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新余市規范港區外水路客運船舶停靠點指導意見的通知
余府辦發〔2024〕3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新余市規范港區外水路客運船舶停靠點指導意見》已經市十屆人民政府第78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2月6日
(此件主動公開)
新余市規范港區外水路客運船舶停靠點指導意見
為扎實推進平安交通建設,規范港區外水路客運船舶停靠點(以下簡稱“停靠點”)管理,維護水路旅游客運市場秩序,保障水路旅游客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江西省水路交通條例》等法律法規及《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規范水路客運船舶船岸靠泊問題的通知》(交辦水函〔2023〕492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工作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安全生產的工作部署,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統籌發展和安全,圍繞防范化解重大風險,堅持整治突出問題與完善制度相結合,提升轄區水路客運船舶船岸靠泊安全管理水平,促進我市水路客運規范運營。
二、適用范圍
本意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新余港總體規劃港區以外通航水域內,符合市人民政府布點要求,在一定水域范圍內具有相應的配套設施,用于具有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的客運船舶進出、停泊、靠泊和人員上下的停靠點管理。停靠點一般由浮躉及其他必要的配套設施組成。
三、主要任務
(一)規范停靠點的選址
1.停靠點必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水利規劃、生態環境保護和其他功能規劃,并結合旅游資源、岸線資源、陸域交通狀況和通航狀況等綜合確定,做到科學選址、合理分布、統籌數量。
2.停靠點宜選在水流平緩、水深足夠、坡岸穩定、視野開闊、適宜船舶停靠的地點,遠離危險物品生產、堆放場所,并應具備船舶安全運營條件的非礙航河段。
3.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根據地區經濟發展或人民群眾出行的需要,結合自然、社會、營運和建設等條件綜合論證,在征求屬地政府,市水利、生態環境、林業、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文廣旅、規劃和其他相關部門的意見后擬定停靠點布點位置,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二)規范停靠點的標準
4.停靠點的規模及工藝設計應根據客運量、客流特性、船型、航線、水位變化情況等綜合確定,充分滿足營運船舶船岸停靠安全要求,具備相應的靠泊能力、旅客接納能力,采用躉船形式的,其躉船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設計規范和技術標準,建設完成后按照相關規定驗收。
5.停靠點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有效的安全、消防、救生、防污染和監控等設施設備。
(三)規范停靠點的管理
6.停靠點經營單位應依法接受相關職能部門監督管理,服從調度,并做好停靠點設施設備的日常監測維護保養,使其保持正常狀態。
7.停靠點經營單位應安排專人維護旅客上、下秩序,確保船舶靠離泊、人員上下船和其他相關作業的安全。
8.停靠點經營單位是停靠點生態環境保護責任主體,應當履行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加強對水體保護,防止污水直排污染水質;停靠點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防污染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做好相應記錄。
(四)規范停靠點的監管
9.停靠點經營單位是停靠點安全生產責任主體,應當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程、應急預案,建立消防等專項應急預案,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加強應急力量建設,按照預案要求定期開展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旅客緊急疏散和救援等各類演習演練,保證客船靠泊和人員上下及候船的安全、秩序。
10.停靠點經營單位應建立實施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雙重預防機制,發現重大安全隱患或者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時,應當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救助遇險人員。
11.停靠點應當按照設計功能使用碼頭及附屬設施設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停靠點從事危及運營安全和設施安全的活動。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規范港區外客運停靠點作為平安交通建設的重要內容擺在突出位置,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加強水路旅游客運市場監督管理,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防范重特大事故發生。
(二)加強組織領導。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停靠點的監督管理工作。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縣(區)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停靠點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各級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水利、農業農村、林業、應急管理、文廣旅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停靠點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三)加強監督檢查。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縣(區)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停靠點的監督檢查,對檢查過程中發現安全隱患的,依法責令經營單位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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