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醫療保障局,局屬各單位,機關各科室:
按照《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入推進營商環境優化升級“一號改革工程”的意見》(贛發〔2022〕5號)文件要求,為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江西省醫療保障基金監管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細則(試行)》等法律法規,經研究決定,制定了《新余市醫療保障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新余市醫療保障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
新余市醫療保障局
2023年11月20日
新余市醫療保障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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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違法行為 |
不予處罰條件 |
法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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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列輕微違法行為,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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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分解住院、掛床住院; 2.違反診療規范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醫藥服務; 3.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 4.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 5.為參保人員利用其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6.將不屬于醫保基金支付范圍的醫藥費用納入醫保基金結算; 7.造成醫保基金損失的其他違法行為。 |
1.定點醫藥機構主動自查自糾發現違規醫保基金在10萬元以下并及時退回的,約談有關負責人;2.在行政檢查中發現的違規行為,同時滿足以下情形,約談有關負責人:①首次出現;②屬于個別人或個別部門行為;③造成醫保基金損失在5000元以下;④未發現以騙取醫保基金為目的;⑤及時退回。 |
1.《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2.《江西省醫療保障基金監管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細則(試行)》第一章第二條裁量細則(一);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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