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稅務局,贛江新區社會發展局、財政金融局:
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增強企業活力,促進就業穩定,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3〕19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我省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至1%的政策,其中用人單位費率為0.5%,職工個人費率為0.5%,實施期限延長至2024年底。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類費率總體穩定的基礎上,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存可支付月數在18至23個月的設區市,可以現行費率為基礎下調20%;累計結存可支付月數在24個月以上的設區市,可以現行費率為基礎下調50%,實施期限延長至2024年底。設區市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存可支付月數計算時點為2022年底。現行費率是指2018年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執行前適用的費率。
三、各地要加強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基金運行分析,平衡好降費率與保發放之間的關系,既要確保降費率政策落實,也要確保待遇按時足額發放,確保制度運行安全平穩可持續。
四、各地要繼續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進一步規范繳費比例、繳費基數等相關政策,不得自行出臺降低繳費基數、減免社會保險費等減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五、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務部門要按規定開展降費核算工作,并按月及時上報有關情況。
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上來,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各地貫徹落實本通知情況及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人社廳、省財政廳和省稅務局報告。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西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
2023年4月28日
原文件: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西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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