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高鐵新區科創芯智慧停車場新建項目“4·24”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
4月24日10時40分許,新余市高鐵新區科創芯智慧停車場新建項目發生一起一般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70萬元。
事故發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市委書記鄭光泉批示:要采用有效措施,推動企業提升安全生產專業化管理水平,倍加珍惜員工生命,切實避免事故發生。市委副書記、市長徐鴻批示:做好善后工作,查明原因,汲取教訓,舉一反三,嚴防此類事件再次發生。市應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衛健委及高鐵新區立即組織救援和善后處置等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相關規定,4月29日,新余市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市應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總工會、和高鐵新區管委會派員參加的新余高鐵新區科創芯智慧停車場項目“4·24”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并邀請市檢察院派員參加。
事故調查組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原則,通過現場勘驗、查閱資料、調查詢問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事故性質,劃分了事故責任,提出了對事故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
調查認定,新余高鐵新區科創芯智慧停車場新建項目“4·24”高處墜落事故是一起因違規作業引發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況
項目概況。科創芯智慧停車場新建項目位于江西省新余市高鐵新區新余高鐵站南廣場,該項目正處于主體驗收準備期,科創芯智慧停車場新建項目包含建筑、裝飾、低壓配電、給排水、弱電、消防工程、平戰時轉換工程、市政等。平時為汽車庫和自行車庫,其中機動車位數378個(10個無障礙車位、58個充電車位);戰時為二等人員掩蔽部、物資庫、專業隊隊員掩蔽部、專業隊裝備掩蔽部和區域固定電站。項目用地面積17069㎡,總建筑面積15036.4㎡,其中地上建筑面積138.7㎡,地下建筑面積14897.7㎡。主要劃分為兩個功能區域,一區:二等人員隱蔽部和非人防區域;二區:物資部、專業裝備、專業隊員隱蔽部。該工程設計使用年限50年,建筑耐火等級一級,抗震設防烈度6度,地下車庫類別Ⅰ。
(一)事故發生單位情況
1.建設單位情況。高鐵新區管委會(前身為新宜吉合作示范區管委會,2024年4月9日經市委編制委員會批復更名),2022年8月3日經新余市自然資源局頒發取得編號為36015431449的不動產權證,2022年11月28日經新余市自然資源局頒發取得建字第360501202200220號和建字第360501202200221號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2023年3月6日經新余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頒發取得編號為360500202303060199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2022年6月6日,高鐵新區管委會與新余市高鐵新區開發投資公司(以下簡稱高鐵新區投資公司,更名前為新余市新宜吉建設投資有限公司,2024年5月7日經新余市市場監管局變更名稱為新余市高鐵新區開發投資公司)簽訂《項目代建協議》,高鐵新區投資公司是新余市投資控股集團全資子公司,授權高鐵新區管委會負責管理營運,2020年6月15日成立,注冊資本8.2億元,住所為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區鐘靈大道99號(高鐵新區管委會辦公樓),2020年6月15日,經營許可范圍:工程管理服務,承接總公司工程建設業務等。2023年7月12日,將項目負責人廖勇變更為黃新民。
2.施工單位情況。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江西三建),2009年8月19日成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000693709046K,法定代表人魏建光,住所為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桃花鎮蘭宮路1099號恒泰花苑小區17棟1棟2層,注冊資本555497700元整,經營范圍: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等。該公司取得了《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資質,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壹級資質,證書編號:D136094742,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2日)《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贛)JZ安許證字【2004】000006,有效期2022年12月2日至2025年12月2日)。項目經理丁艷明,一級建造師,證號:贛1362007200700969,取得了建筑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編號:贛建安B(2008)0018999,有效期2023年3月27日至2026年3月26日。安全員楊杰,助理工程師,證號:贛建安C(2021)0088402。
3.勞務分包單位情況。江西和艾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艾公司),2022年11月18日成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700MAC4KR63, 住所為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新余經濟開發區良山特鋼產業園鳳西路576號,法定代表人陳志華,注冊資本500萬元,經營范圍:建筑勞務分包等。該公司取得了《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贛)JZ安許證字【2023】001778,有效期2023年9月18日至2026年9月18日)。科創芯智慧停車場新建項目車庫及人防出入口雨棚安裝現場負責人(非和艾公司員工)傅小丹,勞務人員胡繼平、劉曉勇、付清平。
