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糧食局 新余市財政局
關于印發《新余市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余糧字〔2024〕37號
各縣(區)農業農村和糧食局、財政局:
為進一步拓寬案件線索來源渠道,激發廣大群眾積極性,持續發揮社會監督效用,維護我市糧食安全,根據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西省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贛糧發〔2024〕3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新余市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新余市糧食局 新余市財政局
2024年7月5日
(此件主動公開)
新余市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
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舉報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政策性糧食購銷領域監督,堅決維護國家糧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江西省糧食流通條例》《新余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江西省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舉報獎勵遵循依法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自愿領取、獎勵適當的原則。
第三條 自然人(以下稱舉報人)可通過12325全國糧食監管等熱線電話、政府網站、信函以及其他渠道,向縣級及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舉報。
第四條 舉報人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反映從事政策性糧食購銷經營活動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江西省糧食流通條例》《新余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等規定的行為,以及競買政策性糧食時惡意違約等違反合同規定的行為,且屬于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管轄范圍,經查證屬實應予獎勵的,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五條 縣級及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獎勵工作。
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的跨地區舉報,由兩個或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分別調查處理的,相應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分別就涉及本地區內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查實部分進行獎勵。
第六條 舉報獎勵所需資金按程序納入縣級及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年度預算,舉報獎勵資金支付管理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七條 獎勵舉報人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違規線索,并提供了有效證據;
(二)舉報事項事先未被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掌握,或者雖有所掌握,但舉報人提供的情況更為具體詳實;
(三)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
(四)舉報人愿意得到舉報獎勵,并提供可供核查且真實有效的身份信息、聯系方式等;
(五)其他依法依規應予獎勵的必備條件。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或者不予重復獎勵:
(一)舉報人為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職責人員的;
(二)在收到舉報前,政策性糧食違法違規行為人已主動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員的違法違規事實,或者在被調查處理期間檢舉揭發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舉報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前,舉報人主動撤回舉報的;
(四)舉報人就同一違法違規行為多處、多次舉報的,不予重復獎勵;
(五)舉報人身份無法確認或者無法與舉報人取得聯系的;
(六)舉報前,相關政策性糧食違法違規行為已進入訴訟等法定程序的;
(七)其他依法依規不予獎勵的情形。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九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綜合考慮查實違法違規行為的危害程度、對國家造成的經濟損失、線索質量以及行政處罰罰款金額等因素,按照行政處罰罰款金額采取超額累進的計算方式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最高不超過150000元,最低不少于1500元。
(一)罰款金額在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獎勵1500元;
(二)罰款金額在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含20萬元)的,獎勵1500元加上超出5萬元部分的3%;
(三)罰款金額在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的,獎勵6000元加上超出20萬元部分的2%;
(四)罰款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獎勵22000元加上超出100 萬元部分的1%。
第十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行政處罰罰款金額是指對舉報事項涉及的違法違規行為給予的行政處罰罰款金額。除符合第七條規定的舉報事項外,查實的對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給予的行政處罰罰款金額不納入計算。
第十一條 多人、多次舉報的,獎勵按照以下規則發放:
(一)舉報人就同一違法違規行為多處、多次舉報的,獎勵不重復發放;
(二)同一違法違規行為由兩個及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舉報次序以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受理舉報的登記時間為準;
(三)兩個及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違法違規行為的,按同一舉報獎勵。
第四章 獎勵程序
第十二條 負責舉報調查、作出最終處理決定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對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后 30個工作日內,啟動獎勵程序。在作出獎勵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新余市舉報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符合獎勵條件通知書》送達舉報人,告知舉報人享有獲得舉報獎勵的權利。舉報人放棄獎勵的,終止獎勵程序。
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負責發放舉報獎勵資金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供身份證、銀行卡的掃描件或復印件,以及填寫好的《新余市舉報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獎勵信息登記表》。委托他人代領的,受托人須同時持有舉報人授權委托書、舉報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舉報人逾期未領取獎勵的,視為主動放棄。聯名舉報的舉報人應當推舉一名代表領取獎勵,并自行進行內部分配。
第十三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開辟便捷的兌付渠道,便于舉報人領取舉報獎勵資金。舉報獎勵資金原則上應當使用非現金的方式兌付,按國庫集中支付規定辦理。本年度的舉報獎勵資金原則上在下一年度1月底前支付。
第十四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獎勵電子臺賬,包括舉報人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及地址,電話舉報信息登記表、舉報信函或記錄復印件,行政處罰決定書,兌現舉報獎勵資金憑證,《新余市舉報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獎勵信息登記表》、身份證、銀行卡的掃描件等。
實施獎勵由專人負責,依法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不得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發放舉報獎勵資金時,應當嚴格審核。舉報獎勵資金發放后,發現存在以偽造材料、隱瞞事實等方式騙取舉報獎勵的,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領取獎勵的情形,發放獎勵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查實后有權收回舉報獎勵,并依法追究當事人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舉報獎勵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勵的;
(二)未經舉報人同意,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的;
(三)貪污、挪用、私分、截留獎勵資金的;
(四)其他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第十七條 舉報人應當對舉報內容及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捏造、歪曲事實或者誣告陷害他人的,應當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糧食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 1.新余市舉報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符合獎勵條件告知書
2.新余市舉報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獎勵信息登記表
3.新余市舉報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獎勵審批表
附件1
新余市舉報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
符合獎勵條件告知書
編號:
:
你于 年 月 日舉報的
一案,經本局立案調查,
現已結案。按照《新余市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你符合舉報獎勵條件。請你自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本局提交《新余市舉報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獎勵信息登記表》、身份證、銀行卡的掃描件或復印件。
超過期限未提交的,視為主動放棄此權利。
聯 系 人: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電子郵箱:
附件:新余市舉報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獎勵信息登記表
(單位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書一式兩份,舉報人、作出獎勵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存檔各一份。
附件2
新余市舉報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
獎勵信息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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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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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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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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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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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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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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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舉報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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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承諾 |
本人舉報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并作出如下承諾: (一)本人不是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職責人員,及其近親屬或者其授意的他人; (二)本人不是實施違法違規行為人; (三)本人不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四)本人所提供領取獎勵的資料信息真實有效。 舉報人簽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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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新余市舉報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
獎勵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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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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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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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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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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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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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結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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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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賬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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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概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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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實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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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罰款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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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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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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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核查 部門意見 |
經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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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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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領導 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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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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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公網安備 360502020000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