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求意見總體情況
市水利局于2024年1月中旬,向市直各有關單位和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共24個單位征求意見建議。并于1月17日通過新余市人民政府網站、“新余發布”微信公眾號等平臺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為期一個月。截至3月5日,共收集到9家單位提出的35條修改意見(32條采納,3條未采納),15家單位無修改意見,另收到社會公眾意見0條。意見采納情況詳見下表。
二、意見采納情況
《新余市孔目江水體保護條例(送審稿)》征求意見反饋及采納情況匯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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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單位 |
反 饋 意 見 |
采納情況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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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生態環境局 |
建議將“本條例所稱‘孔目江水體’指孔目江流域內的干流及其支流、湖泊、水庫、水渠、水塘等自然或人工形成的水域,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孔目江流域’是指孔目江集水區域所涉及的分宜縣、仙女湖區、渝水區、高新區的相關鄉(鎮、街道辦)行政區域。”修改為:“本條例所稱‘孔目江水體’指孔目江流域內的干流及其支流、水庫、水渠、水塘等自然或人工形成的水域,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孔目江流域’是指孔目江集水區域所涉及的分宜縣、仙女湖區、渝水區、高新區的相關鄉(鎮、街道辦)行政區域,不包括獅子口水庫的集水區域。” 理由:孔目江流域內無湖泊水域;根據市人大建議獅子口水庫保護將來需制定單獨水體保護條例。 |
不采納,但修改后獲意見單位同意。理由:1.市城區五湖是湖泊。2.獅子口水庫不必再單獨制定水體保護條例。 |
《征求意見稿》反饋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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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財政局 |
建議將“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加大孔目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的財政投入,建立孔目江流域生態保護補償制度。鼓勵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之間開展橫向生態保護補償。”修改為:“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加大孔目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的財政投入。探索建立孔目江流域生態保護補償制度,鼓勵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之間開展橫向生態保護補償。” |
采納發改委意見,并刪除了“鼓勵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之間開展橫向生態保護補償”部分。 |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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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發改委 |
建議將“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加大孔目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的財政投入,建立孔目江流域生態保護補償制度。鼓勵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之間開展橫向生態保護補償。”修改為:“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加大孔目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的財政投入,鼓勵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之間開展橫向生態保護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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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生態環境局 |
建議將“負責編制孔目江水污染防治規劃”刪除。 理由:一是我市會定期編制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其中包含孔目江水污染防治相關內容;二是孔目江流域面積較小,僅97.6平方公里,污染源和風險源不多,沒有單獨編制污染防治規劃的必要。 |
采納。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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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生態環境局 |
建議在增加“孔目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本行政區域的江河、湖泊排污口開展排查整治,明確責任主體,實施分類管理。在孔目江流域江河、湖泊新設、改設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為保障孔目江第四水廠水源地水質滿足國家要求,水源地上游除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外,應當嚴格控制新設、改設或者擴大排污口。” |
采納。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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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水 利局 |
建議將“貫早江、廖家江在穩定消除黑臭基礎上,應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實現長治久清。”修改為:“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建立新余市主城區雨污分流長效管理機制,實現貫早江、廖家江長治久清。” |
未采納。屬增設條文,已刪除。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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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水 利局 |
建議增加“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
采納。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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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水 利局 |
建議增加“排水戶不得堵塞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向城鎮排水設施內排放、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
采納。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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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水 利局 |
建議增加“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排水戶的基本信息、排水許可內容等信息載入城市排水信息系統。涉及排水戶的排水許可內容、行政處罰、不良信用記錄等信息,應當依法向社會公示。” |
未采納。理由:上位法有明確規定。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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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市水 利局 |
建議增加“城市管理部門對城市生活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實施監督管理,清運垃圾、糞便,對生活廢棄物逐步做到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并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 |
未采納。理由:上位法已有規定。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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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農業農村局 |
建議將“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技術,防止農業面源污染影響孔目江水體。”修改為:“第十三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農藥,推廣測土配方施肥和科學用藥技術,防止農業面源污染影響孔目江水體。” |
采納。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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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市林業局 |
建議將“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孔目江流域森林、草原、濕地修復計劃,科學推進森林、草原、濕地修復工作,加大退化天然林、草原和受損濕地修復力度。”中的“草原”修改為“草地”。 因為,孔目江流域不存在“草原”,只有“草地”、“草坪”。 |
采納。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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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市交通局 |