4.監理單位情況。新余市永固工程監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永固監理公司),1999年7月5日成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500723935352F,住所地為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中山路606號暨陽·歐雅城二期2棟401室,法定代表人楊小亮,注冊資本300萬元,經營范圍:建設工程監理等。該公司取得了《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監理乙級資質,證書編號:E236001423,有效期至2025年5月7日)。2023年2月12日,永固監理公司成立新余市永固工程監理有限責任公司第7項目監理部,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李新兵,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證書編號00547728。專業監理工程師陳仁賀,證號201012109。監理員張麗波,助理工程師,證號20210102177。
(二)合同簽訂情況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23年2月17日,發包人高鐵新區管委會、受托人高鐵新區投資公司與承包人江西三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科創芯智慧停車場新建項目,計劃開工日期:2023年1月19日,計劃竣工日期:2023年7月20日,合同價款6472016元。約定發包人代表廖勇,職務為項目負責人,授權范圍:督促指導監理工程師行使職權,協調施工現場各方面關系,協調工程質量、進度和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問題,解決有關設計和技術簽證,辦理、簽認現場技術簽證,審核工程進度表等。約定承包人項目經理丁艷明,授權范圍:代表承包人行使承包人的權利。全權負責項目的質量、安全、進度及投資控制管理,協調處理好施工現場的一切事務,協調與發包人、監理人及其他相關部門的關系。
2.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2024年3月20日,江西三建與和艾公司簽訂《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工程名稱為科創芯智慧停車場新建項目,分包范圍為建筑安裝,提供分包勞務具體工作內容為雨棚安裝,計劃開工日期:2024年4月1日,計劃完工日期:2024年5月10日,合同總價壹拾萬元整。約定和艾公司應嚴格落實住建部頒布的《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的各項規定,將符合勞動關系的農民工與和艾公司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或用工協議提交江西三建備案。進入現場的項目管理人員及工人均納入實名制管理范疇并在進場施工前向江西三建報送《農民工實名制花名冊》。
3.建設工程監理合同。2023年2月17日,高鐵新區投資公司與永固監理公司簽訂《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工程名稱:科創芯智慧停車場新建項目,簽約酬金602700元,監理期限自2023年1月19日始至2023年7月20日止,約定監理范圍為涉及圖紙范圍內所有內容,包括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的質量、進度、投資控制和安全監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協調管理服務,以及勘察、設計、保修、設備建造等階段的相關服務。按規范要求實施工程質量監控、進度控制、投資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建設主體間的關系協調。
(三)事故發生經過
2024年4月23日,雨棚安裝現場負責人傅小丹聯系鄧小中(死者)第二天對停車場兩個雨棚四周及頂部進行玻璃安裝尺寸測量。2024年4月24日9時10分左右,鄧小中未經施工單位許可擅自駕車進入施工現場,與傅小丹碰頭后便開始對2號機動車出入口雨棚玻璃安裝尺寸測量工作。9時30分許,江西三建項目安全員楊杰與永固監理公司項目總監李新兵現場巡查時發現鄧小中頭戴草帽在2號口違章作業,楊杰發現其為外來人員遂對其進行勸離,見鄧小中開車到門口后,二人便回到辦公室,后鄧小中再次擅自進入施工現場。10時20分左右鄧小中到1號機動車出入口雨棚玻璃安裝尺寸測量,10時30分左右測量完,過程中鄧小中未規范戴好安全帽且未佩戴安全繩站在雨棚框架上自東向西走。此時傅小丹在框架西面車庫入口地面處,電焊工胡繼平和劉曉勇在西面雨棚框架上施工。鄧小中與三人閑聊幾句后原路返回,約10時40分走到到東面盡頭處準備沿扶梯下來,不慎從離地約5.6米的框架上墜落至汽車坡道地面,現場人員先是聽到安全帽掉落砸地的聲音,接著聽到人掉下來的聲音后,發現鄧小中頭朝東面腳朝西面,仰面躺在地上。
圖1 車庫廊架底平面圖

圖2 車庫廊架剖面圖

圖3 車庫現場圖片
(四)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1.人員傷亡情況:事故造成1人死亡,鄧小中,男,45歲,江西新余羅坊鎮夢塘村委木江村人。
2.直接經濟損失情況: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6)計算,此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170萬元。
二、事故應急處置及評估情況
(一)事故信息接報
事故發生后,雨棚安裝現場負責人傅小丹立即向江西三建項目部人員胡振興報告事故,胡振興向項目經理丁艷明、安全員楊杰進行了報告,但項目經理丁艷明未按規定時限要求及時報告江西三建及高鐵新區安委辦、市住建局、市應急局。4月24日16時,江西三建項目經理丁艷明要求安全員楊杰向江西三建報告事故情況。16時40分,高鐵新區安委辦接市應急局電話得知事故發生,第一時間奔赴現場了解事故情況,江西三建當面向高鐵新區安委辦口頭進行了事故情況報告。17時17分,高鐵新區電話向市委辦、市政府辦、市委政法委、市委宣傳部、市應急管理局、市住建局報告事故信息。18時05分,高鐵新區書面向市應急局、市住建局報告事故信息。
