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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違法行為 |
處罰標準 |
法律依據 |
不予處罰適用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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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后未按規定于錄用之日起30日內辦理就業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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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五條 |
未對勞動者權益造成嚴重損害后果,且在整改期限內及時辦理就業登記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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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后,未按規定于15日內辦理就業登記手續 |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五條 |
未對勞動者權益造成嚴重損害后果,且在整改期限內及時辦理就業登記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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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 |
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 |
未對勞動者權益造成嚴重損害后果,且在整改期限內及時返還扣押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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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以擔保或其它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
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第二款 |
人均收取金額500元以下或收取物品人數占總人數10%以下的,且在整改期限內及時返還財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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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用人單位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 |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六十七條 |
招用人員不涉及童工,且在整改期限內及時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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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職業中介機構在職業中介服務不成功后未向勞動者退還所收取的中介服務費 |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三條 |
未對勞動者權益造成嚴重損害后果,且在整改期限內及時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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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對職業中介機構未明示職業中介許可證、監督電話的處罰 |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一條 |
當事人初次違反本規定,未對相關主體造成實際損害,主動明示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明示職業中介許可證和監督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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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用人單位發布虛假招聘廣告 |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六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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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對勞動者權益造成嚴重損害后果,且在整改期限內及時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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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用人單位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六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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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對勞動者權益造成嚴重損害后果,且在整改期限內及時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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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對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招用人員體檢標準的處罰 |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六十八條 |
當事人初次違反本規定,尚未實際對應聘者開展體檢,也未對其造成損害,主動取消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取消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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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扣押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的檔案或者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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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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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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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對勞動者權益造成嚴重損害后果,且在整改期限內及時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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