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土地出讓收入列支撥付的意見
余府發〔2019〕14號 2019年7月4日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收入管理,規范土地出讓收入列支撥付,根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6〕68號)、《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實施意見》(贛府廳發〔2007〕20號)以及《江西省財政廳關于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中恢復統籌部分收入的通知》(贛財預〔2018〕6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市財政征收的土地出讓收入的列支撥付,由市政府研究決定。渝水區、高新區、仙女湖區、高鐵新區(以下簡稱各區)在與企業簽訂的協議中涉及有關市財政征收的土地出讓或土地出讓收入處置事項,須報請市政府研究決定。未報市政府研究決定擅自簽訂此類協議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二、土地出讓收入(含工業、教育等用地)中按規定計提社會保障資金、農業土地開發資金、保障性住房資金、教育資金、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和國有土地收益基金等六項基金(以下簡稱六項基金)和省級統籌(除工業用地)。
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資金、農民培訓資金、土地出讓業務費、新征地工作經費等不再計提,根據工作需要在土地出讓收支預算中安排撥付。
三、高新區、渝水區的工業用地土地出讓收入由高新區、渝水區各自征收并按規定計提六項基金。
仙女湖區工業用地土地出讓收入由市財政征收并扣除上繳中央、省部分的專項基金后,余額撥付仙女湖區,仙女湖區須按規定計提其余專項基金。
市財政征收的渝水區袁河經濟開發區和仙來新城、高新區、仙女湖區、高鐵新區的商住用地土地出讓收入,在扣除六項基金和省級統籌后,余額撥付各區,用于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整理。
四、破產或改制的國有、集體企業的國有土地出讓收入,扣除土地成本、六項基金和省級統籌后,余額按企業改制和職工安置的實際需要撥付。其余額不足以安置職工的,經市政府批準,在計提的六項基金中再根據安置需要撥付。
五、城市規劃區內由各區主導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用地,土地出讓收入全額繳入市財政,在扣除上繳中央、省部分的專項基金和省級統籌后,余額撥付各區,專項用于城市棚戶區改造。各區須按規定計提其余專項基金。
六、城市規劃區內各區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教育科研、醫療衛生等公益性事業用地,土地出讓收入扣除六項基金和省級統籌后,余額撥付各區。
七、市財政在各區土地出讓收入中計提的社會保障資金,由市財政全部撥付各區,用于補助各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市財政在市本級土地出讓收入中計提的社會保障資金,除用于市本級改制企業職工安置等外,優先用于補助渝水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八、市本級的土地出讓收益,優先用于支付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款等。
九、市財政征收的各區土地出讓收入,符合本意見規定的,由各區向市財政局申報,經市財政局審核并報市政府批準后辦理列支撥付手續。各區承擔的土地成本,經市財政局審核后,在辦理土地出讓收入列支撥付手續時一并撥付各區。
十、在本意見施行前市、區政府制定了土地出讓收入列支撥付政策且確需繼續執行的項目,由各區和相關單位商市財政局確定具體項目名單報市政府批準后,可執行至2020年12月31日。
十一、各縣(區)征收的土地出讓收入列支撥付辦法由各縣(區)參照本意見研究執行。
十二、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有關土地出讓金列支撥付的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此件主動公開)

贛公網安備 360502020000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