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一、許可名稱
二、許可類別
三、許可范圍
四、許可依據
五、許可時限
六、許可數量
七、許可收費
八、許可條件
九、許可材料
十、許可材料要求
十一、許可受理部門
十二、許可實施主體
十三、衛生許可證
十四、許可程序
十五、其他規定
十六、注意事項
十七、監督部門
一、許可名稱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
二、許可類別
行政許可,一審一核
三、許可范圍
適用于江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深化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贛衛監督發〔2018〕1 號)中明確的各類公共場所。
四、許可依據
(一)國務院《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國發[1987]24號,2016年2月6日修訂);
(二)衛健委《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11年衛健委令第80號發布,2017年12月26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18號修改);
(三)《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2004年衛健委令第38號發布,2017年12月26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18號修改);
(四)《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附件1第58項);
(五)《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附件3第23項);
(六)《國務院關于整合調整餐飲服務場所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國發〔2016〕12號);
(七)《國務院關于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號)
(八)《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在全省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贛府發〔2018〕40號)
(九)《關于全面推開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制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衛辦監督發〔2018〕27號);
(十)江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深化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贛衛監督發〔2018〕1 號)。
五、許可時限
法定期限20個工作日,承諾期限內辦結。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六、許可數量
無數量限制
七、許可收費
無
八、許可條件
1.申請單位或個人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必須真實、合法、規范、齊全;
3.公共場所的選址、設計及衛生設施設備應符合公共場所標準規范等要求,公共場所的衛生指標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九、許可材料
(一)首次辦證
1.衛生許可申請書;
2.衛生許可告知承諾書;
3.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原件(本人到場的);委托他人辦理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委托書;
4.公共場所地址平面圖和衛生設施平面布局圖(或現場環境照片),公共場所地址方位示意圖由許可受理人員補充;
5.有資質的衛生檢測機構出具的公共場所衛生檢測報告或者評價報告(可在許可后2個月內的許可審批部門及衛生計生監督執法機構對申請單位進行衛生許可現場復核時提供);
6.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二)延續
申請單位應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單位提出延續申請,逾期者按照首次申請重新辦理。
1.衛生許可申請表;
2.原衛生許可證原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原件(本人到場的);委托他人辦理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委托書;
4.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有資質的衛生檢測機構3個月內出具的公共場所衛生檢測報告或評價報告,其中游泳場所水質、天然溫泉沐浴場所水質衛生檢測報告為1個月內出具)(檢測項目見附表3)。
(三)變更
申請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的、因城市統一規劃而變更單位地址或門牌號名稱,應當直接向原發證的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新證沿用原許可證編號,許可證有效期限不變(其中經營項目、經營地址變更的按“首次辦證”程序辦理)。
1.衛生許可申請表;
2.原衛生許可證原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原件(本人到場的);委托他人辦理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委托書;
4.關于變更內容的證明材料。
(四)補證
已領取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單位因原許可證遺失或破損等,應當向審批部門申請補辦,填寫補證申請表。補證沿用原許可證編號,批準日期為準予補發日期,在該日期后打印“補發”字樣,原有效期限不變。
補辦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申請表;
2.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原件(本人到場的);委托他人辦理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委托書;
3.遺失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書面說明(加蓋公共場所印章,原件遺失的),或者提供原衛生許可證原件(原件破損的)。
(五)注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衛健委《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注銷衛生許可證:
1.衛生行政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2.被有關部門注銷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
3.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4.衛生行政許可被依法撤銷、撤回的;
5.因不可抗力導致衛生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衛生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十、許可材料要求
1.申請表須打印或用黑色鋼筆或水筆填寫,內容應完整、準確,字體應工整,空項處以“無”字填寫。
2.申報材料的內容應當真實、完整,復印件應和原件一致(現場核對),并逐頁加蓋公章,法人代表(負責人)簽名(或私章)。所有申報資料應一式三份并使用A4規格紙(圖紙除外),許可后,衛生許可審批部門、衛生計生監督執法機構、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申請單位各留存一份。
3.按提供材料的順序編寫目錄清單并裝訂,并注明其序號、名稱頁數和頁碼。
十一、許可受理部門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審批服務窗口。
十二、許可實施主體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審批部門。
十三、衛生許可證
江西省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統一制作,統一編號格式:(市、縣、區簡稱)衛公許字(年份)第****號(****為流水號)。
《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四年,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須向原發證部門申請延續。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樣張見附表4。
十四、許可程序
1.提出申請:申請人(擬從事公共場所經營、服務的單位)向縣級以上衛生許可審批服務窗口提交申請材料,并按規定簽訂《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告知承諾書》。
2.資料審查:行政審批服務窗口接收材料后,應對申請事項是否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審查不合格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審批條件以及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向申請人出具相應書面憑證。
3.發放許可證:對申請材料審查合格的,衛生許可審批部門應當場作出準予衛生行政許可的決定,并當場發放《江西省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十五、其他規定
1.申請人應當充分了解衛生許可審批部門告知的審批條件和材料要求,根據公共場所的真實情況如實作出承諾并提交所需材料,作出不實承諾或不履行承諾事項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申請人應當誠信守諾,在其公共場所達到法定條件前,不得開展公共場所經營活動。
2.申請人要求對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相關公示內容進行說明、解釋的,衛生許可審批部門應當認真說明、解釋;申請人提出事前進行公共場所衛生現場指導需求的,當地衛生計生監督執法機構應當根據申請單位需要對其開展公共場所衛生現場指導服務。
