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現將《新余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此件主動公開)
新余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社廳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意見的通知》(贛府廳發〔2014〕12號)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相關工作的通知》(贛府廳字〔2022〕5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誰征地,誰負責”“先保后征”原則,實行政府給予繳費補貼和個人履行繳費義務相結合,多渠道籌集保障資金,解決被征地農民全面納入養老保險問題。
第三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從征收土地報批時預存的社會保障費用和土地出讓收入中足額安排,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單獨列支,專款專用。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認定為被征地農民身份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保障對象及認定程序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被征地農民,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依法統一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而導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農戶中16周歲(含)以上具有本市戶籍的在冊農民。
被征地農民年齡的認定以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批準征地之日為基準日計算。
被征地農民享受政府參保繳費補貼人員的認定,由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牽頭,會同縣(區)財政、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公安等部門及土地所在鄉(鎮、辦事處)確定。
第六條 下列人員不屬于本辦法保障對象:
(一)已被機關事業單位錄用聘用的在編人員,已退休并按月享受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待遇的人員;
(二)已按政策規定享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
(三)被征地后從村集體重新調劑分配土地且人均耕地超過0.3畝的;
(四)批準征地時已死亡的;
(五)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能納入參保繳費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被征地農民享受政府參保繳費補貼人員參保需提供下列資料:
(一)《新余市被征地農民參保資格申請認定表》(以下簡稱《認定表》,見附件);
(二)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戶主身份證復印件;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被征地相關材料等。
第八條 被征地農民享受參保繳費補貼的認定程序:
(一)被征地農民以戶為單位向所在村(居)委會領取并填寫《認定表》后,交村(居)委會初審;
(二)村(居)委會初審后張榜公示七天,無異議后,由村(居)委會加蓋公章報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復審;
(三)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相關部門,對村(居)委會上報的《認定表》進行復審,對身份資格認定有異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調查核實,并在存有異議人員所在地公示調查結果,公示無異議后,簽署意見報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四)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同級財政、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公安等部門審核確認并返回被征地農民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報當地人民政府(管委會);
(五)被征地農民名單確定后,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村(居)委會組織被征地農民按規定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參保具體經辦程序由各縣區根據實際情況擬定。
第三章 參保辦法和補貼標準
第九條 被征地農民個人自愿選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在按戶申報被征地農民身份認定后,參保前明確參保類別,按選定的參保類別政府給予相應繳費補貼。其中,參保時已經達到或超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且之前從未參加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統一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符合參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自愿選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均享受同等標準的參保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不選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不享受政府給予的參保繳費補貼。
第十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要及時組織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縣(區)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將參保繳費補貼足額計入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的社保基金賬戶。被征地農民享受政府參保繳費補貼時間從被征地農民身份認定開始時計算。
政府繳費補貼按年核定,以每年“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使用的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為標準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每人每年享受的政府繳費補貼=當年執行的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60%×12%×12(個月)。
第十一條 被征地農民選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照靈活就業人員方式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按參保時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核定,繳費比例為20%。被征地農民個人按照繳費基數的8%比例完成當年個人繳費后,政府繳費補貼按繳費基數的12%計算補貼標準,政府繳費補貼年限最長不超過15年。被征地農民在繳費補貼年限內個人應以被征地農民身份按時繳納個人負擔部分,個人負擔部分當年內未繳納的,當年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
被征地農民按本辦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在用人單位就業的,隨同就業單位參保繳費期間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離開用人單位后未再就業的,應及時申請,按被征地農民身份續保繳費,其以靈活就業人員方式繳費期間可享受相應的政府繳費補貼,未按規定以靈活就業人員方式繳費的年度,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
被征地農民按本辦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達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政府給予繳費補貼年限尚未滿15年的,達到待遇領取條件后不再給予繳費補貼;未達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前死亡,死亡次月起不再給予繳費補貼,可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第十二條 被征地農民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選擇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檔次逐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政府繳費補貼按規定標準逐年劃入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繳費補貼年限統一按15年計算,達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年齡時,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政策計發基本養老金。
被征地農民按本辦法規定參保后逐年連續繳費達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年齡時,政府繳費補貼不足15年的,按當年政府繳費補貼標準補足15年,一次性劃入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再按規定核定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待遇。本辦法實施時已達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退休條件,或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的人員,政府繳費補貼按當年標準核定15年,一次性繳入本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從次月起按新標準發放改辦后待遇。一次性劃入個人賬戶的政府補貼不另行折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被征地農民按本辦法規定參保后未達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前死亡的,今后年度不再給予繳費補貼,可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第十三條 被征地農民中現役軍人服役、在校學生學習期間,可保留其被征地農民身份資格,暫不享受繳費補貼。退役或畢業后一年內應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享受政府參保繳費補貼時間從參保日開始計算;一年內未及時參保繳費的,核定政府參保繳費補貼時間從退役或畢業時開始計算,未按本辦法繳費期間不給予政府繳費補貼。
第四章 資金籌集和管理
第十四條 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預存制度。征地政府在組織用地報批時,應根據擬征地規模、保障人數,按每畝10000元標準(根據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變動情況,適時調整),由申請用地單位預先存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代管賬戶。
第十五條 用地經依法批準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征地政府提交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預存資金返還申請和被征地農民參保工作進展情況,返還預存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對尚未批復或尚未開展征地農民參保工作工程建設項目的預存資金,要加強資金管理,專款專用,按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根據工作的實際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或截留。規范經辦流程,完善信息系統,加強統計管理,推動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服務科學化、精細化和規范化。
第五章 工作要求與職責
第十七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落實方案的審核應按逐級申報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務院和省政府“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征地”的規定。縣(區)組織用地報批,需報省政府批準征地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審核意見;需報國務院批準征地的,按逐級申報的原則,先由市人社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后,于10個工作日內附相關初審材料提交省人社部門審核。凡未落實被征地農民參保政策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不予審核,征地審核機關不予批準征地。
第十八條 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要高度重視被征地農民參保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將被征地農民參保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
第十九條 明確工作職責。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的責任主體是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實行政府(管委會)主要領導負責制,各人民政府(管委會)主要領導要對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和資金落實負總責,切實做到“先保后征、應保盡保”。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土地征收、征地補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頒證工作,配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做好被征地農民享受參保繳費補貼人員的身份資格核定和參保落實情況審查等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組織實施和經辦管理。財政部門負責基金賬戶的監督管理,政府承擔資金、補助資金的籌集、調配和支付,以及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專項工作經費預算安排。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征地時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稅務部門負責對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工作,優化完善稅務征管信息系統,暢通便利社會保險繳費渠道。審計部門負責對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資金落實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公安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戶籍管理,配合做好被征地農民身份資格認定的相關工作。
第二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各縣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新余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余府辦發〔2015〕10號)同時廢止。
附件:《新余市被征地農民參保資格申請認定表》

贛公網安備 360502020000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