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執法主體
名稱:新余市糧食局
地址:渝水區仙來中大道305號
聯系電話:0790-6442237
郵編:338000
二、執法職責
1.對糧食收購企業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的處罰。
2.對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糧食收購者違反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或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的處罰。
3.對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使用倉儲設施、運輸工具的處罰。
4.對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將真菌毒素、農藥殘留、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霉變或者色澤、氣味異常的;儲存期間使用儲糧藥劑未滿安全間隔期的;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其他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明確不得作為食用用途銷售的糧食作為食用用途銷售出庫的處罰。
5.對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虛報糧食收儲數量;通過以陳頂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轉、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方式,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擠占、挪用、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以政策性糧食為債務作擔保或者清償債務;利用政策性糧食進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在政策性糧食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物,拒不執行出庫指令或者阻撓出庫;購買國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糧食,違規倒賣或者不按照規定用途處置;擅自動用政策性糧食;其他違反國家政策性糧食經營管理規定;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不按照國家要求承擔應急任務,不服從國家的統一安排和調度的行為的處罰。
6.對糧油倉儲單位不具備必要倉儲條件的處罰;糧油倉儲單位的名稱不符合規定的處罰;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有關糧油出入庫、儲存管理規定的處罰。
7.對違規拆除、遷移糧油倉儲物流設施,非法侵占、損壞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的處罰。
8.對執行糧食流通管理有關規定的行政檢查。
9.對糧食收購企業名稱、地址、負責人以及倉儲設施等信息的行政備案。
10.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三、執法權限
新余市行政區域范圍內
四、執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
5.《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6.《糧油倉儲管理辦法》
7.《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
8.《江西省糧食流通條例》
9.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
五、執法程序
1.有案件來源立案,按照規定填寫立案登記表。
2.調查取證。兩名以上(含兩名,下同)執法人員共同調查,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糧食監督檢查證件,按照規定制作調查筆錄或者現場勘驗筆錄,收集物證等證據。
3.對違法事實證據確鑿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告知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權利(對擬作出責令停產停業、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告知聽證權利)。
4.審查作出處罰決定。對情節復雜或重大的違法、違規行為、給予數額較大的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5.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應當符合《糧食監督檢查行政處罰程序(試行)》第二十三條規定
6.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在七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7.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在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案件處理情況報當地法制部門備案的同時,逐級上報到上一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提交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和備案報告)。
重大行政處罰,是指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所實施的,對執法相對人的重大權益、對社會影響較大容易引起爭議等內容的行政處罰。
8.案卷按照規范歸檔。
六、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流程圖

七、救濟途徑
1.行政相對人在我局作出的行政處罰前,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符合聽證條件的,可依法申請公開聽證。
2.行政相對人對我局作出的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新余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贛公網安備 360502020000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