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驍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完善就業優先政策”的幾點建言》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工傷保險政策要有連貫性、系統性,要保障企業與職工的切身權益,不能被動出現“灰色地帶”的問題。
我國現行《工傷保險條例》于2003年4月27日由國務院頒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修訂后施行至今。不存在您所表述的中止、重啟、再中止、再重新啟動的情況。
二、放寬對企業職工參保工傷保險的年齡,工傷保險作為單獨險種為員工參保,不受社保限制的問題。
工傷保險參保前提為具備勞動關系的合法勞動年齡段的職工。為了健全我市多層次工傷保險制度體系,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化解用工風險、提高保障待遇,破解新就業形態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等群體職業傷害保障難題,更好地維護職業傷害保障權益,我市出臺了補充工傷保險政策,并以市人民政府名義下發了《新余市補充工傷保險辦法(試行)》(余府發〔2025〕1號),將用人單位中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納入了補充工傷保險保障范圍,該群體可以單獨參加補充工傷保險,其工傷保險待遇與基本工傷保險待遇一致。
三、工傷保險作為單獨險種為員工參保,不受社保限制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險的一個險種,依法不能作為單獨險種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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