建議將“向水體排放船舶的殘油、廢油或者傾倒船舶垃圾”修改為:“船舶向水體排放有毒液體物質及其殘余物或者含有此類物質的壓載水、洗艙水或者其他混合物;傾倒船舶垃圾船舶;排放殘油、費油。油污水、生活污水排放應當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 |
采納。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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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市生態環境局 |
建議刪除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當前劃定范圍。 理由:水源地保護區可能會隨著水源地的變化而發生變化,而法律條款應該保持穩定。 |
采納,修改為“孔目江流域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范圍,按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復規定執行。”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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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市生態環境局 |
建議將一級保護中的禁止條款“從事種植活動”修改為:“從事農產品基地項目經營種植活動。” |
不采納農業農村局的意見,采納生態環境局的意見。理由:新余幾個飲用水水源地的一級保護區范圍過小,應該擴大到二級保護區。 |
同上。市農業農村局的意見最終未被采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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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市農業農村局 |
建議將“從事種植活動”移至一級保護區禁止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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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市生態環境局 |
建議將二級保護區禁止條款“旅游、洗滌”修改為“旅游、洗滌、開墾種植。” |
部分采納,修改為“組織旅游活動,開展種植活動”。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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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市生態環境局 |
建議增加市財政部門應保障自動監測設備建設和運行維護資金。 理由:在上述區域建設自動監測設備,環保口中央和省級資金不予支持,必須由地方財政承擔。 |
不采納。理由:本條例第五條有加大財政投入內容,重復。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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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市生態環境局 |
建議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孔目江水體實施水質自動監測、開展水環境質量評估,并定期公布監測結果、評估報告”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孔目江水體實施水質自動監測,并定期公布監測結果”。 理由:水環境質量報告會定期由監測中心發布。 |
采納。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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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市司法局 |
建議將“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有關方面清理孔目江水域內的水葫蘆、漂浮物等。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清理孔目江城區段兩岸違法建筑物、設施、菜地、釣魚臺、建筑垃圾等。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制止孔目江城區段一人多桿、多線多鉤垂釣行為。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船舶生活污水、油污等排放監管。”整合到第六條,增設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職責。 |
采納。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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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市生態環境局 |
建議將“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孔目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準保護區內建設規模畜禽養殖場(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的,對畜禽養殖場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畜禽養殖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散養畜禽糞便大量露天堆放、污水糞便偷排直排亂排,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孔目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準保護區內建設規模畜禽養殖場(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建制鎮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的,對畜禽養殖場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畜禽養殖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散養畜禽糞便大量露天堆放、污水糞便偷排直排亂排,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理由: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賦予鄉鎮(街道)縣級審批服務執法權限和經濟發達鎮縣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指導目錄的通知》(贛府發〔2021〕23 號)中江西省賦予鄉鎮(街道)縣級審批服務執法權限指導目錄第13條對養殖場(養豬場、養雞場)污染的處罰賦權鄉鎮(街道)。 |
未采納。理由:《新余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九條已作規定,不重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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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該條最終未采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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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市林業局 |
建議將“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孔目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準保護區破壞草坪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按照破壞的面積,處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罰款。”中的“林業主管”修改為“相關有權限的執法”。 原因為:2021 年 7 月 15 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家在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文化市場、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農業等領域推行建立綜合行政執法制度,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林業沒列入這七大領域綜合執法改革,故建議修改。同時,城區范圍內的“草坪”也不是林業部門的管理職責,而是城管部門;“處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罰款”標準,這個依據也找不到。 |
采納,且已刪除。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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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市農業農村局 |
建議將“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孔目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準保護區丟棄或者掩埋動物尸體的,由農業主管部門責令違法行為人進行無害化處理,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的修改為為如下: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孔目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準保護區丟棄或者掩埋動物尸體的,由農業主管部門責令違法行為人進行無害化處理;違法行為人不明確情況下,動物尸體由所在地鄉鎮(街道辦)政府組織打撈或收集,并處理。農業農村執法部門對違法行為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
部分采納,且作修改。刪除“違法行為人不明確情況下,動物尸體由所在地鄉鎮(街道辦)政府組織打撈或收集,并處理。”理由:既不屬于禁止性規定,也不屬于處罰條款,且上位法已有明確規定。 |
同上,該刪除部分最終未采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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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市生態環境局 |
