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1.總則
1.1指導思想
1.2編制目的
1.3編制依據
1.4適用范圍
1.5工作原則
2.危險源與風險分析
2.1礦山企業情況
2.2主要風險分析
2.3現有處置能力
3.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3.1協調指揮機構與職責
3.2指揮部辦公室及成員單位職責
3.3專家組職責
3.4各縣(區、管委會)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礦山企業事故災難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
3.5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及職責
4.預警和預防機制
4.1信息監測與監控
4.2預警預防行動
5.應急響應
5.1事故災難及應急響應分級標準
5.2信息報告
5.3應急響應啟動
5.4應急響應程序
5.5指揮協調和應急處置
5.6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
5.7信息發布
5.8應急結束
6.后期處置
6.1善后處置
6.2保險理賠
6.3調查與評估
7.保障措施
7.1救援隊伍保障
7.2經費保障
7.3醫療保障
7.4救援裝備、物資保障
7.5交通運輸保障
7.6通信和信息保障
7.7治安保障
7.8技術支持與保障
7.9宣傳、培訓和演練
8.附則
8.1預案管理與更新
8.2獎勵與責任
8.3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及聯系方式
8.4預案解釋
8.5預案實施時間
1.總則
1.1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應急管理重要論述和視察江西重要講話精神,嚴格對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于安全生產的工作部署,加快實現生產安全事故應對處置的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1.2編制目的
規范全市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確保發生事故時能及時、有效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
1.3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江西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和《新余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預案。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新余市區域內礦山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的應急救援工作。
1.5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地減少礦山事故災難造成人員傷亡和危害。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市應急管理局負責指導、協調、組織礦山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市政府有關部門、各縣(區、管委會)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礦山企業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礦山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
(3)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礦山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由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相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專家提供技術支持,企業充分發揮自救作用。
(4)科學決策,依法處置。遵循科學原理,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采用先進的救援裝備和技術,增強應急救援能力。
(5)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事故應急與預防相結合,做好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資準備、隊伍建設、裝備完善、預案演練等工作。
(6)資源共享、反應靈敏。在預警、預防和應急指揮協調中整合各有關部門人力、物力和信息資源,實現交通運輸、救援器材、救援力量等應急資源共享,有關部門和人員要迅速抵達事故現場參與救援,服從領導。
2.危險源與風險分析
2.1礦山企業情況
全市現有非煤礦山企業59家(地下礦山24家,露天礦山35家)、煤礦1座、尾礦庫30座。
2.2主要風險分析
煤礦主要存在以下安全風險:煤層自燃、煤塵爆炸、瓦斯燃燒與爆炸、中毒窒息、冒頂、片幫、透水、機械傷害、觸電、物體打擊、跑車等。
非煤礦山主要存在以下安全風險:
①露天礦山——露天邊坡滑坡或坍塌、物體打擊、高處墜落、火災、機械傷害、車輛傷害、觸電、爆破作業傷害、放炮傷害等。
②地下礦山——火藥爆炸、放炮、容器爆炸、觸電、雷擊、冒頂、片幫、中毒和窒息、坍塌、機械傷害、車輛傷害、火災、透水與淹溺、高處墜落、物體打擊、淹溺、起重傷害等。
③尾礦庫——潰壩、洪水漫壩、機械傷害、物體打擊等。
2.3現有處置能力
2.3.1企業現有處置能力
煤礦:我市現僅有省屬國有煤礦—江西花鼓山煤業有限公司,企業按要求設置了專職救護隊,配備了防毒面具、自救器等應急救援物資。當地救援救護中心到礦救援時間小于30分鐘。
非煤礦山:企業成立了兼職救援隊伍。
2.3.2專業隊伍應急處置能力
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專業救援主要依托江西省礦山救護總隊進行,并設置了新余救護大隊。江西省礦山救護總隊配備了氣體化驗車、指揮車、裝備車、生命探測儀、高倍數泡沫滅火機、熱成像儀、演習巷道設施、正壓氧氣呼吸器、便攜式自動蘇生器等一批現代化的救援裝備,并按照集中指揮、集中輪訓、分散履職、集中調遣、分級把關的原則運行,對下屬4個大隊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指揮、統一組織、統一協調,救援范圍覆蓋了全市礦山企業。
3.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3.1協調指揮機構與職責
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成立新余市礦山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
