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五種行為
1、脅迫、教唆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或者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
2、拉攏、引誘、欺騙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或者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
3、招募、吸收、介紹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或者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
4、雇傭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
5、其他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情形。
應當從重處罰的九種情形
1、組織、指揮未成年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綁架、搶劫等嚴重暴力犯罪的;
2、向未成年人傳授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方法、技能、經驗的;
3、利用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
4、為逃避法律追究,讓未成年人自首、做虛假供述頂罪的;
5、利用留守兒童、在校學生實施犯罪的;
6、利用多人或者多次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
7、針對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的;
8、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照料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
9、其他利用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
對五類人員從重處罰
1、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對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從重處罰;
2、對犯罪集團的骨干成員,按照其組織、指揮的犯罪,從重處罰;
3、惡勢力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對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糾集者,惡勢力共同犯罪中罪責嚴重的主犯,從重處罰;
4、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成員直接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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