3.縣級以上衛生許可審批部門發放《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后,應在2個月內組織當地衛生計生監督執法機構共同對申請單位進行衛生許可全覆蓋的現場復核,復核許可材料的真實性和經營者依法經營情況,發現許可材料與實際不符、可以更正的,應督促立即整改,經營者應及時整改到位;經營者不能整改到位的,縣級以上衛生許可審批部門應及時依法撤銷行政許可并公告,衛生計生監督執法機構應予以從重處罰。
4.對不予許可的單位,衛生許可審批部門需出具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5.衛生許可審批部門應及時在信息公開平臺對外發布公共場所的許可、延續、變更、注銷、撤銷等信息。衛生許可不在衛生計生部門審批的,衛生許可審批部門應當在許可批準后,將許可結果行文通報至當地衛生計生監督執法機構(或者通過政務網將許可結果樣本推送至當地衛生計生監督執法機構),并根據需要可按季度或年度與當地衛生計生監督執法機構交換許可、注銷、撤銷等相關衛生許可信息匯總報表。
十六、注意事項
(一)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實施審批;
(二)嚴格按照法定時限完成審批;
(三)審批過程嚴禁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四)制作文書應注意申請人是否填寫規范全稱,許可項目填寫完全、不漏項,注明許可證有效期。
(五)一個單位同時申請多個公共場所類別的,應在衛生許可證經營項目上一并注明。
十七、監督部門
當地行政服務中心審管處,駐當地衛生計生委紀檢部門、衛生計生委政策法規部門。
附表:1.江西省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申請表
2.江西省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書
3.江西省公共場所衛生檢測項目表
4.江西省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樣張
附表1
受理編號: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江西省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申請表
申請項目: 辦證□ 延續□ 變更□ 補證□
申請單位(公章):
江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制
填寫說明
1.請如實填寫申請材料,提供的相關材料真實有效;
2.填寫時要用鋼筆、水筆或打印,文字要簡練、清楚,字跡清晰,涂改處應簽名加蓋手印,空格處填寫“無”;
3.提交的材料應按順序裝訂成冊,并逐頁加蓋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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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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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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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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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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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身份證明 、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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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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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負責人身份證明、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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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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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地址 (注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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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場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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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職工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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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衛生許可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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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所建筑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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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空調通風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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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許可項目(在申請項目后□打√): 1、賓館□、酒店□、旅店£、旅館£、招待所□、度假村□; 2、沐浴場所□、美發場所□、生活美容場所□; 3、影劇院£、錄像廳(室)□、游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4、游泳場所□; 5、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6、商場(店)□、書店□; 7、候車(船)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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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制度(在制度項目后□打√): 1、顧客用品用具衛生制度□:清洗制度□、消毒制度□、領用更換登記制度□、索證驗收制度□; 2、從業人員衛生制度□:健康教育制度□、個人衛生制度□、培訓考核制度□、崗位制度□; 3、衛生管理檔案制度□; 4、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制度□; 5、公共場所傳染病防治與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方案□; 6、二次供水設施衛生管理制度□; 7、衛生設施、設備維護制度□; 8、禁煙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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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設施(在設施項目后□打√): 1、公共用品用具專用清洗、消毒等設施□; 2、公共用品用具專用保潔、儲藏等設施□; 3、預防控制控制蚊、蠅、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 4、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 5、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 6、公共衛生間£; 7、機械通風設施□; 8、衛生檢測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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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材料(由受理部門核對材料并在相應項目后□打√): (一)首次許可: 1、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2、衛生許可告知承諾書□; 3、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委托代理人辦理的提供委托代理書(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和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4、公共場所地址平面圖和衛生設施平面布局圖(或現場環境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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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公網安備 360502020000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