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我市2023年市政府規章制定項目。經2023年11月23日市十屆人民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23年11月29日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辦法》的出臺背景
(一)住宅物業火災形勢不容樂觀
近年來,隨著我市經濟社會高速發展,建筑數量不斷增多,我市居民住宅小區的消防安全環境雖有所改善,但居民住宅火災高發頻發的上升趨勢仍未得到根本遏制,已成為影響社會安全穩定的重要因素和公眾關注程度較高的焦點問題。據統計,近年來我市近80%以上的消防舉報投訴都與住宅小區消防安全職責履行不到位有關。
(二)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不盡理想
我市先后部署開展了電氣火災、電動自行車、打通“生命通道”等消防安全專項治理,結果不盡如人意,存在“消防車道被占用和堵塞,影響消防車通行和救援效率”“電動自行車充電管理混亂,隱患較多”“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落實不到位,消防設施故障較多”等問題。
(三)住宅物業消防制度涉及不夠完善
目前國家層面關于住宅物業消防管理的標準只有《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GA1283-2015),對住宅小區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夠具體全面,操作性不強。住宅物業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如占用、堵塞消防車通道,電動車亂停亂放、違規充電等較為普遍,僅憑業主、使用人自身消防安全素質很難自行糾正,亟需制定《辦法》對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的各方責任進行明確和規范。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辦法》秉承“小切口”立法宗旨,首先明確了適用范圍,同時對“住宅物業”的概念依法進行了明確。
(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考慮到有關職能部門在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中的重要性,依法對應急管理、消防、公安、住建、城管等部門的職責進行了細化。
(三)在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中,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都需要履行好各自的義務,因此《辦法》進行了逐一明確。
(四)針對我市電動自行車充電管理較為混亂的現象,《辦法》特別設定了“個人不得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處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的禁止性內容。
(五)考慮到消防設施和器材是保障消防安全的重要因素,《辦法》明確了消防設施和器材的安裝、移交、維修等內容。
(六)《辦法》明確了依法負有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法律責任。
三、《辦法》的特色
(一)考慮到基層政府和組織在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辦法》明確了鄉鎮(街道)和村(居)民委員會住宅物業消防安全職責,特別規定了鄉鎮(街道)根據授權、賦權或者委托開展消防監督執法和村(居)民委員會依法指導、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二)《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及我省消防法規規章的規定,明確了物業服務企業在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過程中應當履行的巡查、值班、宣傳、勸阻等七項消防安全職責,特別明確了沒有物業服務企業且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做好住宅物業消防安全有關工作。
(三)《辦法》針對我市當前“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給電動自行車充電”這一突出問題依法細化了“物業服務企業沒有對上述行為盡到勸阻義務的處罰”和“對個人上述行為的處罰”,并為其余禁止性行為設定了兜底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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