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新余市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余府辦發〔2019〕39號 2019年7月20日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新余市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市九屆人民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研究和市委深改委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此件主動公開)
新余市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行為,根據《江西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的實施意見》(贛財庫〔2017〕56號),結合實際,現提出以下實施辦法。
一、主要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主要目標。
建立科學規范、公正透明的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機制,防范資金存放安全風險和廉政風險,發揮暫時閑置資金支持經濟發展的作用,提高資金存放綜合效益。
(二)基本原則。
依法合規。資金存放應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符合廉政建設要求。
公正透明。資金存放銀行選擇應公開、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結果透明,兼顧效率。
安全優先。資金存放應充分評估資金存放銀行經營狀況,以確保資金安全,防止出現資金安全風險事件。
科學評估。綜合考慮資金安全性、流動性、支持經濟發展、資金收益等因素,科學設置資金存放銀行評選指標。
權責統一。實施資金存放的單位應履行資金存放管理的主體責任,組織好資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證資金存放平穩有序。
二、資金存放銀行的選擇及流程
除國庫資金、涉密資金等國家政策已明確規定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資金按相關規定辦理(下同)外,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應按照規定采取競爭性方式或集體決策方式選擇存放銀行。
(一)競爭性方式。采用競爭性方式開展資金存放的,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以下簡稱資金存放主體)應公開邀請銀行報名參與競爭,采用綜合評分法進行評分,根據評分結果擇優確定資金存放銀行。其主要流程如下:
1.確定資金范圍。財政專戶中的社保基金、代管資金等大額財政專戶資金,應采用競爭性方式選擇定期存款存放銀行。預算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資金,如各類專項資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住房公積金、職業年金、保證金及往來資金等形式的公共資金,在扣除日常資金支付需求后,余額高于1000萬元且閑置時間超出3個月的,應采用競爭性方式選擇定期存款存放銀行。
已采取競爭性方式選擇賬戶開設的,因業務需要與銀行合作并已簽訂相關合作協議尚未到期的,這兩類資金暫不實行競爭性方式存放。不采取競爭性方式存放的資金,應存放于原開戶銀行,并綜合采取定期存款、協定存款、通知存款等方式實現資金保值增值。
2.制定操作辦法。資金存放主體應制定具體操作辦法,對參與銀行基本資格要求、操作流程、評選委員會組成方式、具體評選辦法、監督管理等內容作出詳細規定。
銀行參與競爭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在新余設有分支機構;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紀錄,信譽良好;財務穩健,內部管理機制健全,具有較強的風險管制能力,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信用風險。
資金存放主體可根據資金規模,將資金適當拆分成若干標的,依據評分情況合理確定成交銀行數量。資金規模2000萬元以下的,原則上只確定一家成交銀行;2000萬元至1億元的,成交銀行應不少于2家;超出1億元的,應控制單一存款銀行存款比例,單家銀行成交比例不得超過40%,并根據資金規模和評分情況合理確定3-4家成交銀行。
3.發布競爭公告。資金存放主體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機構在其門戶網站和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門戶網上發布資金存放銀行競爭性選擇公告,載明資金存放規模和數量、存放期限、參與銀行基本資格要求、具體評選方法和評分指標、報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報名截止時間等事項。公告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當參與招標的銀行數量不足時,可公告延長報名截止時間并擴大公告刊登范圍,直至參與銀行數量達到要求。
