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新余市通信設施保護與遷改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
余府辦發〔2024〕3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新余市通信設施保護與遷改補償暫行辦法》已經市十屆人民政府第79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2月20日
(此件主動公開)
新余市通信設施保護與遷改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條 通信設施,是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生保障的基礎設施。為加強通信設施建設規范管理,保護通信設施安全穩定運行,明確通信設施遷改補償費用確定方式、遷改程序等事項,提高我市通信設施遷改工作的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電信網絡運行監督管理辦法》《江西省電信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通信設施遷改是指在開展市政建設、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外的公路施工、征地拆遷、老舊小區改造等工程建設時,需要遷移、改動或拆除為社會公眾提供電信服務、實現電信功能的基站/機房/機柜、光纜/電纜、管道、桿/塔、光纖寬帶分纖箱、光交箱等通信設備及其配套設施的行為。
第三條 市政建設、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外的公路施工、征地拆遷、老舊小區改造、商業開發等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工程項目)建設規劃時應充分考慮對已有通信設施的影響,采取盡量避讓原則,保障通信設施正常運行。
第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動、遷移或者拆除他人的通信設施;遇有特殊情況必須改動、遷移或者拆除的,應當征得該通信設施產權人同意,由提出改動、遷移或者拆除要求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改動、遷移或者拆除所需費用,并賠補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以下統稱為通信設施遷改補償費用)。
第五條 通信設施遷改補償費用由以下費用構成:遷改工程預算(含通信設施的臨時遷改、管道重建及遷入工程的費用)、實施遷改所涉的協調費或賠補費、遷改造成的資產損毀金額以及遷改造成通信設施產權單位的其他損失。即:通信設施遷改補償費用=遷改工程預算+遷改所涉的協調費或賠補費+遷改造成的資產損毀金額+通信設施產權單位的其他損失。
第六條 遷改工程預算編制參考《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信息通信建設工程預算定額、工程費用定額及工程概預算編制規程的通知》規定的《信息通信建設工程預算定額》執行。定額中未包括的主材及其他通信設施費用,遷改工程實施使用材料價格參考當地現行同類產品采購價。
第七條 遷改造成的資產損毀金額由因遷改造成的無法利舊的資產價值確定,計算此類資產價值時應考慮資產折舊,即按照資產凈值計算。遷改造成通信設施產權單位的其他損失包括但不僅限通信設施產權單位已支付但未到期的場租、電費、維護費等,具體金額以實際產生為準。
第八條 通信設施遷改原則上由通信設施產權單位組織實施,或由通信設施產權單位依法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組織實施。通信設施遷改補償費用由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承擔并納入工程項目建設成本。
第九條 通信設施遷改實施前,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書面告知通信設施產權單位,明確項目建設范圍內通信設施遷改要求并預留合理遷改工期。
第十條 通信設施產權單位接到通知后,應會同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完成相關通信設施的登記確認和影像留存,明確需要遷改的通信設施現狀、分布位置、型號、數量等,共同商定遷改方案。
第十一條 通信設施產權單位組織勘察、編制設計文件和遷改補償費用預算,報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審核。工程項目建設單位組織審核,會同通信設施產權單位確定通信設施遷改補償費用,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遷改補償費用預算進行評估,按照評估結果簽訂通信設施遷改協議(合同),約定遷改完成時間、遷改補償費用支付方式及支付時間等。
第十二條 通信設施遷改應當由通信設施產權單位在合同約定的時限內完成遷改等相關工作。通信設施遷改完成后,通信設施產權單位組織相關驗收工作并向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抄送竣工資料。
第十三條 通信設施產權單位應當遵循“存量共享、增量共建”原則實施通信設施遷改方案設計及施工。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原規模、原標準、原功能”的原則對通信設施產權單位涉及遷改的原資產進行補償。
第十四條 通信設施產權單位在實施通信設施遷改時,應當按照“先建設、后拆除”的原則,確保通信服務持續暢通,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做好支持與配合工作,并提供位置預留,為實施遷改提供通道和操作面。
第十五條 如未征得該通信設施產權人同意進行遷改,造成所有權人、其他單位和個人通信中斷的,除應當承擔恢復電信設施的費用外,還應依法同時賠償中斷通信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通信發展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贛公網安備 360502020000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