(二)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后,江西三建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救護人員抵達現場后,經搶救(時間約40分鐘)無效確認鄧小中死亡。
17時許,高鐵新區管委會、市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趕到現場。高鐵新區管委會成立了由主要負責同志任組長,分管負責同志任副組長的工作專班,負責家屬安撫等善后處置工作。
(三)事故應急處置評估
事故發生后,市、區兩級快速反應,公安、應急、衛健等部門接報后立即行動,各部門協調聯動,密切配合,應急處置工作開展安全有序。本次事故現場救援措施得當,處置及時高效,在事故應急處置中無次生災害,無衍生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死者安全意識淡薄,未經施工單位允許擅自進入施工現場,未取得高處作業操作證從事高處作業,高處作業未系安全帶且安全帽佩戴不規范,冒險進行玻璃安裝尺寸測量工作,失足墜落導致死亡。
(二)間接原因
1.違法轉包。和艾公司違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建筑勞務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將勞務作業再次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個人。
2.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江西三建未按照施工方案要求搭設滿堂腳手架,施工現場封閉式管理執行不到位。
3.監督檢查不到位。江西三建和永固監理公司對現場的“三違”作業查處不力。
4.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江西三建雖對勞務人員進行了三級安全培訓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但勞務人員不清楚現場作業的安全知識,安全培訓教育流于形式。
5.屬地和行業監管有差距。高鐵新區未認真落實屬地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協助新余市城鎮發展服務中心對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管不到位。新余市城鎮發展服務中心對建設項目“三方”責任主體履職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
四、事故涉及有關方面責任
(一)有關單位
1.和艾公司:違反《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建筑勞務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的規定,將勞務作業再次轉包給包工頭,組織未錄入實名制系統臨時作業人員擅自進入施工現場,未督促現場高空作業勞務人員穿戴安全帶并規范扣掛。
2.江西三建:未按照施工方案要求搭設滿堂腳手架;施工現場封閉式管理執行不到位,導致未錄入實名制系統臨時用工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對勞務人員的安全培訓不到位,勞務人員不清楚現場作業的安全知識;管理人員對消除安全隱患的態度不堅決、不徹底,雖及時要求作業人員佩戴安全帽和安全繩,但在未按照規范要求搭設滿堂腳手架的情況下,仍然放任作業人員冒險登高作業。對外來人員擅自進入施工現場勸離不到位,發現外來人員進入未有效勸離。
3.永固監理公司:施工單位未搭設滿堂腳手架、封閉施工未到位時,未要求施工單位及時整改并消除安全隱患。未督促施工單位加強從業人員,特別是臨時用工人員管理。在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的情況下,未堅決制止作業人員停止高處作業。對外來人員擅自進入施工現場勸離不到位,發現外來人員進入未有效勸離。
4.高鐵新區投資公司:作為建設單位,未能有效的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未督促施工單位對該項目從業人員進行全覆蓋崗前教育培訓、三級安全教育、安全技術交底。未及時督促施工企業排除施工現場存在的冒險登高測量玻璃尺寸和進行電焊作業,以及封閉施工不到位等安全隱患。
(二)有關部門
新余市城鎮發展服務中心:作為新余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下屬事業單位、科創芯智慧停車場新建項目的行業主管單位,對該項目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的履職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
(三)地方有關黨委政府
高鐵新區管委會:未認真落實屬地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協助行業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管不到位。
五、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免予追究責任人員
鄧小中,男,江西新余羅坊鎮夢塘村委木江村人。安全意識淡薄,未經允許違規進入建筑施工現場,高處作業未佩戴安全帶且安全帽佩戴不規范,失足墜落導致死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于追究其責任。
(二)建議給予行政處罰人員
1.傅小丹,男,科創芯智慧停車場新建項目車庫及人防出入口雨棚安裝現場負責人,違法接受轉包并招用勞務人員,未經施工單位允許擅自協調不具備高空作業資質的臨時人員進入施工現場,督促現場勞務人員規范佩戴勞保用品不到位,對施工現場監管不到位,對本起事故負主要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建議由新余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予以行政處罰。
2.陳志華,男,和艾公司法人代表,違法將科創芯智慧停車場新建項目車庫及人防出入口雨棚安裝轉包給個人(包工頭傅小丹),勞務安裝現場放任由非本公司人員傅小丹全權負責,對雨棚安裝現場情況不清楚,未能履行勞務公司主要負責人職責,對本起事故負領導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條,建議由新余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予以行政處罰。
