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新余市統計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的通知
各縣(區)統計局(經濟發展局)、本局各科(室)、中心:
按照市司法局《關于在行政執法部門推行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制度“全覆蓋”的通知》(余司法字〔2022〕13號)文件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統計工作實際,我局制定了《新余市統計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附件:《新余市統計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
新余市統計局
2022年7月27日
新余市統計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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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違法行為 |
不予處罰條件 |
法律依據 |
實施主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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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 |
1.有原始記錄、統計臺賬; 2.原始記錄、統計臺賬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 3.認真進行整改,并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完畢。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第四十二條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遲報統計資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遲報統計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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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統計調查對象提供不真實或不 完整的統計資料 |
違法數額占應報數額10%以下且違法數額在5000萬元以下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 1.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 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 及時改正的; 3.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 主觀過錯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江西省統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 第六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
新余市統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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