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政府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711號)《2021年江西省政務公開工作方案》(贛府廳字〔2021〕30號)等相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本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是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管理工作。具體職能包括:
(一)辦理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組織開展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審查;
(五)本行政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能。
第五條應予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包括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六條除下列情形的政府信息外,原則上都應予以公開:
(一)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
(二)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
(四)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五)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信息,有關第三方或個人同意公開的,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第七條政府信息發布嚴格遵守“涉密信息不上網,上網信息不涉密”的原則,應經過本政府分管領導審核簽字同意,層層把關,凡未經審核的政府信息嚴禁上網發布,確保政府信息宣傳報道的真實性、時效性和高質量。
第八條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
第九條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場予以答復。
第十一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本級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包括總體情況、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情況、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情況、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十二條行政機關編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及時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互聯網聯系方式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十三條行政機關違反本制度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能;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三)違反本制度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本制度由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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