3.楊杰,男,江西三建員工,科創芯智慧停車場項目安全員,對勞務人員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安全技術交底不到位,對外來人員擅自進入施工現場勸離不徹底,未能有效制止“三違”現象,對本起事故負管理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建議由新余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予以行政處罰,并由住建部門暫停其安全生產有關資格。
4.陳騰平,男,江西三建員工,科創芯智慧停車場項目生產經理,協助項目經理負責項目施工現場的組織管理和指揮,未有效督促現場施工人員嚴格按照施工方案施工作業,對勞務公司人員身份審核把關不嚴,對現場門禁系統管理不到位,對本起事故負管理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建議由新余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予以行政處罰,并由住建部門暫停其安全生產有關資格。
5.丁艷明,女,江西三建員工,科創芯智慧停車場項目項目經理,全面負責科創芯智慧停車場項目工程安全質量工作。組織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對現場施工作業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未按照規定時限要求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對本起事故負領導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建議由新余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一百一十條和《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第十一條予以行政處罰。
6.陳仁賀,男,永固監理公司員工,科創芯智慧停車場項目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督項目現場施工安全不到位,未參與審查科創芯智慧停車場項目車庫及人防出入口雨棚施工方案,未能正確履行專業監理工程師職責,對本起事故負管理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建議由新余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予以行政處罰,并由住建部門暫停其安全生產有關資格。
7.李新兵,男,永固監理公司員工,科創芯智慧停車場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對施工單位未按施工方案施工監督檢查不到位,對施工人員的違章作業查處不徹底,對本起事故負領導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建議由新余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予以行政處罰,并由住建部門暫停其安全生產有關資格。
8.黃新民,男,高鐵新區投資公司員工,科創芯智慧停車場項目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督促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安全培訓教育和隱患排查不到位,對本起事故負管理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建議由新余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予以行政處罰。
(三)建議移交紀委監委處理人員
1.吳宇成,男,群眾,高鐵新區管委會規劃建設部職工,協助行業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管不到位,未能正確履行安全生產屬地監管職責,存在失職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管責任。
2.袁琦,男,中共黨員,高鐵新區管委會規劃建設部四級主任科員,分管安全生產、防汛等工作,協助行業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管不到位,未能正確履行安全生產屬地監管職責,存在失職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管責任。
3.李文川,男,群眾,新余市城鎮發展服務中心科員,作為高鐵新區科創芯智慧停車場新建項目現場監督員,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的履職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未能正確履行安全生產行業監管職責,存在失職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管責任。
4.何海波,男,中共黨員,新余市城鎮發展服務中心科長,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的履職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未能正確履行安全生產行業監管職責,存在失職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管責任。
對以上地方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人員履職方面的問題線索及相關材料建議移交紀委監委部門,并由紀委監委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的行政處罰建議
1.和艾公司。違法將所承包勞務轉包給個人,未對社會自然人傅小丹組織的勞務作業隊伍進行實際管理,僅收取管理費,未按規定與勞務作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對社會自然人協調未錄入實名制系統臨時作業人員擅自進入施工現場失管失察,未有效督促現場高空作業勞務人員穿戴安全帶,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建議由新余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及《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第十四條予以行政處罰。