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市長。
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應急管理局局長。
成員單位:市委宣傳部、市發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衛健委、市應急管理局、市氣象局、國網新余供電公司、電信新余分公司、移動新余分公司、聯通新余分公司、江西礦山救護總隊。
指揮部職責:貫徹落實上級對礦山事故災難應急工作的決策部署;向市委、市政府報告礦山事故災難和應急工作的重要情況和建議;組織、協調和指導礦山應急救援的各項工作;審核《新余市礦山事故災難應急預案》;指導全市礦山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演練。
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市應急管理局,負責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應急管理局主要領導兼任。
3.2指揮部辦公室及成員單位職責
指揮部辦公室:指導各縣(區、管委會)政府及相關部門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貫徹落實市政府有關礦山的各項工作,并向市政府報告有關礦山工作的情況,組織協調較大以上礦山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組織調度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應急救援專家、應急救援物資等應急資源;組織指導全市礦山應急救援演練,組織、編制、修訂新余市礦山事故災難應急預案;承擔新余市礦山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新聞報道和信息發布,做好媒體記者的組織、管理和引導工作,收集跟蹤輿情,組織輿情引導。
市應急管理局:承擔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對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協調礦山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按規定做好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工作,協助指揮部做好相關協調工作;為礦山事故災難應急工作提供技術支撐和服務保障,承擔應急處置、監測預警、裝備保障、技術保障、應急救援等事務性工作。
市發改委:負責相關應急物資儲備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和應急平臺項目建設的審批。
市公安局:組織控制事故災難責任人;組織指揮維護礦區的治安和社會穩定;組織對事故發生地道路實施交通管制和疏導;組織對遇難者進行身份確認。
市民政局:負責對符合條件的遇難人員家屬給予臨時救助,組織、協調遇難人員遺體接運、火化工作,組織、指導捐贈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審批礦山事故災難應急資金的預算,及時劃撥和監督資金的使用。
市人社局:負責事故災難傷亡人員工傷保險相關工作;依法查處礦山企業勞動保障違法事件。
市自然資源局: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管理,指導、協調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參與因越界開采引發的礦山事故災難和地質災害引發的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工作;牽頭組織、實施生態環境的恢復。
市生態環境局:配合協調環境監測工作,對礦山事故災難造成的環境污染事件提出處理方案;指導和監督污染物的處置及生態環境的恢復。
市交通運輸局:組織、協調調運公路運輸應急保障車輛,保障應急救援人員和物資運輸。
市衛健委:負責醫院的聯系及安排,組織急救車輛和醫務人員及時趕赴現場,負責事故受傷人員的搶救工作,負責事故現場的衛生防疫工作。
市氣象局:負責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負責事故災難救援現場的氣象監測和氣象預報等工作。
國網新余供電公司:負責礦山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過程中的供電保障工作。
電信新余分公司、移動新余分公司、聯通新余分公司等通信單位:負責礦山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過程中通信保障工作。
江西礦山救護總隊:負責礦山事故災難應急專業救援。
3.3專家組職責
參與礦山事故災難救援方案的研究;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災害情況的演變和救援技術措施,為應急救援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議,為恢復生產提供技術支持。
3.4各縣(區、管委會)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礦山企業事故災難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
各縣(區、管委會)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礦山企業應分別成立相應的礦山事故災難應急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及職責分別根據縣(區、管委會)政府機構組成及職能和各礦山企業內設機構及職能,并結合實際予以確定。
3.5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及職責
按事故災難等級,遵循屬地為主、分級響應的原則,由市、縣(管委會)政府負責人及有關部門和礦山企業有關人員成立相應的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全面負責應急救援指揮、協調工作。當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礦山事故時,若國家、省成立了相應的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則我市成立的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并入其指揮部工作。
指揮部下設8個工作小組,實行應急聯動,其組成及職責是:
(1)綜合協調組
牽頭單位:市應急管理局
組成單位:事發地縣(區、管委會)政府
主要職責:組織和協調各應急救援小組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意見,并督促落實;負責現場應急值守;報告和通報事故災難救援進展情況等工作。
(2)搶險救援組
