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市場監管部門行使市場監管行政處罰裁量權,省局對《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進行了修改,形成了《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
一、修改背景
2020年5月27日,省局印發《規則(試行)》,推動我省市場監管部門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其制定依據是當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
2021年7月15日,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正式施行;2022年7月29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2022年10月8日,總局印發新的《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對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等作出了新的規定。
結合我省市場監管工作實際對《規則(試行)》進行修訂,是省局貫徹落實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國務院意見以及總局指導意見的必然要求,可以更好地規范我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二、修改內容
(一)修改基本情況
《規則(送審稿)》共二十七條,修訂后條款數增加六條、刪除一條。本次修訂銜接上位法及文件,修改內容共有21處。對市場監管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制定和適用、不予行政處罰、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等內容進行了修改。
(二)修改主要內容
1.調整充實了相關裁量階次及適用情形。
一是增加了“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應當依法從重行政處罰”兩類裁量階次,同時對兩類裁量階次的適用情形進行了規定。其中,“可以不予行政處罰”針對“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情形;“應當依法從重行政處罰”主要針對“在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期間,有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行為”的情形。
二是對“應當不予行政處罰”“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可以依法從重行政處罰”等裁量階次的適用情形進行了調整和充實。如,結合“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相關規定,類比確定“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及“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較輕并及時改正”為“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2.新增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沖突規則。
市場監管部門在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參照執行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時,如果上下級市場監管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相沖突的,應當適用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如果適用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或者原則性規定可能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者適用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個案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定機關批準后調整適用。
此外,還根據我省市場監管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相關實踐等,對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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