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現將《新余市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運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0月3日
(此件主動公開)
新余市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
改革運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政府職能轉變,規范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和服務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鋪開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的通知》(贛府廳明〔2023〕17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的運行管理以及行政許可和關聯審批事項的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建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公開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建立健全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審管銜接、權責一致的體制機制。
第四條 以創新審批方式、優化審批流程、明確審批標準、規范審批行為為重點,采取多種相對集中方式,積極穩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工作。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相對集中主要包括:
(一)事項劃轉集中。由市、縣(區)政府指定本級集中許可部門,將各行業主管部門許可事項劃轉至集中許可部門統一實施,實現審批集中受理和審管分離。
(二)受理入口集中。按照國務院、江西省政務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建設有關要求,將各行業主管部門單設的政務服務窗口統籌納入本級政務服務中心,合理設置綜合服務窗口和專業服務窗口,依托政務服務網、贛服通、贛企通、贛政通APP等全省統一的電子政務平臺推行全程網辦。統籌推進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和村(社區)便民服務站建設,實現“一門通辦”和“一網通辦”。
(三)關聯事項集中。從企業和群眾視角出發,以“高效辦成一件事”為統領,將需要多個部門辦理或跨層級辦理,關聯性強、辦理量大、辦理時間相對集中的多個事項集成辦理,推動申請表單多表合一、線上一網申請、材料一次提交,實現“一件事一次辦”,大幅壓減辦理時長和辦事成本。
第二章 責任分工
第六條 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確定集中許可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責邊界。
集中許可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有關行政許可的職責劃分、事項劃轉與承接、審管職責邊界等發生分歧時,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改革精神協商解決,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提請市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數字政府建設工作聯席會議研究確定。
第七條 市行政審批局是市本級集中許可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指導、協調全市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工作,推動簡政放權;
(二)負責行政許可事項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建設,指導和督促全市行政許可的實施;
(三)負責統籌相對集中許可事項的受理,對劃轉至本部門的行政許可事項進行審查和決定,并對審批行為及結果負責;
(四)協助、配合行業主管部門開展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五)負責已劃轉行政許可事項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以及政府信息公開、信訪、投訴、舉報等;
(六)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行業主管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未劃轉至集中許可部門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查和決定,并對審批行為及結果負責;
(二)負責行政許可事項相關行業發展規劃的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章制度的起草,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廢止;
(三)為行政許可事項辦理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
(四)履行行業監管職責,負責行政許可事項的事中事后監管。依法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相關活動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五)負責未劃轉行政許可事項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以及政府信息公開、信訪、投訴、舉報等;
(六)負責辦理集中許可部門轉辦的監督管理方面的投訴、舉報等事項,并及時將處理結果反饋集中許可部門;
(七)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機構編制部門負責相對集中行政許可事項的清單管理,根據事項劃轉情況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條 財政部門負責將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一條 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推動政務服務數據的共享開發工作,為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提供數據支撐。
第三章 運行機制
第十二條 相對集中行政許可事項實行清單動態管理制度。根據行政許可事項所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調整和實際工作需要,集中許可部門應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相對集中行政許可事項劃轉(退回)清單,經同級機構編制部門審核同意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相對集中行政許可事項劃轉應按照“高頻高效、便企利民”原則,將與企業和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且經常發生、申請量大、有明確許可標準和程序、集中辦理更加便民高效的事項,統一劃轉至集中許可部門辦理。
對審批程序復雜、專業要求高,帶有制約性和限制性、涉及公共利益和重大公共安全或尚不具備事項劃轉集中條件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受理入口集中、關聯事項集中等方式實施。
第十四條 承擔行政審批職能的行業主管部門應按照“集中為原則、不集中為例外”的要求,實行“三集中三到位”改革。即部門審批服務工作向一個科室進行職能集中、審批服務科室向政務服務中心進行物理集中、審批服務事項向全省統一電子政務平臺進行數據集中,同步做到事項進駐到位、審批授權到位、電子監察到位,全面實現審批服務“前臺綜合受理、后臺分類審批、綜合窗口出件”。
第十五條 集中許可部門應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積極研究部署落實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推進“高效辦成一件事”工作要求,挖掘本地本部門“特色一件事”,整合優化跨部門辦事流程,強化跨部門政策、業務、數據協同,推動更多關聯事項集成辦。從企業和群眾視角出發,不斷創新政務服務模式,推行容缺事項承諾辦、跨域事項異地辦、疑難事項幫代辦。
第十六條 建立政務服務中心進駐事項負面清單制度。進駐的行政許可事項必須在政務服務中心實質運行,嚴禁“明進暗不進”。要合理設置無差別或分領域綜合窗口,實現“一窗受理、綜合服務”。
對適用“收件即受理”方式的許可事項,承擔行政審批職能的行業主管部門要授權綜合窗口接收申請材料并出具集中許可部門提供的受理憑證,無受理憑證的視為進駐不到位。
