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統計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各調查總隊:
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標準是低保制度的基礎和核心要素,是認定保障對象、確定保障范圍、核定保障金額的重要依據,關系到低保制度公平實施和可持續發展。為規范低保標準確定調整工作,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等要求,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以兜住兜準兜牢基本民生底線為目標,建立科學合理的低保標準確定調整機制,促進低保制度健康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
堅持共享發展。低保標準體現“困難群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理念,隨著當地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逐步提高。
堅持適度合理。低保標準確定調整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負擔能力相適應,盡力而為、量力而行,不脫離實際、不超越階段。
堅持科學規范。低保標準確定調整以權威部門公布的統計數據為測算依據,做到依據客觀、方法科學、程序嚴謹。
堅持公開透明。及時公布低保標準確定調整情況,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二、主要內容
(一)統一標準確定方法。低保標準根據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區分城鄉分別確定。計算公式為:低保標準=當地上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量化比例。省級平均低保標準計算應采取加權平均法。計算公式為:省級平均低保標準=Σ(所轄各縣區低保標準×各縣區低保人數)÷轄區低??側藬?。
(二)科學確定量化比例。低保標準與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掛鉤的量化比例,由各地按照發展改革、統計部門提供的相關數據,綜合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用支出(含必需食品消費支出和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物、水電、燃氣、公共交通、日用品等非食品類生活必需品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力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民政部、財政部每年將組織專家對各地量化比例的合理性進行評估,指導各地科學確定量化比例和低保標準。
(三)規范標準確定程序。低保標準由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研究提出方案,按程序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公布,并于公布后次月起執行。低保標準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民政部門應當將公布的低保標準報省級民政部門、財政部門備案。各地民政部門應在上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等有關統計數據公布后,啟動低保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會同財政部門進行測算,需要調整的,原則上應在當年6月底前調整完畢。
(四)加強相關標準銜接。各地要加強低保標準與最低工資標準的合理銜接。充分發揮低保標準的基礎參照作用,加強低保標準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基本生活標準、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標準、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標準等各類保障標準統籌銜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充分認識低保標準確定調整工作對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大意義。民政部門要切實發揮主管部門的職能作用,加強與發展改革、財政、統計等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確保低保標準確定調整工作有序推進。要加強政策宣傳,引導社會公眾正確認知低保制度功能作用,倡導自強自立,鼓勵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低保對象積極就業。
(二)強化工作落實。各地要立足現有工作基礎,從實際出發,做好低保標準確定調整工作。防止和克服提前規定一定時期內低保標準的增長幅度,或在城鄉發展水平差異較大的地區追求城鄉低保標準一體化,避免盲目攀比。目前采取其他方法確定低保標準的,要抓緊開展測算調整工作,確保相關工作平穩有序過渡。
(三)加強督促指導。各省級民政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引導經濟發展水平相近地區逐步縮小地區間低保標準差距。低保標準確定調整工作將納入民政部、財政部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績效評價體系,并作為分配下達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的重要參考因素。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民政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國家統計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制定和調整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2011〕80號)同時廢止。
民 政 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國 家 統 計 局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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