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新余市建設項目行政審批服務“中介超市”管理辦法》的通知
余府辦發〔2017〕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將《新余市建設項目行政審批服務“中介超市” 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月17日
新余市建設項目行政審批服務“中介超市”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規范建設項目行政審批有關中介服務行為,提高服務效能,不斷優化投資環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介超市”采取實體與網絡相結合的方式運行,作為中介機構入駐登記、信息發布、服務選取、跟蹤管理、信用評價等服務的綜合平臺,是各類政府投資項目公開選取中介服務的統一場所。
第三條 “中介超市”建立“三個統一” “四個機制”管理運行體系,即統一服務承諾時間、統一規范收費、統一行業服務行為;建立搖號選取等公平競爭機制、績效評價機制、執業保護機制、清退淘汰機制。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引導和推進中介機構開展優質高效的服務,不斷規范中介服務市場,進一步改善本市投資和發展環境。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并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為建設項目行政審批提供前置服務的中介機構。
第五條 入駐本市“中介超市”的中介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機構入駐
第六條 與建設項目行政審批有關的中介機構均可入駐“中介超市”,同一中介服務事項入駐機構應達到3家以上,不足3家的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引進,入駐范圍主要包括:
(一)項目咨詢評估類:項目建議書、可研報告、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安全評估、水土保持方案、水資源論證、造價咨詢、施工圖設計審查、土地評估、房地產評估、日照分析、交通影響評價等;
(二)工程勘察、設計類:工程勘察、工程設計等;
(三)工程測量類:地形圖測繪、竣工測繪等;
(四)工程檢測類:消防設施檢測、工程質量檢測等;
(五)工程施工類:白蟻防治施工等;
(六)工程監理、代理類:工程監理、招標代理等;
(七)其他涉及建設項目行政審批的中介機構。
第七條 入駐方式包括設置窗口和網上入駐兩種:
(一)設置窗口:中介機構在“中介超市”實體平臺設置服務窗口,選派1—2名工作人員在窗口工作,開展業務洽談、服務咨詢、現場踏勘、合同簽訂等事宜;
(二)網上入駐:對因各種客觀原因無法在“中介超市”設置窗口,但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實行網上入駐,“中介超市”建立網絡信息平臺,公開其執業信息,方便項目單位擇優選擇。
第八條 設置窗口的入駐條件包括:
(一)經依法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能獨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律主體,并具備中介服務對應的資質,具體資質等級要求由各行業主管部門另行確定;
(二)近兩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
(三)入駐的執業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從業資格;
(四)在本市設立分公司,有穩定的技術骨干及固定的辦公場所;
(五)在“中介超市”能開展業務咨詢、業務洽談、現場踏勘、簽訂承接業務合同;
(六)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網上入駐的入駐條件包括:
(一)經依法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能獨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律主體,并具備中介服務對應的資質,具體資質等級要求由各行業主管部門另行確定;
(二)近兩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
(三)入駐的執業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從業資格;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入駐程序包括:
(一)提出申請:中介機構對照相關要求,向“中介超市”提出入駐申請;
(二)資質審核:中介機構到行業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審核,經行業主管部門蓋章同意后上交至“中介超市”;
(三)機構入駐:中介機構在“中介超市”辦理入駐手續,服從“中介超市”的統一管理,按服務承諾開展業務。
第三章 中介選取
