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公交有限公司來函(電)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升公交服務能力,切實受理回復好百姓來函(電),根據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 來函(電)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二條 來函(電)主要受理部門為:負責窗口管理和營運生產管理的部門,其主要職責為受理公司經營過程中,服務民生百姓通過各種渠道來函(電)的登記、存檔、上傳、下達及回復等工作。
第三條 來函(電)管理部門要根據受理內容,督促相關責任部門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處理意見,并跟蹤意見落實情況。
第三章 來函(電)管理原則
第四條 來函(電)受理及回復應遵循熱情、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來函(電)的受理實行“首問負責制”,受理人要認真對待來函(電)及來訪人提出的意見與建議,不能及時解答的,應為其提供相關部門的聯系方式,協助解決。
第四章 來函(電)受理范圍:
1、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
2、市長熱線及社情民意、上級部門轉批的文件;
3、媒體采訪、曝光事件;
4、服務咨詢電話6443737和服務大廳窗口;
5、直接接待來函來訪人。
第五章 重大來函(電)事件
第六條 以下來函(電)屬重大來函(電)事件
(一)毆打顧客的來函、來訪事件。
(二)經媒體曝光,經查實情節嚴重,并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的來函來訪事件。
(三)針對安全生產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投訴來函(電)來訪事件。
(四)市級(含市級)以上政府、行業主管部門、領導點名或通報批評的來函(電)來訪事件。
第七條 發生重大來函(電)后,相關責任部門應立即上報公司領導,落實措施,召集相關部門商討策略和辦法,及時與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媒體、乘客等主動溝通,取得諒解和支持,最大限度減少負面影響。
第六章 來函(電)回復程序
第八條 來函(電)管理部門要按照管理流程(附件1)進行回復。
第九條 管理部門將來函(電)進行登記、歸檔處理,填寫《來函(電)處理單》(附件2)或《服務熱線受理情況記錄表》(附件3),及時解答回復,并第一時間將受理內容轉至相關職能部門,將職能部門提出的處理意見經分管領導審閱后,反饋至來函(電)管理部門。
第十條 來函(電)管理部門按照總經理或分管領導的簽署意見,相關職能部門的反饋意見,形成書面資料回復來函(電)單位或個人。
第十一條 來函(電)管理部門對來函(電)處理情況進行跟蹤督辦,收集反饋意見,若對方對處理結果不滿意時,要做好解釋工作,并取得對方的諒解;如對方不接受處理結果時,必須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協商解決辦法,最終得到對方的理解、支持。
第十二條 來函(電)如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將對相關管理部門進行責任追究,納入目標管理考核。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由營運機務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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