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新余市級化肥淡季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
余府辦字〔2025〕2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新余市級化肥淡季儲備管理辦法》已經市十屆人民政府第89次常務會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7月5日
(此件主動公開)
新余市級化肥淡季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解決優質化肥常年生產與季節使用之間的矛盾,切實保障全市春耕生產和旺季農業生產用肥需要,提高政府對農業生產資料市場調控的質量和效能,推進政府儲備商品運作的市場化進程,有效的平抑價格,根據《國家化肥商業儲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級化肥淡季儲備的管理、監督、考核等工作。
第三條 市級化肥淡季儲備是指市政府委托化肥淡儲承儲企業在淡季儲存化肥,用于旺季市場銷售。市級化肥淡季儲備按照企業儲備、銀行貸款、政府貼息、市場運作、自負盈虧的原則進行。
第四條 市級化肥淡季儲備分為尿素、復合肥,均為實物儲備。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供銷聯社負責統籌市級化肥淡季儲備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級化肥淡季儲備任務由承儲企業自愿承擔并自負盈虧。
第二章 儲備規模、時間
第七條 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供銷聯社按保障市內用肥需要的原則,按程序報請市政府確定市級化肥淡季儲備規模和結構,市供銷聯社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和日常監管,原則上在每一個承儲責任期內保持穩定,如市內化肥需求變化,按程序報市政府批準后做出調整。
第八條 市級化肥淡季儲備以尿素、復合肥為主,淡儲總量為1萬實物噸,實際存儲量可根據所需進行調整,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供銷聯社聯合下達年度儲備任務。
第九條 化肥淡季儲備每輪承儲責任期為2年。原則上,每年度儲備時間為6個月(當年10月30日至次年4月30日),承儲企業可依照用肥季節差異情況適當調整淡儲年度儲備時長及起止時間。
第三章 承儲企業選定方式及基本條件
第十條 市供銷聯社依法通過競爭方式確定市級化肥淡季儲備承儲企業。
第十一條 招標公告應當在相關公共服務平臺或媒體上公布。中標候選企業名單在發布招標公告的媒體上公布。
第十二條 市級化肥淡季儲備承儲企業應具備相應化肥經營資質,以及落實儲備任務所需的倉儲設施、管理能力、安全生產條件等。
第十三條 承儲企業須遵照國家或省定價格政策,組織采購貨源,并確保質量符合國家標準。淡儲化肥只限于滿足市內農業生產需要,建立健全儲備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承儲企業要按照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經濟合理流向的原則設庫布局,并確保儲備安全。
第十五條 承儲企業對淡儲化肥的銷售,利用冬儲優勢,平抑市場物價,降低用肥成本,以穩定全市春耕生產和旺季農業生產用肥市場供應。
第十六條 承儲企業在淡季儲備期間必須確保儲備數量到位。
第四章 儲存、投放
第十七條 化肥儲備倉庫應位于我市市域內,涂刷、懸掛或者豎立“新余市化肥儲備庫”標識標牌。
第十八條 化肥淡季儲備貨物貨權方應為承儲企業,在倉庫(庫點)內單獨存;如與其他貨物同庫(點)應當分區(分垛)并掛牌管理。
第十九條 承儲企業應按要求報送儲備任務執行有關情況,并附相關數據資料和證明材料,確保儲備化肥品種、數量、質量、賬務管理等復核考核要求。
第二十條 尿素、復合肥儲備年度儲備時間結束后,承儲企業應及時將化肥儲備向社會投放,優先滿足我市市域范圍內農業生產需求。
第二十一條 承儲企業應按要求報送儲備投放情況,并附相關數據資料和證明材料。
第五章 資金補助
第二十二條 淡儲化肥所需資金,承儲企業可向各駐市銀行申請貸款支持,各銀行在堅持信貸政策、合規辦貸的前提下,根據承儲企業風險承受能力,按照年度儲備時間提供優惠、便捷的信貸支持,承儲企業按時還本付息。
第二十三條 市財政對我市化肥淡季儲備任務給予全額貼息補助,貼息資金根據承儲企業向銀行貸款金額測算,具體按儲備數量、儲備期限流動資金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貼息資金納入年度市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四條 化肥淡季儲備時間結束后,承儲企業根據化肥淡儲情況編報化肥淡儲業務報告并填制《承儲企業化肥淡儲利息補貼申請表》,同時提供調入化肥的購進化肥票證、銷售憑證等相關票據資料,經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供銷聯社審核后上報市政府審定。
第二十五條 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要求,市財政局、市供銷聯社會同市發展改革委組織實施市級化肥淡季儲備補助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適時組織重點績效評價。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供銷聯社負責對承儲企業完成化肥淡儲任務情況的監督檢查。承儲企業應建立化肥三級儲備月報制度,儲備期間,承儲企業每月10日以前按要求向行業主管單位報送儲備月報表,必要時須不定期報告購銷存情況。
第二十七條 承儲企業儲備倉庫不符合要求的及未按要求上報化肥淡季儲備購銷存情況的,責令限期整改;承儲企業不按要求進行化肥儲備的、儲備任務賬證不符、賬賬不符、賬實不符的和不按要求投放、輪換儲備化肥情況的,不予撥付當年度補貼資金;承儲企業單方面終止儲備任務的、不按要求進行動用、應急投放的、拒不服從儲備管理的及其他影響儲備任務落實并造成嚴重后果情況的,取消其承儲資格,不予撥付當年度補貼資金,并收回承儲責任期內相關任務已撥付的補助資金。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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