第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選取中介服務機構,除通過招標方式選取中介機構的項目外,其他建設項目行政審批前置中介服務必須從“中介超市”搖號選取,不得自行指定。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或技術復雜有特殊專業技術要求的,按有關規定選取中介機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非政府投資項目選取中介機構,項目單位可自主進行咨詢、洽談、簽訂合同等事宜,也可參照政府投資項目選取程序執行。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搖號選取中介服務,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發布信息:項目單位填寫好《搖號選取中介機構委托書》,由“中介超市”在超市實體和網絡平臺發布項目名稱、項目單位、所需中介服務類型、資質資格要求、服務時限及價格要求、選取時間及地點、聯系電話等信息,方便中介機構報名參選,信息發布時間不少于3天;
(二)中介報名:中介機構根據發布的信息條件自愿報名,參與搖號的代表必須是本公司專業技術人員,并按照公告要求提供報名資料;
(三)中介選取:政府投資項目選取中介機構,由“中介超市”負責組織,項目單位負責搖號,選取過程全程電子監控,通過公開搖號的方式選出1家中選中介機構。
搖號選出中介機構后,由“中介超市”開具《中選通知書》,中介機構憑《中選通知書》與項目單位洽談并簽訂合同。中介機構必須嚴格按照公告要求履行服務承諾,不履行服務承諾或無故放棄中選的,由“中介超市”作出相應處理。
第四章 管理評價
第十二條 入駐的中介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行業制度,遵循“公開、公平、誠實守信”的原則。
第十三條 入駐的中介機構接受“中介超市”的管理和評價。“中介超市”按照“三個統一”要求,實行服務“六制”:
(一)服務公示制:入駐的中介機構應向項目單位公示中介機構的經營范圍、資質等級、從業人員、歷史業績、評價等次、服務收費、聯系電話等信息,方便項目單位選取;
(二)一次性告知制:中介機構應一次性向項目單位告知辦事所需全部資料或尚缺少、需補齊的資料;
(三)服務承諾制:中介機構承接業務時,應如實向項目單位做出服務質量和服務時限承諾,并接受監督;
(四)合同管理制:中介機構承接業務,必須要與項目單位簽訂合同,合同中應明確服務時限、服務收費等內容,并報“中介超市”備案留存一份;
(五)承諾收費制:中介機構必須按照公告中的收費約定收取服務報酬,不得亂收費;
(六)投訴限時辦理制:項目單位對中介機構在服務公示、一次性告知、服務承諾、合同簽訂、依規收費等方面投訴,經調查核實的,“中介超市”將依照相關管理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中介機構出現注銷、法人及資質變更或主動退出“中介超市”等情況的,應在10日內報告“中介超市”。
第十五條 “中介超市”建立績效評價機制,分季度評價和年度總評,評價按百分制計分,分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類,由項目單位、行業主管部門和“中介超市”三方綜合評價。項目單位負責對中介機構的服務效率、服務收費、服務態度等情況進行評價;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中介機構的服務成果質量、執業規范、執業道德、行業自律及社會誠信等情況進行評價;“中介超市”負責對中介機構的服務效率、服務收費、規范管理、工作紀律、工作要求等方面進行評價。年度總評結果在市行管委網站予以公示。具體評價細則由市行管委另行制定。
第五章 執業保護
第十六條 對入駐的中介機構實行執業保護機制,中介機構依法從事中介活動,其行為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十七條 行政審批部門不得限定項目單位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不得隨意增加中介服務內容。
第十八條 行政審批部門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不得擅自設置中介服務區域性、行業性或部門間的執業限制,對中介機構所出具的成果文件應當同等對待,對項目單位提交由中介機構編制的成果文件,不予通過或要求作重大修改的,應將事由反饋至“中介超市”進行公示。項目單位或中介機構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要求審批管理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專家論證結果與審批部門意見存在分歧的,由監察機關責成審批部門作出說明或解釋。
第十九條 建立中介機構對行政審批部門的評議制度,每年由“中介超市”組織中介機構對行政審批部門執業限制、服務態度、公正公平等方面進行評議,評議結果納入政府部門年度績效評價。
第六章 機構退出
第二十條 “中介超市”建立清退淘汰機制。中介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清退:
(一)半年內無故不參與“中介超市”公開搖號的;
(二)年度評價不合格的;
(三)在執業過程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受到行業主管部門通報處理的。
按前款第(一)項規定清退的,1年內不得再進入“中介超市”; 按前款第(二)、(三)項規定清退的,列入黑名單,不再入駐“中介超市”。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施行。


贛公網安備 360502020000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