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別扶助對象條件
1、獨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別扶助
我省城鎮和農村獨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子女家庭的夫妻。特別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戶籍在本省內;
(2)女方年滿40周歲;
(3)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4)現無存活子女。
2、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
我省城鎮和農村獨生子女傷、病殘后未再生育子女家庭的夫妻。特別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戶籍在本省內;
(2)女方年滿49周歲;
(3)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4)現一個子女被依法鑒定為傷、病殘達到三級(含三級)以上。
(二)特別扶助標準
1、獨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別扶助
獨生子女(含收養子女)死亡、女方年滿40周歲且未再生育也未再收養子女的家庭,夫妻以女方年齡段為標準發放特別扶助金。
(1)40至48周歲的,每人每年4800元;
(2)49至59周歲的,每人每年7800元;
(3)60周歲以上的,每人每年9720元。
2、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
獨生子女(含收養子女)傷、病殘、女方年滿49周歲且未再生育也未再收養子女的家庭,夫妻按每人每年6600的標準發放特別扶助金。
三、所需資料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申報表》、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包括配偶及子女)、結婚證或離婚證、配偶及子女死亡證明或《殘疾人證》、相關的證明材料。
(我市只發放戶籍在本市的對象)
贛公網安備 360502020000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