牽頭單位:江西礦山救護總隊
組成單位:市應急管理局、事發地縣(區、管委會)政府、礦山企業、應急救援隊伍
主要職責:負責組織制定應急救援方案和處置措施,協調應急救援隊伍以及應急救援物資到位,組織現場應急救援等工作。
根據事故災難類型、程度和應急工作要求,需要其他部門參加的,按相關職責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3)救援專家組
牽頭單位:市應急管理局
組成單位:應急救援專家
主要職責:參與事故災難救援方案的研究和制定,為應急救援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事故原因的調查,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4)應急保障組
牽頭單位:事發地縣(區、管委會)政府
組成單位: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氣象局、市交通運輸局、供電公司、駐新余通信運營單位、礦山企業
主要職責:負責組織協調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所需的應急物資、經費、氣象、通信、運輸、電力等各種保障工作。
(5)醫療防疫組
牽頭單位:市衛健委
組成單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
主要職責:組織協調醫院做好受傷人員的搶救工作,負責事故現場的衛生防疫工作,協同組織遇難人員身份確認和遺體處置,負責事故災難中的環境監測工作。
(6)治安警戒組
牽頭單位:市公安局
組成單位:事發地縣(區、管委會)政府
主要職責:負責維護礦區的治安和社會穩定,實施交通管制和疏導。
(7)新聞宣傳組
牽頭單位:市委宣傳部
組成單位:市應急管理局、事發地縣(區、管委會)政府
主要職責:負責事故相關信息發布、新聞報道工作。
(8)善后工作組
牽頭單位:事發地縣(區、管委會)政府
組成單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應急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自然資源局、礦山企業、保險公司
主要職責:負責應急救援生活保障,負責遇險遇難親屬安置、安撫;負責遇難人員遺體處置、撫恤、賠償、工傷保險待遇落實,社會捐贈;污染物清理處置、環境恢復等。
4.預警和預防機制
4.1信息監測與監控
(1)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全市礦山事故災難信息的監測與監控、接收、報告,初步處理、統計分析及相關工作制度制定。
(2)市、縣(區、管委會)有關單位應建立健全并及時更新礦山事故災難隱患和重大危險源監控數據庫,制訂并完善監控方案,進行風險分級,對可能引發礦山安全生產事故的信息,相關單位和部門應及時通報有關當地政府和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較大、重大及特別重大礦山事故隱患信息應及時上報市應急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并按程序上報江西省應急指揮機構。
(3)市、縣(區、管委會)應急管理局對重大危險源、風險高的礦山企業實施重點監測與監控,及時分析重點監測與監控信息,督促礦山企業整改并跟蹤整改情況。
(4)礦山企業應根據地質條件、可能發生災害的類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業基本情況和事故隱患及危險源數據庫,同時報送當地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5)礦山企業應及時收集安全管理人員、現場作業人員等提供的各種安全信息、礦井與露天采剝作業場所和尾礦庫安全監控系統的監測數據,做好監測、監控工作。
4.2預警預防行動
(1)市、縣(區、管委會)應急管理局應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信息,制定應對方案,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和礦山企業采取針對性的措施預防事故發生。
(2)當接到事故預警信息后,當地應急管理部門應就近通知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應急救援專家及有關單位做好應急準備;認為可能發生較大或者較大以上事故災難時,應及時報告指揮部,并通知其他成員單位。一旦發生事故災難,根據事故災難等級,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
(3)礦山企業應定期組織安全生產分析,利用監測監控系統進行預警預報,當發生事故征兆時,應立即停止生產,組織人員撤離,采取相應預防性處置措施;當發生事故預警時,應按程序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5.應急響應
5.1事故災難及應急響應分級標準
根據事故災難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礦山事故災難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事故)、Ⅱ級(重大事故)、Ⅲ級(較大事故)、Ⅳ級(一般事故)。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災難,啟動Ⅰ級響應: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災難。
發生重大事故災難,啟動Ⅱ級響應: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災難。
發生較大事故災難,啟動Ⅲ級響應: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災難。
發生一般事故災難,啟動Ⅳ級響應: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災難。
5.2信息報告
5.2.1信息報告責任主體
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屬地)是事故災難信息報告的責任主體,負責本轄區內事故災難信息的接報、核查、收集、報告(包括電話報告和書面報告)等。
5.2.2信息報告的范圍
(1)一般事故災難信息報送范圍:造成1人以上死亡(失蹤)或3人以上受傷,或危及5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2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較大及以上事故災難信息報送范圍:造成3人以上死亡(失蹤)或10人以上重傷,或造成10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5.2.3信息報告的方式、時限
(1)礦山事故災難發生后,事發單位應當立即電話向事發當地政府及應急管理部門報告信息。
(2)一般事故災難信息:事發地的縣(區)應急管理局應在事發后60分鐘內電話報告、90分鐘內書面報告市應急管理局,市應急管理局應在接報后60分鐘內電話報告和90分鐘內書面報告省應急管理廳和市委、市政府,同時持續核實、跟進并續報突發事件情況。