4.組織綜合評分。資金存放主體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機構組建由資金存放主體內部成員和外部專家共同組成的評選委員會,采用綜合評分法對符合基本資格要求的參與銀行進行評分。評選委員會由5人以上單數人員組成,資金存放主體內部成員不超過三分之一。評選委員會成員應熟悉財務管理工作和銀行支付結算業務,并嚴格遵守利益回避的相關規定,成員名單在評選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5.擇優確定銀行。資金存放主體根據評選委員會評分結果擇優確定資金存放銀行并對外公告。公告5個工作日內,如有異議的,應對有關情況進行復核確認。
6.辦理資金存放。資金存放主體根據評選結果,與成交銀行簽訂存放協議,明確各自權利和義務,辦理資金劃撥、轉存等業務。
7.存放資金到期后,存放銀行應按照協議將存款本金和利息足額劃回原賬戶。如需要繼續實行競爭性存放,則開始新一輪招標流程。
(二)集體決策方式。采用集體決策方式開展資金存放的,資金存放主體應組織對備選銀行采用綜合評分法進行評分,將評分過程和結果提交單位領導辦公會議集體討論,集體決定資金存放銀行。具體要求如下:
1.選擇備選銀行。備選銀行應具備與競爭性方式相同的基本條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選取,一般不得少于3家。
2.形成會議紀要。備選銀行的評分情況、會議表決情況和會議決定等內容應當在領導辦公會議紀要中明確,并在單位內部顯著位置予以公告。公告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按照會議決定確定資金存放銀行。公告期間,如有異議的,應對有關情況進行復核確認。
3.實行利益回避。以集體決策方式選擇資金存放銀行,資金存放主體的主要領導干部、分管領導干部以及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應實行利益回避制度,不得將本單位公款存放在上述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關人員工作的銀行。
三、綜合評分指標與評分標準
資金存放銀行的評分指標與評分標準主要包括經營狀況、貢獻度水平、服務水平、利率水平等四個方面。其中經營狀況指標所占權重應不低于40%,貢獻度水平指標所占權重應不低于50%。考評實行百分制:
1.經營狀況40分。分為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撥備覆蓋率、內控的有效性等4個指標,根據人民銀行新余市中心支行、新余銀保監分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年度綜合考評結果取數評分。
2.貢獻度水平50分,反映資金存放銀行對實體經濟、小微企業、三農、扶貧領域貸款等支持我市地方經濟發展和對我市財政收入的貢獻度。貸款余額20分、新增貸款5分、貸款增速5分、存貸比5分、普惠金融貸款5分、年度納稅總額10分。根據市政府金融辦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考評結果取數。每項指標最高的,得滿分;最低的,得60%的分數;其他的按功效系數法計算得分。駐市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郵政儲蓄銀行為一檔進行貢獻度評分,其他銀行為另一檔進行貢獻度評分。
3.服務水平2分,反映資金存放銀行提供支付結算、對賬、分賬核算等服務的能力和水平,由資金存放主體根據平時與銀行之間的業務往來,對銀行的服務技能、服務效率、信息溝通、服務滿意度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打分。
4.利率水平8分。應當符合中國人民銀行新余市中心支行制定的新余市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在此范圍內,按利率高低打分。除利率價格外,資金存放主體不得要求銀行提供與資金存放管理無關的費用。
5.在以上指標的基礎上,資金存放主體可結合實際情況和管理要求另行增設1—2個評分指標。
6.在綜合評分相同的情況下,原資金存放銀行可優先取得存放資格。
四、資金存放管理
(一)財政專戶資金存放管理。
1.財政部門新開立財政專戶存放資金和變更財政專戶開戶銀行存放資金,一般應采取競爭性方式選擇資金存放銀行,資金量較小的(市級賬戶預計規模5000萬元及以下),可采取集體決策方式選擇資金存放銀行。
2.財政專戶資金可在確保資金安全和資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采取定期存款、協定存款、通知存款方式開展保值增值管理,但不得采取購買理財產品的方式存放資金。
財政專戶資金轉為定期存款、協定存款、通知存款的,一般在財政專戶開戶銀行辦理。除社會保險基金等按照國家規定開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資金外,財政專戶資金定期存放期限一般控制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社會保險基金、代管資金等大額財政專戶資金,可以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但應采取競爭性方式選擇定期存款銀行。
糧食風險基金等國務院批準保留的專項支出類財政專戶資金和待繳國庫非稅收入資金、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贈款資金,一律不得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
(二)預算單位銀行賬戶資金存放管理。
1.預算單位(包括市級各主管部門及所屬二級預算單位,不包括實行企業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財政預算單列的企業,下同)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存放資金和變更銀行結算賬戶開戶銀行存放資金,應納入單位“三重一大”事項,一般采取集體決策方式選擇資金存放銀行,鼓勵有條件的預算單位采取競爭性方式選擇資金存放銀行。預算單位的零余額賬戶,只能在現有的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中選擇。
