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市直有關單位:
《新余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暫行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2年9月14日
(此件依申請公開)
新余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
登記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降低創業成本,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西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贛府廳字〔2020〕95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新余轄區范圍內由市場監管部門、行政審批部門依法登記的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
第三條 住所是市場主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是市場主體的法定地址,其功能是公示市場主體的法律文件送達地以及確定市場主體的司法和行政管轄地。
經營場所是指市場主體實際從事生產、銷售、倉儲、服務等經營活動的所在地。
第四條 市場主體在登記機關辦理設立、變更、備案等登記信息時,其登記的住所(主要經營場所)視為依法承諾確認的人民法院、市場監管部門法律文書的送達地址。登記的電話、傳真、電子郵箱等信息、地址,為依法承諾確認接收法律文書的電子地址。
市場主體住所地址或電子地址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到登記機關進行變更登記。
第五條 下列場所不得作為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
(一)非法建筑;
(二)危險建筑;
(三)沒有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自建房;
(四)已納入政府征收拆遷范圍的建筑;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用于住所(經營場所)的其他建筑。
申請人不得以辦理營業執照和登記時提交的有關場所承諾材料,作為抗拒拆遷或者獲得房屋拆遷補償的依據。
第六條 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實行告知承諾制。申請人申請登記時,應當對住所(經營場所)信息進行申報并作出承諾,即申請人就房屋的產權權屬、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等作出符合事實和規定條件的承諾,憑《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告知承諾書》申請登記,不再提交不動產產權證明。
申請人對承諾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登記機關對市場主體登記環節的申請材料實行形式審查,不再審查其住所(經營場所)產權權屬、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
法律、法規、規章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下列情形不適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告知承諾制:
(一)以軍隊、武警房地產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
(二)有關單位或個人已對該住所(經營場所)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提出異議的;
(三)失信被執行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以及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作為投資人新設企業的;投資人及其高管因虛報住所登記信息有不良記錄,記載于登記信息系統的;
(四)因住所失聯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
申請人申請登記注冊不適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告知承諾制的,應按法律法規要求向登記機關提交住所使用證明。
第八條 申請人申報的住所(經營場所)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市場主體名稱;
(二)住所(經營場所)的地址;
(三)房屋權屬情況;
(四)房屋性質;
(五)使用期限。
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地址,一般應當按市、縣(市)區、鎮(街道)、村(社區)、街(路)、門牌、房號申報,做到規范、明確;無門牌號的,應當對住所所處的具體位置進行必要的文字描述。
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對下列信息進行承諾:
申報的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真實、有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申報的住所(經營場所)不屬于非法建筑、危險建筑、在政府征收拆遷范圍內等不能用作住所(經營場所)的建筑;
申報的住所(經營場所)屬于住宅的,已經相關利害關系人同意,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守小區管理規約,不從事存在安全隱患和消防隱患,產生聲光污染和油煙污染以及影響小區生活環境、治安管理的生產經營活動;
在住所(經營場所)不從事危及國家安全、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影響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對環境造成污染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企業和個人不得開展的生產經營活動;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方可在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取得許可證或批準文件后再開展相關經營活動;
自覺接受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應當具備特定條件或者利用違法建筑、危險建筑、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并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企業因上述問題被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后住所(經營場所)發生變動的,及時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
自覺接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并承擔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登記以及違反本承諾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
第十條 允許“一照多址”。市場主體在其住所所屬轄區(縣、區、開發區)內增設不需前置許可的經營場所,可以不再辦理分支機構設立登記手續,直接申請在營業執照上加載住所(經營場所)地址。
市場主體在其住所所屬轄區(縣、區、開發區)外增設經營場所的,應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分支機構設立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允許“一址多照”。能有效劃分區間的同一地址可登記為多個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設立的集中辦公區、市場主體孵化器等具備商務秘書服務功能的機構,可以為多個市場主體提供住所。
第十二條 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實行告知承諾制后,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制定配套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發現登記虛假住所(經營場所)或不符合行業要求的,及時查處。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投訴、舉報、公示信息抽查或有關部門的書面告知,依法處理市場主體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不符的行為。對提交虛假信息騙取登記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對于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或者送達法律文書的主體,應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江西)向社會公示。
對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旅游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等部門依法監督管理;對于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有監管責任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自 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告知承諾書
附件
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告知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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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主體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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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設立登記不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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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經營場所)詳細地址 |
省(市/自治區) 市(地區/盟/自治區) 縣(自治縣/旗/自治旗/市/區) 鄉(民族鄉/鎮/街道) 村(路/社區)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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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人 |
名稱: |
證件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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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權取得方式 |
□自有 □租賃 □無償使用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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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性質 |
□工業 □商業 □住宅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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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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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申請人作出如下承諾: 1、對申報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權,住所(經營場所)信息與實際情況一致,所提交的文件、證件和有關附件真實、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內容與原件一致。 2、申報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不屬于違法建筑、危險建筑,不在政府征收拆遷范圍內, 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條件。 3、房屋性質屬住宅的,已經相關利害關系人同意,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守小區管理規約,不從事存在安全隱患和消防隱患、產生聲光污染和油煙污染以及影響小區生活環境、治安管理的生產經營活動。如存在擾民情形,將無條件消除不良影響或主動搬離,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4、在住所(經營場所)不從事危及國家安全、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影響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對環境造成污染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企業和個人不得開展的生產經營活動。 5、對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的承諾,不作為抗拒拆遷或者獲得房屋拆遷補償的依據。 6、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方可作為住所(經營 場所)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申報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與取得許可的經營地址完全一致,在取得許可證或批準文件前不開展相關經營活動。 7、自覺接受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應當具備特定條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筑、危險建筑、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并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 8、市場主體因住所(經營場所)發生變動的,及時依法辦理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 9、自覺接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并承擔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登記以及違反本承諾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 申請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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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文書適用于市場主體及分支機構設立、變更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申請中,有關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
2、根據實際情況,在使用權取得方式和房屋性質的對應□中打“√”。
3、申請設立登記時,本承諾書由擬任法定代表人、投資人、執行事務合伙人簽
署;申請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時,加蓋企業公章;申請分支機構登記
時,由隸屬企業加蓋公章;申請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住所變更登記,由個
體工商戶經營者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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