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家藥監局和江西省藥監局工作部署,新余市市場監管部門深入推進藥品安全鞏固提升行動。行動開展以來,全市市場監管系統圍繞“防范風險、查辦案件、提升能力”,持續加強藥品安全監管,嚴厲打擊藥品領域違法違規行為,查辦了一批“兩品一械”案件,切實維護了人民群眾用藥安全。現向社會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新余市某大藥房有限公司未憑處方銷售藥品案
2024年2月28日,新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國家網絡平臺監測線索推送,對轄區內新余市某大藥房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涉嫌未憑處方網上銷售藥品。經調查,當事人曾于2024年1月31日因未憑處方銷售藥品被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處罰,被處罰后仍繼續不憑處方在網上銷售處方藥品。上述行為違反了《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2024年3月29日,新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新余市某商貿有限公司經營未依法注冊的醫療器械案
接群眾舉報線索,2023年6月9日,新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赴新余市某商貿有限公司進行調查。經查,該商貿有限公司注冊地址與實際經營地址不一致,并在其京東商城平臺開設的網銷店鋪銷售“子宮托”,該產品外包裝未標注第二類醫療器械注冊證及生產企業等信息,且該店鋪未展示相關產品注冊證信息。當事人現場提供的銷售產品注冊證明文件與銷售產品信息不符。上述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2023年8月8日,新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3、新余某醫療美容有限公司經營使用過期及未按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標示要求貯存的醫療器械案
2023年12月26日,新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公安機關對新余某醫療美容有限公司案件線索進行現場核查。現場檢查時在該公司發現醫療器械產品“一次性使用備皮刀”已超過使用期限,并且發現醫療器械產品“注射用透明質酸鈉復合溶液”未按產品說明書和標簽標示要求貯存。
當事人經營使用過期的醫療器械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未按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標示要求貯存醫療器械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新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三項、第八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過期的醫療器械,對經營使用過期醫療器械以及未按說明書和標簽標示要求貯存醫療器械的行為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4、江西某商貿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案
2023年9月,新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江西某商貿有限公司舉報線索進行現場核查。執法人員在該公司注冊地址未發現該企業的經營痕跡及招牌,詢問周圍商戶均表示不知曉該公司。執法人員多次致電該企業法定代表人胡某,電話均未接聽。后經進一步調查發現,該企業因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已于2023年6月1日被渝水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列入異常經營名錄,執法人員隨即通過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將該企業列入警示名錄。2024年2月1日,該企業法定代表人胡某主動來到新余市市場監管局就其投訴舉報進行處理,新余市市場監管局通過舉報件信息及該企業法人胡某提供的證據開展調查。經查,江西某商貿有限公司在美團平臺注冊成立了“某醫療器械專營店”的網絡店鋪,并在該網店上架了第三類醫療器械產品“神潔物理抗菌噴霧敷料”。該企業無法提供《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涉嫌未經許可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行為。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5、渝水區北湖東路某美發館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案
2024年3月11日,新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執法人員對渝水區北湖東路某美發館開展化妝品執法檢查。現場檢查時,執法人員在該經營單位發現化妝品熙語牌“姜汁頭皮按摩膏”2瓶已過期。在調查中當事人認可其違法行為。當事人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沒收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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