(3)較大及以上事故災難信息:發生較大或緊急突發事件(以省委總值班室《緊急信息報送范圍》為準),事發地的縣(區)應急管理局應在事發后20分鐘內電話報告、1小時內書面報告市應急管理局,市應急管理局應在事發后30分鐘內電話報告、2小時內書面報告省應急管理廳和市委、市政府,同時持續核實、跟進并續報突發事件情況。其中重特大突發事件立即電話報告、1小時內書面報告。
(4)各級政府及應急管理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后,要按照“首報要快、續報要準、終報要全”的原則,切實把握事故災難信息報送的要求,履行信息報送職責,緊急情況可越級上報。對于較大及以上事故災難信息,事發地政府及應急管理部門可直接向市政府及市應急管理局報告。
5.2.3信息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類別、事故原因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初次報告情況不明、事故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或者續報。
(7)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5.3應急響應啟動
(1)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災難(Ⅰ級)和重大事故災難(Ⅱ級),由市應急救援指揮部提請省應急救援指揮部啟動應急預案。市應急救援指揮部對應事故災難級別啟動Ⅰ級或Ⅱ級應急響應,總指揮趕赴事故現場,并成立現場指揮部,開展先期處置,待省應急救援指揮部主要領導趕赴現場后,由省應急救援指揮部主要領導擔任總指揮,負責制定方案,指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開展工作。
(2)發生較大事故災難(Ⅲ級),成立新余市礦山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部,市應急救援指揮部啟動Ⅲ級應急響應,指揮部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成立現場指揮部并擔任總指揮,負責制定方案,指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開展工作。
(3)發生一般事故災難(Ⅳ級),由事發地縣(區、管委會)成立應急救援指揮部,啟動Ⅳ級應急響應,事發地縣(區、管委會)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人趕赴現場,成立現場指揮部并擔任總指揮,負責制定方案,指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開展工作。
以上各級在應急響應過程中,認為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啟動應急響應實施應急救援。
5.4應急響應程序
啟動Ⅰ級、Ⅱ級、Ⅲ級應急響應,指揮部按下列程序和內容響應:
(1)指揮部辦公室或相關成員單位接到事故災難報告后,立即報告市政府及指揮部負責人,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做好相關準備工作。
(2)總指揮根據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指示及總指揮職責,啟動相應響應。
(3)指揮部辦公室進一步核實礦山事故災難情況,整理相關資料和信息,為指揮部決策提供基礎資料,傳達指揮部關于應急救援工作的指導意見。
(4)事故現場指揮部研究、決策救援方案,現場部署、指導、協調、組織有關部門和事發地縣(區、管委會)政府及礦山企業采取具體的應急處置措施。
(5)指揮部確定趕赴現場參加應急處置工作的指揮部成員單位,通知應急救援專家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及相關成員單位立即趕赴事發現場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6)及時向市政府報告礦山事故災難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情況,并適時向媒體公布。
5.5指揮協調和應急處置
(1)礦山事故救援指揮遵循屬地為主的原則,按照分級響應,當地政府和有關單位及礦山企業有關人員組成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具體領導、指揮礦山事故現場救援工作,指揮協調事項如下:
①根據應急救援工作情況,及時向上級政府報告應急救援進展情況,提出應急救援重大事項決策建議。
②組織專家及時制訂或修訂科學施救方案,為現場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
③協調落實隊伍、物資、經費、醫療、通信、電力等各種保障措施。
④組織治安警戒。
⑤做好新聞報道工作。
(2)參加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在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下,按照應急救援工作部署和方案,積極開展應急救援行動和各種保障行動。
①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
②迅速找到并控制消除事故災難的危險源,標明或劃定危險區域,防止事故災難擴大。
③根據事故災難類型,迅速恢復被損壞的供電、通風、運輸、排水、通信等系統,并采取措施為遇險人員逃生創造條件。
④組織專業人員加強礦區環境、氣體等監測監控,確保應急救援工作順利進行。
⑤組織各種應急保障。
5.6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
應急救援必須由應急救援隊伍進行,嚴格控制進入災區人員的數量,應急救援人員必須根據礦山事故的類別、性質,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才能進入事故現場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所有應急救援工作地點都要安排專人檢測氣體成份、風向和溫度等,確保工作地點救援人員的安全。
5.7信息發布
指揮部負責組織和管理新聞報道工作,信息發布要遵循及時、主動、客觀、準確、規范原則。
5.8應急結束
應急救援工作基本結束,事故現場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事故隱患消除后,經市政府或者有關規定要求的上級政府宣布應急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現場指揮部撤銷。
6.后期處置
6.1善后處置
事發地政府及有關單位積極做好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治療、安置、補償、征用物資和勞務補償、救援費用支付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安撫受害及受影響人員,保持社會穩定,恢復正常秩序。
