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新余高新區治本攻堅三年行動和“打非治違”專項行動深入開展,始終保持對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嚴查嚴處的高壓態勢,持續強化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現公布一批各有關部門近期查處的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監管執法典型案例。
一、新余高新區某不銹鋼加工店使用未經檢驗叉車案
2024年5月8日,高新區市場監管局在對高新區某不銹鋼加工店特種設備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正在使用一臺叉車未經檢驗、未辦理注冊登記已投入使用。
上述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高新區市場監管局對該公司下達了安全監察指令書并進行立案查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給予處罰4萬元。
二、新余某新能源有限責任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案
2024年5月28日,高新區市場監管局在對新余某新能源有限責任公司特種設備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正在使用未經檢驗的叉車、起重機的違法行為。
該企業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使用未經檢驗、未辦理使用登記的起重機、叉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進行處罰11.5萬元。
三、新余高新區某租賃有限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起重機案
2024年6月19日,高新區市場監管局在對新余某租賃有限公司特種設備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正在使用的電動葫蘆門式起重機上次檢測時間為2022年3月1日,有效期截止時間為2024年3月1日,直至2024年6月19日上述設備未經定期檢驗仍投入使用。
該企業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起重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給予處罰4萬元。
四、新余高新區某游樂園中心(個體工商戶)經核查發現場所使用、營業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責令停產停業處罰案
2024年7月18日,高新區消防救援大隊在進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檢查告知承諾許可核查時,發現該場所使用、營業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
高新區消防救援大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減輕行政處罰之規定,給予新余高新區某游樂園中心(個體工商戶)責令停產停業并免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五、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配置、設置不符合標準;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處罰案
2024年7月22日,高新區消防救援大隊在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消防安全檢查中,對某新能源有限公司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單位A棟廠房存在以下火災隱患:1.A棟廠房未按要求設置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消防水泵房及防排煙設施;2.A棟廠房消防安全疏散設置不符合要求;3.A棟廠房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未正常投入使用。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配置、設置不符合標準;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未保持完好有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
高新區消防救援大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給予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1萬元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給予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6千元整;合并執行:處罰款人民幣1.6萬元的行政處罰。
以上典型案例,充分暴露出企業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請高新區各企業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堅決克服麻痹思想和僥幸心理,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堅決遏制各類安全事故多發連發勢頭,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大局穩定。并歡迎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參與舉報,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謊報等情況,可撥打12350或者高新區應急管理局0790-6860656(工作時間)電話舉報。查證屬實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最高可獎勵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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