建議將“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孔目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孔目江城區段河道管理范圍內開墾種植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分別按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退耕等恢復措施,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修改為:“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孔目江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孔目江城區段河道管理范圍內開墾種植活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分別按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退耕等恢復措施,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孔目江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從事農產品基地項目經營種植活動的,由屬地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
采納,有修改且獲意見單位同意。理由:進一步明確職責范圍。明確生態環境局負責的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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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市生態環境局 |
建議將“在孔目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孔目江城區段河道兩岸經營水上餐飲,組織野炊、露營、旅游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分別按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在孔目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孔目江城區段河道兩岸經營水上餐飲,組織野炊、露營、旅游的,分別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分別按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理由:建議明確生態環境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職責分工。 |
采納,但作了修改。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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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市生態環境局 |
建議將相關法律法規已經有明文規定的條款刪除,比如: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理由:不必重復。 |
部分采納,同意刪除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但其他2條暫保留。理由:保持條例的完整性和邏輯性。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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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市生態環境局 |
建議將“城管”和“城市管理”,建議都改為城市管理。 |
采納,修改為城市管理主管部門。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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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市城管局 |
孔目江城區段若不在公園范圍系屬地負責,建議對職責進行細化。 |
不采納。未提出具體內容,也沒有細化。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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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市城管局 |
建議將“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新余市城市管轄范圍的城市排水許可、城鎮污水排放、雨污分流、垃圾分類以及孔目江城區段兩岸的菜地、釣魚臺、建筑垃圾清理。”修改為“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新余市主城區管轄范圍的城市排水許可、城鎮污水排放、雨污分流、垃圾分類以及孔目江主城區段兩岸的菜地、建筑垃圾清理。釣魚臺清理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管理。” 垃圾分類修改為生活垃圾分類。因為很多垃圾不屬于生活垃圾范圍,生活垃圾是指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
采納,但有修改且獲意見單位同意。 |
《(征求意見稿)修改稿》反饋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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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市林業局 |
建議將“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孔目江流域森林、草地(草坪)、濕地修復計劃,科學推進森林、草原、濕地修復工作,加大退化天然林、草原和受損濕地修復力度。”中的“草原”全部修改為“草地(草坪)”。即修改為“:第十四條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孔目江流域森林、草地(草坪)、濕地修復計劃,科學推進森林、草地(草坪)、濕地修復工作,加大退化天然林、草地(草坪)和受損濕地修復力度。” 因為,孔目江流域不存在“草原”,只有“草地(草坪)”。 |
采納。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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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市農業農村局 |
建議將“(四)從事農產品基地項目經營種植活動”刪除。理由:沒有法律依據。 |
不采納。屬重復意見。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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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市生態環境局 |
建議將“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孔目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內從事開墾種植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退耕等恢復措施,可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孔目江城區段河道管理范圍內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孔目江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范圍內從事開墾種植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退耕等恢復措施,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孔目江城區段河道管理范圍內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增加第二款)在孔目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從事農產品基地項目經營種植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
采納,并作修改。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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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市水利局 |
建議將“(九)未對河湖“四亂”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的”修改為“未對重大河湖“四亂”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的”。修改理由:一般河湖“四亂”問題發現比較普遍,采取措施是立行立改。 |
采納,但被刪除。無上位法依據,且河湖長制工作有落實。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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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市城管局 |
建議將“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新余市主城區管轄范圍的城市排水許可、城鎮污水排放、雨污分流以及孔目江城區段兩岸的菜地、釣魚臺、建筑垃圾清理,抓好全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改為:“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新余市主城區管轄范圍的城市排水許可、城鎮雨污分流管理以及孔目江城區段兩岸的菜地、釣魚臺、建筑垃圾清理。” 理由:1、城市排水許可工作包含了城鎮生活污水排放。2、我局目前沒有生活垃圾分類這個職能。3、這個條例是孔目江水體保護,與全市生活垃圾分類關系不是很大。 |
采納,但已作修改且獲意見單位同意。 |
《預送審稿》反饋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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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市城管局 |
建議將“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孔目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內經營水上餐飲,組織野炊、露營、旅游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在孔目江城區段河道兩岸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刪除城市管理主管部門。 理由:城管部門無此方面執法權。 |
采納。 |
同上 |

贛公網安備 360502020000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