6.2保險理賠
礦山事故災難發生后,保險機構及時安排人員開展相關的保險受理和賠付工作。
6.3調查與評估
礦山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應根據有關規定,查明事故災難原因,落實事故災難責任,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和減少類似事故災難發生。
各有關單位要對應急救援工作進行總結和評估,總結經驗,找出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促進礦山應急救援工作更好地開展。
7.保障措施
7.1救援隊伍保障
(1)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全市應急救援隊伍的協調調動,檢查并掌握全市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裝備情況,事故災難發生后,根據救援需要,請示上級有關部門協調調動有關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2)各縣(區、管委會)人民政府及應急管理局,要督促礦山企業建立專職或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沒有建立專職應急救援隊伍的礦山企業,除建立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外,還要與專職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救護協議,建立聯合救援保障工作機制。
7.2經費保障
各礦山企業應當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必須為礦工辦理工傷保險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并及時足額繳納保險金。事故災難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必要時由礦山所屬縣(區、管委會)政府負責籌集。
7.3醫療保障
衛健部門負責組建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援藥物、技術、設備,事故發生后及時趕赴現場開展急救工作,指導醫療機構做好后續救援工作。
7.4救援裝備、物資保障
各縣(區、管委會)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工作,建立應急物資儲備數據庫,并加強對物資儲備的監督管理,各礦山企業應當配備必要的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物資更新。
7.5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要保證緊急情況下交通運輸工具的安排,確保應急物資和人員及時到達現場,公安交警部門組織對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保證應急救援工作順利進行。
7.6通信和信息保障
新余市礦山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各有關人員和各有關單位聯系方式的信息收集,通信單位做好應急救援通信保障工作,確保有關人員能夠隨時取得聯系。
7.7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負責事故災難現場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維護現場秩序,及時疏散群眾。發放通行證,限制無關人員進入現場,加強對重要人員、重點區域、重要物資和設備的防范和保護。
7.8技術支持與保障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設立礦山應急救援專家信息庫,根據事故災難情況,及時召集有關專家研究分析事故災難情況,提出應急救援措施意見,制定應急救援方案。
7.9宣傳、培訓和演練
(1)宣傳。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礦山企業要向員工說明礦山作業的危險性及發生事故災難可能造成的危害,組織礦山事故災難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知識的宣傳,增強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2)培訓。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礦山企業需將礦山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知識和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提高有關人員處置事故災難的能力和素質。
(3)演練。本預案的演練由市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單位每兩年至少組織一次。
8.附則
8.1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應急響應分級等內容變更的,由指揮部辦公室及時修訂完善,報市政府審查通過后組織實施,有關單位按照本預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職責,并制定相應預案。
8.2獎勵與責任
(1)對在礦山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所在單位、上級管理部門、地方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2)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受傷、致殘或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救援過程中為搶救他人或國家財產英勇犧牲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烈士。
(3)對不按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災難真實情況的,對不服從指揮部調遣、臨陣脫逃或存在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3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及聯系方式
市應急管理局值班電話:0790-6415110
8.4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8.5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贛公網安備 360502020000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