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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項目名稱 |
執(zhí)法類別 |
執(zhí)法主體 |
執(zhí)法依據(j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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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對用人單位不辦理醫(yī)療生育保險登記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新余市醫(yī)療保障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shù)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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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騙取醫(yī)療保障基金支出及待遇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新余市醫(yī)療保障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以及醫(yī)療機構、藥品經(jīng)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于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xié)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zhí)業(yè)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zhí)業(yè)資格。”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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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封存與醫(yī)療生育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相關的資料 |
行政強制 |
新余市醫(yī)療保障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xiàn)存在問題的,應當提出整改建議,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社會保險基金檢查結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jiān)督檢查,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閱、記錄、復制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相關的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二)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三)對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予以制止并責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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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醫(yī)療生育保險費繳納、待遇領取情況的核查 |
行政檢查 |
新余市醫(yī)療保障局 |
《社會保險稽核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6號)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稽核是指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依法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和社會保險待遇領取情況進行的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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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guī)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新余市醫(yī)療保障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guī)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監(jiān)督檢查時,被檢查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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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對醫(yī)療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新余市醫(yī)療保障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xiàn)存在問題的,應當提出整改建議,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社會保險基金檢查結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jiān)督檢查,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閱、記錄、復制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相關的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二)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三)對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予以制止并責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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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公立醫(yī)療機構提供的基本醫(yī)療服務價格項目審批 |
行政許可 |
新余市醫(yī)療保障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二十條:“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中央定價目錄規(guī)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按照規(guī)定經(jīng)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地方定價目錄規(guī)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在本地區(qū)執(zhí)行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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