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江西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部門“三定”方案文件規定,現將新余市民政局行政執法主體信息公示如下:
一、行政執法主體
新余市民政局
地址:新余市渝水區堎上路15號
郵編:338000
電話:(傳真)0790-6441126
二、行政執法權限
民政領域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許可、行政給付、年檢、備案等。
三、執法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行政法規】《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發布,根據國務院第666號修正)《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0號)《殯葬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5號發布,根據國務院令第628號修正)《地名管理條例》(國發〔1986〕11號)《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81號)
四、救濟渠道
1.當事人對本局實施的行政執法行為,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2.在本局作出行政執法決定之前,依法符合聽證條件的,當事人有權要求申請聽證。
3.當事人對本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該行政行為的執法決定起60日內向新余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民政廳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該行政行為的執法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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