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提高政務公開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促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結合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民意調查是指針對全市政務公開工作,深入各縣(區(qū))、市直有關部門廣泛征求群眾意見和建議,對有關資料分析研究基礎上,對全市政務公開工作作出科學客觀評價。
第三條 民意調查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實事求是原則。民意調查應深入到基層一線,實事求是地調查了解,掌握充分確鑿的第一手資料。對調查了解的數(shù)據(jù),進行科學客觀的分析研究;
(二)充分反映民意原則。民意調查應堅持以人為本,廣泛征求各方面群眾意見和建議,體現(xiàn)廣大人民群眾的意志;
(三)把握大局突出重點原則。民意調查既要抓住對決策事項影響較大的重點內容和關鍵環(huán)節(jié),集中力量突破,又要立足全局、著眼長遠,全面考慮其他情況和因素對決策事項的影響。
第四條 下列內容應接受民意調查:
(一)對機關有關黨風廉政建設、隊伍建設、機關作風建設和糾風工作的組織領導情況。
(二)為經(jīng)濟建設服務,優(yōu)化發(fā)展環(huán)境,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情況;工作人員廉潔從政、履行職責、改進作風、提高效率的情況。
(三)正確對待和處理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嚴肅處理不正之風以及違法違紀的情況。
(四)政務公開事項是否堅持依法公開、真實公正、注重實效的原則;政務公開事項的內容是否準確、真實,群眾對政務公開程度認可的情況。
(五)辦事程序是否合法、公開,方便群眾了解、監(jiān)督,有無“暗箱操作”作為。
(六)工作人員熟悉和掌握政策法規(guī)和業(yè)務知識情況;首問責任制、服務承諾制、限時辦結制等制度落實情況。
(七)工作人員職業(yè)用語規(guī)范文明、工作態(tài)度認真負責,服務有無“生、冷、硬、推、拖”現(xiàn)象的存在。
(八)依法行政情況。重點是“窗口”科室和執(zhí)法科室的工作情況,主要包括是否嚴格依法行政,堅持文明管理、以理服人情況,嚴格執(zhí)法辦案等情況。
(九)由群眾評議的其他內容。
第五條 民意調查的方式方法
(一)問卷調查。根據(jù)調查內容,對群眾發(fā)放征求意見函,對政府工作進行調查
(二)電話調查。堅持群眾調查工作經(jīng)常化、長期化,設立舉報電話、政務公開監(jiān)督信箱、信訪接待等渠道接受對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評議調查。
(三)群眾座談會調查。組織多層次、多方面的群眾代表座談會,征求意見和建議。
(四)其他調查方法。
第六條 民意調查工作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調查方案制定和審核。由市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務公開辦)根據(jù)決策事項要求,提出調查方案并按程序送審后發(fā)布。調查方案應包含調查總體思路、調查內容、調查方法、調查范圍和調查提綱及其他應明確的事項;
(二)組織實施調查。組織有關人員成立調查工作小組,也可聘請第三方機構,根據(jù)調查方案確定的總體思路、內容方法等,開展實地調查,收集有關資料;
(三)調查結果運用。根據(jù)調查數(shù)據(jù)進行分析,科學客觀評價全市政務公開工作。
第七條 民意調查報告和有關原始資料在調查完成后及時整理歸檔,由市政務公開辦保存。
第八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職權對調查中提出意見的群眾打擊報復,違者按黨紀政紀嚴肅處理。
第九條 本制度由市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負責解釋,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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