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的重要指示精神,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和包容審慎監管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新余市糧食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結合全市糧食購銷領域執法實際,制定了新余市《糧食購銷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自2023年10月18日起施行,現予以公布。
新余市糧食局
2023年10月18日
新余市糧食購銷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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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違法行為 |
不予處罰條件 (同時滿足) |
法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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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740 號)第九條:從事糧食收購的經營者,應當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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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與其收購糧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能力。從事糧食收購的企業,應當向收購地的縣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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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企業名稱、地址、負責人以及倉儲設施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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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變更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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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糧食收購企業、倉儲單位未按照規定備 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的行為 |
1、初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2、沒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危害后果輕微; 3、自行改正或在糧食監管部 |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5號令)第六條: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自設立 或者開始從事糧油倉儲活動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備案應當包括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倉儲業務類型、倉(罐)容規模等內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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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糧食收購管理辦法》(贛府廳發〔2021〕48號)第八條:從事糧食收購的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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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
(以下簡稱糧食收購企業)應向收購地的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備案內容包 括企業名稱、地址、負責人以及倉儲設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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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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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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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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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從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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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新余市糧食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中未列明的其他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糧食領域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規范行使自由裁量權,不排除其他不予處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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