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象:指父母雙方均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被撤銷監護資格、被遣送(驅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兒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被撤銷監護資格、被遣送(驅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兒童。
2.標準: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標準為1200元/人/月。
3.申請審批程序:
(1)申請。監護人或受監護人委托的近親屬或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填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申請表》,向兒童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2)查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部門信息比對的方式查驗兒童父母情況,作出查驗結論。無法通過部門信息比對核驗的,可由兒童本人或其監護人、親屬協助提供必要補充材料。對符合條件的,連同申報材料一并報送縣級民政部門。對查驗結論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等方式再次進行核實。
(3)確認。縣級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報材料及查驗結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確認。符合條件的,認定為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錄入“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統”,并從當月起發放基本生活補貼。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4.申請材料:
(1)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身份證明材料:兒童本人戶口本或身份證、兒童本人出生證明、兒童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張。
(2)父母雙方或其中一方的相關證明材料:父母雙方戶口本或身份證、結婚證或離婚證。父母屬重度殘疾的,提供一、二級殘疾證或三、四級智力殘疾、精神殘疾證。父母屬重病的,提供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歷、診斷證明或出院證明。父母屬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被(驅逐)處境且未履行撫養義務的,指期限在6個月以上,提供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或司法部門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或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父母屬被撤銷監護資格的,提供人民法院判決書。父母屬失聯的,指失去聯系且未履行監護撫養責任6個月以上,提供公安機關出具證明《兒童失聯父母查找情況回執單》。不具備公安部門接警處置的情形,可采取“個人承諾+鄰里證明+村(居)證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查驗+縣級民政部門確認”的形式,形成《兒童父母失聯情況認定表》。父母一方死亡的,公安機關出具的父(母)死亡戶口簿銷戶頁或證明;或醫院出具的父(母)死亡證明;或殯儀館出具的父(母)死亡火化證;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宣告死亡法律文書。父母一方失蹤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證明。
(3)監護人相關材料:監護人(撫養人)戶口本或身份證、監護人或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本人社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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