第十七條 建立集中行政許可事項標準化建設體系。集中許可部門、承擔行政審批職能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行政許可事項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建設,建立健全首問首辦負責、一次性告知、限時辦結、信息公開、政務服務評價、責任追究等制度,構建“全事項、全過程、各環節”相互配套協調的標準體系。
第十八條 建立政務服務中心效能考核機制。由集中許可部門牽頭,聯合有關部門,定期對政務服務中心窗口運行情況進行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各部門年度綜合考核(政務服務指標)和人員獎懲的重要依據。
集中許可部門應當根據考核結果,指導督促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對窗口的管理,規范工作人員行為,提升窗口服務水平,保證行政審批工作規范、高效、有序運行。
第十九條 建立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改革評估機制。由市政府職能轉變和數字政府建設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牽頭,聯合機構編制部門、司法部門等有關單位組成評估小組,定期對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改革成效進行評估:
(一)事項劃轉集中。對改革后事項劃轉的承接落實情況進行評估,提出新增劃轉或退回事項、優化審批流程的意見建議;
(二)受理入口集中。對各部門實施“三集中三到位”改革成效、辦事流程、辦事效率進行評估,提出改進和優化建議;
(三)關聯事項集中。對“高效辦成一件事”有關辦事流程、辦事效率、技術支撐和指標完成情況進行評估,提出改進和優化建議。
評估結果以文件形式發送相關部門。對涉及事項劃轉的意見建議,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執行。對未達到預期目標的要明確具體改進措施及完成時限,有關部門應按要求整改落實到位。評估小組可根據工作需要,對落實情況開展“回頭看”。
第四章 審管聯動
第二十條 集中許可部門與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業務協同,協調解決審批與監管中的重大問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條進行協商或提請聯席會議研究確定:
(一)行政許可有關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專家評審等事項;
(二)有關聯合審批、并聯審批、網上審批等改革事項;
(三)由行業主管部門辦結,現劃轉至集中許可部門實施的行政許可相關復議、訴訟、信訪、舉報等事項;
(四)其他需要協商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涉及劃轉的行政許可事項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文件調整更新的,行業主管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函告集中許可部門,并加強對集中許可部門的業務指導和培訓。
第二十二條 涉及需上級主管部門批復的審批事項,行業主管部門應主動配合集中許可部門做好與上級行業主管部門的協調、對接工作。對涉及影響審批行為的相關工作會議、業務培訓,行業主管部門應及時通知集中許可部門派員參加。
第二十三條 集中許可部門應當對集中行政許可事項辦理提供便利,推行網上受理、無差別受理,實現集中辦理、就近辦理、網上辦理、異地可辦。創新使用遠程勘驗、數字勘驗等新型方式,依法需要現場勘驗、現場核查的,集中許可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或約定,及時組織或推送至行業主管部門,限時辦結。
第二十四條 需要多部門聯合勘驗的,由集中許可部門牽頭,行業主管部門配合,成立聯合勘驗小組,在規定時間內開展聯合勘驗工作。有明確規定由行業主管部門牽頭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屬于事項劃轉集中的行政許可事項,設有專家評審(論證)環節的,由集中許可部門聯合行業主管部門開展專家評審(論證)工作。需要抽取專家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積極配合,為集中許可部門提供技術支持。上級行業主管部門已建立專家庫的,由行業主管部門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
第二十六條 集中許可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需要以行業主管部門的相關審查結論作為前提和依據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或者承諾期限內依法審查,并及時將審查結論和相關材料推送至集中許可部門。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行政許可事項,由行業主管部門作為核查實施部門。集中許可部門依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行業主管部門的審查結論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二十七條 涉及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跨省變更等需要登記所在地認可的行政許可事項,須行業主管部門認證或者說明的相關情形,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出具書面意見。
第二十八條 集中許可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公開招標、政府采購、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等有關規定,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選擇中介服務機構提供便利,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明確辦理法定行政許可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九條 集中許可部門要優化完善“一窗式”綜合服務平臺,在受理行政審批事項后,通過平臺流轉至審批后臺審批。
屬于事項劃轉集中的,集中許可部門應在審批完成后2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和監管所需相關信息及時推送至行業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應將監管過程中發現的與審批相關問題及時回轉給集中審批部門。
第三十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管職權,厘清監管事權,明確監管依據、監管對象、監管標準,落實監管責任,按照日常監管、“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信用風險分類監管、重點監管、“互聯網+監管”等要求開展全過程監管。
第三十一條 行業主管部門在監督管理過程中做出降低資質等級,暫扣、吊銷行政許可證件以及其他涉及行政許可事項的行政執法決定、行業監管措施,或認為行政許可需要被變更、撤回、撤銷、注銷的,應當及時向集中許可部門提供相關行政執法信息、材料和處理建議。集中許可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給行業主管部門。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集中許可部門、承擔行政審批職能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評價、整改、反饋、監督相銜接的行政許可反饋機制,通過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及移動端、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政務服務中心線下受理渠道等多種方式開展好差評工作。
第三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行政審批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投訴舉報。集中許可部門、承擔行政審批職能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審批投訴舉報處理機制,按照職責依法及時處理或轉辦投訴舉報,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三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許可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按規定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縣(區)推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行政審批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贛公網安備 360502020000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