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與依據
根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5號)第三十三條規定:“應當建立定點醫藥機構、人員等信用管理制度,根據信用評價等級分級分類監督管理,將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行政處罰結果等情況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其他相關信息公示系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懲戒。”,《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西省深化醫療保障基金監管制度體系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贛府廳字〔2020〕90號)規定:“積極開展定點醫藥機構信用承諾和信用提醒約談,形成事后懲戒與事前提醒教育并重的信用管理格局。”為進一步規范強化我市醫療保障基金監管工作,營造誠實守信的信用環境。
二、《信用承諾》的主要內容
《信用承諾》包括政策依據、信用承諾對象及實施時間、信用承諾的內容、信用承諾的程序、工作要求五個部分組成。
三、主要政策解答
1.《信用承諾》實施目的?
通過信用承諾強化兩定醫藥機構的責任意識,促進依法執業、誠信服務,營造良好的醫療信用環境,維護正常的醫療服務市場秩序。履行信用承諾情況可以作為事中事后監管的參考,作為表彰獎勵、評先評優、資質認定、年度檢查的依據,對嚴重失信的,列入誠信“黑名單”,努力推動形成醫藥機構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政府監管的社會共治格局。
2.《信用承諾》的對象?
新余市范圍內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
3.《信用承諾》實施時間?
從2021年10月1日起。
四、解讀單位
新余市醫療保障局財務基金科
解讀人:周曉喜
政策咨詢電話:0790-6456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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