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公共文化和旅游資源權益,促進公共文化和旅游資源服務發展,構建現代公共文化和旅游資源服務體系,提高公共文化和旅游資源服務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文化和旅游資源服務的提供,公共文化和旅游資源服務設施的建設,公共文化和旅游資源服務的參與、保障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文化和旅游資源服務,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門和社會力量向公眾提供的公共文化和旅游資源服務設施、資源、文化和旅游產品、文化和旅游活動及其他服務。
第三條 公共文化和旅游資源服務設施包括用于提供公共文化和旅游資源服務的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站)、美術館、公共數字文化和服務點以及公共文化和旅游資源服務相關的其他場地、建筑物和設備。
第四條 公共文化和旅游資源服務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協調、方便群眾的方針,遵循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原則。
第五條 政府興辦的公共文化和旅游資源服務設施應當實行免費開放。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的各類公共文化和旅游資源服務免費或者優惠提供公共文化和旅游資源服務。
第六條 公共文化和旅游資源服務設施的開放不得少于國家規定的最低時限。
公共文化和旅游資源服務設施管理單位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應當適當延長公共文化和旅游資源服務設施的開放時間,并增設相應的公共文化和旅游資源服務項目。
第七條 公共文化和旅游資源服務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向公眾公示服務內容、免費服務項目和開放時間。因特殊原因需要改變公共文化和旅游資源服務事項的,公共文化和旅游資源服務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提前三日公布。
第八條 公共文化和旅游資源服務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完善服務條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務規范,完善年度報告和信息公開、公眾監督等基本制度,并向所在公共文化和旅游資源服務等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嚴禁違規占用、利用公共文化和旅游資源、公共娛樂場所為少數人員服務。
第十條 公共文化和旅游資源服務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公示開放時間、服務項目等事項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公眾開放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供公共文化和旅游資源服務項目的;
(四)進行與公共文化和旅游資源服務設施功能、用途不相適應的活動的;
(五)對規定免費的服務項目或者免費開放的公共文化和旅游資源服務設施進行收費的;
(六)未建立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和公共文化和旅游資源服務設施管理相關規定的。
第十一條 侵占、破壞公共文化和旅游資源服務設施的,由公共文化和旅游資源服務設施管理單位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9月20日起施行。
新余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旅游局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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