2.預算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資金在扣除日常資金支付需要后有較大規模余額的,可以采用定期存款、協定存款、通知存款方式開展保值增值管理,但不得采取購買理財產品的方式存放資金。保值增值管理一般在開戶銀行辦理,期限控制在一年以內。達到競爭性方式存放標準(沉淀金額1000萬元及以上、閑置超過3個月)的,應采取競爭性方式實行資金存放管理。
3.未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事業收入、經營收入等非財政補助收入資金,可以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但應采取競爭性方式選擇定期存款銀行。到期后不需要收回使用的定期存款可以在原定期存款銀行續存,累計存期不超過2年。
4.預算單位不得違規從本單位零余額賬戶向本單位或本部門其他預算單位實有資金賬戶劃轉資金,嚴禁將預算安排的項目資金劃撥到本單位實有資金賬戶。下列情況除外:⑴向按規定保留的工會賬戶、黨費賬戶劃撥工會經費、黨費經費;⑵向新開設的社保基金賬戶劃撥暫時不能通過零余額賬戶直接劃款的社保基金繳費、職業年金繳費。
(三)強化賬戶管理。
資金存放主體涉及開立銀行賬戶的,應嚴格執行財政專戶和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不得以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為由,在定期存款銀行新開立財政專戶或預算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違反競爭性存放、集體決策和利益回避制度的,原賬戶予以撤銷。各地各部門各單位要切實加強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審批、備案、年檢等管理工作,加大預算單位銀行賬戶清理力度,從嚴控制預算單位銀行賬戶數量。
五、資金存放銀行管理與約束
(一)加強資金存放銀行管理。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的,資金存放主體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控制每次定期存款的銀行數量,并與定期存款銀行簽訂協議,全面、清晰界定雙方權責。資金存放銀行出現重大安全風險事件或者經營狀況惡化影響資金存放安全的、存在弄虛作假等嚴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資金存放主體應及時收回資金。
(二)防范資金存放銀行利益輸送行為。銀行應進一步規范存款經營行為,完善績效考核機制,強化監督和問責。資金存放主體新選擇資金存放銀行時,應要求資金存放銀行出具廉政承諾書,承諾不得向資金存放主體相關負責人員輸送任何利益,承諾不得將資金存放與資金存放主體相關負責人員在本行親屬的業績、收入掛鉤。凡發現并經核實資金存放銀行未遵守廉政承諾或者在資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輸送行為的,資金存放主體應及時收回資金,并由財政部門進行通報,在一定期限內取消該銀行參與當地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的資格。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嚴格落實。各地各部門各單位要充分認識加強資金存放管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落實本辦法的各項規定,確保工作取得成效。各縣區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貫徹實施意見,報市財政局備案。
(二)精心操作,確保實效。資金存放主體開展定期存款操作應科學預測資金流量,合理確定資金規模和期限,確保資金支付需要。預算單位應按照國務院和財政部有關規定,盤活銀行賬戶內的一般公共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算存量資金,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三)各負其責,加強檢查。資金存放主體要建立健全資金存放內部控制辦法,強化各環節有效制衡,防范資金存放風險事件。各級領導干部不得以任何形式違規干預、插手資金存放工作。市財政局要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對違規行為及時予以糾正,涉嫌違法違紀的移交有關部門查處、問責,對資金存放違法違紀典型案例應予以通報曝光;負責本辦法的解釋工作。市紀委監委要對違反本辦法規定和發生利益沖突、利益輸送、干預插手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市審計局要加強對資金存放的審計工作,將其納入財政同級審計、部門預算及決算草案審計、經濟責任審計、專項審計等審計內容。市政府金融辦要做好對參與此項業務的銀行機構的組織聯系、引導協調和審查核實等工作,并配合提供相關評審指標數據;另行制定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貢獻的銀行金融機構和新引進銀行金融機構的優惠政策。人民銀行新余市中心支行、新余銀保監分局要加強對資金存放銀行的監管,并配合提供相關評審指標數據。市國資委負責另行制定市屬國資監管企業的資金存放管理辦法。
七、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試行期二年。

贛公網安備 360502020000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