2.江西三建。未嚴格按照施工方案組織施工,施工現場封閉式管理執行不到位,對勞務用工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施工現場隱患排查不徹底,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和第四十一條,建議由新余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及《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第十四條予以行政處罰。
3.永固監理公司。未督促施工單位嚴格按照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對現場施工人員的“三違”行為查處不力,對施工作業場所安全生產巡視、檢查不到位,未及時發現現場安全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建議由新余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予以行政處罰。
4.高鐵新區投資公司。作為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建議由新余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予以行政處罰。
(五)其他處理建議
1.建議責成高鐵新區管委會對高鐵新區投資公司進行約談,督促其壓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2.依據《新余市安委會關于深刻汲取事故教訓強化事故檢討、到場處置等制度措施的通知》(余安字〔2020〕10號),建議高鐵新區管委會和新余市城鎮發展服務中心各1名科級干部向市政府作出書面檢討。
六、事故主要教訓
(一)事故教訓汲取不深刻。4月11日,市安委辦在對2023年以來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復盤后,提出了有針對性的防范措施,印發《關于深刻汲取事故教訓落實事故防范措施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組織學習。且“4·24”事故發生全市安全生產風險隱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動期間,發生在建筑施工領域預防高處墜落、坍塌、物體打擊事故專項整治行動期間,充分暴露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決策部署不到位,汲取事故教訓不深刻、隱患排查不徹底、風險管控不到位等問題。
(二)安全生產責任制未落實。勞務公司違法將勞務作業再次轉包給個人,且未對勞務作業隊伍進行有效管理;施工單位未按照施工方案要求搭設滿堂腳手架,未及時報送事故信息;監理單位對未按施工方案施工監督檢查不到位,以致監理、勞務公司、施工單位等安全防線全線失守。
(三)施工現場管理不規范。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巡視、檢查不到位,施工現場封閉式管理執行不到位,對外來人員未能有效勸離,對發現的不系安全帶和安全帽佩戴不規范的問題沒有有效制止。
(四)安全意識不強能力不足。對勞務用工人員的安全培訓不到位,部分勞務人員未掌握基本安全知識。員工個人在不具備高空作業資質且被勸離、勸導要佩戴安全帽的情況下,不規范佩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帶,冒險作業。
七、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一)樹牢安全理念,落實各方責任。高鐵新區管委會及涉事單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進一步統籌好發展和安全,切實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放在第一位,把防范化解安全風險擺在重要位置,強化底線思維、紅線意識。要層層壓實黨政領導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及時分析研判安全風險,緊盯薄弱環節采取有力有效防控措施,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牢牢守住安全底線、嚴防漏管失控引發事故。
(二)堅持問題導向,落實防范措施。和艾公司要建立健全自有勞務人員隊伍,配齊配全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加強對勞務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服從施工單位統一管理,嚴格執行勞務人員進場前報備制度。江西三建要嚴格按照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嚴格執行施工現場封閉式管理,杜絕外來人員擅自進入施工現場,加強施工現場隱患排查力度。永固監理公司進一步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安全生產各項職責,加大施工作業場所安全生產巡視、檢查力度,發現問題隱患并及時督促整改。高鐵新區投資公司要加強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三)舉一反三,開展在建項目隱患大排查大整治。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對在建項目安全防范工作開展一次全方面、全覆蓋的隱患大排查大整治,確保各項安全條件滿足安全生產要求,嚴厲打擊施工現場門禁系統執行不嚴、違章作業、冒險作業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四)加強宣傳,提高全民安全生產意識。各地各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微信、電視、廣播、海報等多種媒體,通過擺放宣傳展板、設立咨詢臺、發放宣傳資料、現場體驗等方式,向群眾宣傳安全生產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用電安全等知識,大力宣傳安全知識,開展事故警示教育,形成良好安全社會氛圍。

贛公網安備 360502020000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