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新余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2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
新余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和職責分工
第三章 交易目錄
第四章 平臺管理和建設
第五章 交易制度和運行規則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共資源交易行為,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和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活動。“監督管理”,是指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事中事后全過程監管。
第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廉潔高效”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包括供應商、競買人,以下統稱投標人)參加各種形式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不得歧視潛在投標人。
第二章 組織管理和職責分工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成立新余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由市長任主任,分管副市長任副主任。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由市紀委市監委、市發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文廣新旅局、市衛健委、市審計局、市國資委、市林業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公路事業發展中心、市政務服務中心等單位組成。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作為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領導和決策機構,負責研究制定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協調和決策公共資源交易重大事項。
第五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公管辦),設在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全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日常管理和協調行業監督等工作,牽頭定期開展公共資源交易綜合檢查。
第六條 市、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本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統一的運行服務機構,為公共資源交易提供見證、場所、信息、檔案、專家抽取、預約等服務。
第七條 市財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林業局等行政監督部門,應按照法定職責分級負責實施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的監督管理。
國有資產行政監督部門負責對所出資監管企業的公共資源交易實施監督。
第三章 交易目錄
第八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應當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在本市范圍內,符合前款規定的公共資源交易按照《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執行,并依法推進其他各類公共資源交易納入統一平臺。
第九條 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推進《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所列項目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
第十條 列入交易目錄的公共資源項目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可以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掛牌、公開競價、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采購、框架協議等方式進行交易。
第四章 平臺管理和建設
第十一條 市、縣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使用全省統一建設的省級公共資源電子交易服務平臺,各部門不得利用財政資金新建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第十二條 市、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平臺運行服務的主體,應當具備滿足公共資源交易全流程電子化所需要的場地和設施設備條件。
第十三條 市、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建立健全平臺運行服務管理制度,實行同一事項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簡化流程,限時辦結,推行服務事項網上辦理。
第十四條 市、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使用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檔案管理系統,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配合公管辦、行政監督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查閱、復制相關檔案。
第十五條 市公管辦、行政監督部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單位在公共資源交易數據采集、匯總、存儲、公開、使用過程中,應當加強數據安全管理。推動市、縣公共資源交易數據接入新余市“城市大腦”數據資源體系。涉密數據的管理,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五章 交易制度和運行規則
第十六條 行政監督部門、平臺運行服務機構以及項目單位或者受其委托的代理機構,不得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不得通過設置注冊登記、設立分支機構、資質驗證、投標(競買)許可、強制擔保、所有制性質等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市場主體進入本市公共資源交易市場。
第十七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程建設項目領域招標計劃提前發布制度。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公告發布之日前不少于30日在電子交易服務平臺發布招標計劃。
第十八條 招標項目開標應當采用不見面開標方式,涉及國家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及交易系統無法實行不見面開標等特殊的項目除外。
第十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評標評審委員會應當依法按照交易文件規定的評標評審標準和方法,對交易項目進行評標評審,提出評標報告,并推薦中標候選人。評標評審報告應當由評標評審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
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保證勝任的,經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確認,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第二十條 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項目實行全流程電子化交易,實現招標公告發布、招標文件發布、投標、評標專家抽取、開標、評標、結果公示、合同備案等業務全流程在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市、縣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依托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實現遠程異地評標常態化,探索跨省遠程異地評標,共享優質專家資源,提升評標評審效能。
第二十二條 在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依法推廣使用電子保函。
第二十三條 國有資產交易應當在市、縣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進行,交易各方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中止交易:
(一)交易系統故障導致交易不能進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不能進行的;
(三)交易期間公共資源權屬存在異議,尚未依法確定權屬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中止交易的情形。
上述中止情形消失后,應依法恢復交易。
第二十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交易:
(一)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者行政執法機關確認項目發起方等對交易項目無處理權的;
(二)交易標的物滅失的;
(三)項目發起方依法提出終止交易申請,且經相關職能部門同意的;
(四)依法應當終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公管辦、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處理機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設立網上投訴和政策咨詢專欄,暢通公共資源交易社會監督渠道,接受市場主體、行業組織、社會公眾、新聞媒體等對公共資源交易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市公管辦、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事中事后監管,對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按不低于20%的比例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對事中事后發現交易文件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向項目發起方出具監督意見書,項目發起方應及時予以糾正。涉及違法違規的,行政監督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市公管辦、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據相關規定加強對履約行為的監督,不定期對投標文件承諾的技術人員、關鍵崗位人員是否與投標文件相符及到崗等情況進行抽查,督促項目發起方、中標人落實關鍵人員考勤,發現問題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 市公管辦、各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評標評審專家的評標評審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評標評審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負責將本部門作出的評標專家獎懲信息及時上傳至相關平臺。市、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協助公共資源交易發起方于每次評標評審結束后,登錄專家考評系統對評標評審專家履職情況進行記錄評價,各行政監督部門通過系統查看、運用記錄評價結果。
第三十條 市公管辦、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完善代理機構管理制度,規范代理行為,監督本行業項目的代理機構依法執業。市、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配合各行政監督部門對代理機構進場服務情況組織評價,并將記錄評價結果錄入相關平臺。
第三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組織作用,加強自律管理和服務,引導成員單位提升執業水平,遵守法律法規制度、行規行約、職業道德,促進公平競爭和誠信經營。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二條 行政監督部門發現交易活動存在違法、違規,且可能影響交易結果或者造成嚴重損失的,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必要時,可以書面通知、責令當事人依法暫停交易活動。
第三十三條 市、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各行政監督部門和市公管辦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未依法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新余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余府辦發〔2015〕6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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