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48號
《江西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于2022年9月29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江西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9月29日
江西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
(2010 年 7 月 30 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19 年 9 月 28 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正 2022年 9 月 29 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五章 網絡保護
第六章 政府保護
第七章 司法保護
第八章 特別保護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培養擔當民族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保護未成年人應當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
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學校和家庭盡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
本條例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組織制定和實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規劃,相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專項資金,用于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落實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法規,并對其實施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二)研究審議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重大事項,協調推進有關單位制定和實施未成年人保護的規劃、政策、措施、標準;
(三)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指導有關單位的未成年人保護相關工作;
(四)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制度;
(五)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處理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投訴、檢舉、控告;
(六)總結、推廣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經驗,組織開展統計調查、宣傳教育、考核評估和表彰獎勵工作;
(七)履行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有關的其他職責。
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本級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委員會日常工作,設立專兼職相結合的未成年人權益督查專員。
第五條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殘疾人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以及其他人民團體、有關社會組織,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共產主義青年團應當依托青年之家、青少年維權崗等陣地維護未成年人發展權益。
婦女聯合會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家庭教育指導,依托兒童之家等活動場所,為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提供支持。
工會應當開展職工未成年子女關愛服務,鼓勵、支持用人單位建設母嬰室和托育設施,以及為職工未成年子女提供嬰幼兒照護、假期課后托管等服務。
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加強殘疾未成年人權益保障,落實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指導有條件的地方擴大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年齡范圍,放寬對救助對象家庭經濟條件的限制。
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應當組織動員廣大老干部、老戰士、老專家、老教師、老模范等參與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發揮榜樣帶動和教育引導作用。
其他人民團體和有關社會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參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第六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采取毆打、虐待、脅迫、禁閉等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對未成年人行為進行干預。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控告。
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
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檢舉、控告或者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受理、處置,并以適當方式將處理結果告知相關單位和人員;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由首先接到的部門會同其他部門共同處理,不得相互推諉,有需要協調的事項,及時向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委員會報告。
第七條 對保護未成年人有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八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接受有關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學校的家庭教育指導,樹立正確的家庭教育理念,創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環境,以良好的言行和科學的方法,教育、影響和保護未成年人。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員應當協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
第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護義務,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財產權益等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應溺愛未成年人,應當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發現未成年人逃學、無故夜不歸宿、離家出走的,應當立即尋找;發現涉嫌引誘、脅迫、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承擔家庭教育主體責任,針對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特點,以下列內容為指引,開展家庭教育:
(一)教育未成年人愛黨、愛國、愛人民、愛集體、愛社會主義,樹立維護國家統一的觀念,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培養家國情懷;
(二)教育未成年人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崇德向善、尊老愛幼、熱愛家庭、勤儉節約、團結互助、誠信友愛、遵紀守法,培養其良好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意識和法治意識;
(三)幫助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成才觀,引導其培養廣泛興趣愛好、健康審美追求和良好學習習慣,增強科學探索精神、創新意識和能力;
(四)保證未成年人營養均衡、科學運動、睡眠充足、身心愉悅,引導其養成良好生活習慣和行為習慣,促進其身心健康發展;
(五)關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導其珍愛生命,對其進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網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詐騙、防拐賣、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識教育,幫助其掌握安全知識和技能,增強其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
(六)幫助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勞動觀念,參加力所能及的勞動,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獨立生活能力,養成吃苦耐勞的優秀品格和熱愛勞動的良好習慣。
第十一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心未成年人的學習、生活和交往情況,引導未成年人養成積極進取、健康向上的品格;關注未成年人情感需求和思想狀況,及時溝通并給予正確指導;引導和支持未成年人參加各類積極健康的文體、社會交往等集體活動,共同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保障適齡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
適齡未成年人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持縣級以上醫院病歷,向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審核后,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環境,及時排除引發觸電、燒傷、燙傷、中毒、跌落等傷害的安全隱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提高戶外安全保護意識,防止未成年人被拐賣或者走失,避免發生溺水、動物傷害等事故。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參加游泳以及乘坐游樂設施、客運索道等具有危險性的活動,應當有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法規,增強交通安全意識;為乘坐家庭乘用車的學齡前兒童按照規定配備兒童安全座椅并安排在后排座位就坐;不得讓未成年人駕駛機動車或者違反規定在道路上駕駛非機動車。
第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使未滿八周歲或者由于身體、心理原因需要特別照顧的未成年人處于無人看護狀態,或者將其交由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適宜的人員臨時照護。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使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生活。
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培養未成年學生認知能力、合作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未成年學生全面發展。
學校應當建立以校長為第一責任人的未成年學生保護工作制度,并確定一名學校負責人分管未成年學生保護工作;建立未成年學生保護工作機構,有條件的可以設立學生保護專員;建立與家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聯系制度。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保障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不得違反國家規定開除、變相開除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對尚未完成義務教育的輟學未成年學生進行登記并勸返復學;勸返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教育主管部門書面報告,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責令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將其送入學校接受義務教育。
學校應當關心、愛護未成年學生,不得因家庭、身體、心理、學習能力等情況歧視學生。對家庭困難、身心有障礙的學生,應當提供合理便利,給予特別關愛;對學習困難、行為異常的學生,應當以適當方式教育、幫助,必要時可以通過安排教師或者專業人員課后輔導等方式給予幫助或者支持。
學校應當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建立留守未成年學生、困境未成年學生的信息檔案,落實學生資助政策,開展關愛幫扶工作。
學校處分未成年學生前,應當與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溝通,給予申辯的機會,并對申辯的內容予以書面答復。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執行國家關于教學制度、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的規定,執行國家教育主管部門關于課時和作業量的規定,保證未成年學生休息、娛樂、體育鍛煉的時間和參加文化、科技以及公益活動的時間,不得以任何名義占用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學生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集體補課,加重其學習負擔。
幼兒園、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對學齡前未成年人進行小學課程教育。
學校應當遵循教育規律和未成年學生成長規律,提供做作業、自主閱讀、體育、藝術、科普活動,以及娛樂游戲、拓展訓練、開展社團及興趣小組活動、觀看適宜兒童的影片等有利于促進未成年學生全面發展的課后服務。提倡學校對個別學習有困難的學生給予免費輔導幫助。
第十八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食品藥品、校車等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制度,配備專兼職安全保衛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建立一鍵式緊急報警、視頻監控系統,并與屬地公安機關、教育部門聯網,定期開展安全檢查,消除安全隱患,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園)期間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未成年人在校(園)期間,學校、幼兒園應當對校(園)實行封閉管理,不得讓未成年人私自離開校(園),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校(園)。學校、幼兒園應當向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告知上學放學時間;未成年人提前離開校(園)的,應當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寄宿制學校應當建立夜間值班和安全巡查制度,配備生活輔導員和安全保衛人員,加強未成年人在校期間的生活指導和安全保護。
學校、幼兒園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學習和生活設施,提供的食品、藥品、學生服、教具、餐具、體育運動器材等學習、生活和活動用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并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教職員工公開采購情況。
第十九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加強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將防雷、防洪、防震、防火及交通安全等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的防范知識納入教育內容,并根據需要制定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等突發事件和意外傷害的預案,配備相應設施,每學期組織應急演練。遇有突發事件,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未成年人在校(園)內或者本校(園)組織的校(園)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學校、幼兒園應當立即救護,妥善處理,及時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并向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統籌推進法治副校長聘任與管理工作,推動法治副校長履行職責。法治副校長應當協助學校開展法治教育、學生保護、安全管理、預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
學校應當將心理健康教育納入教育內容,定期開展未成年學生心理健康測評,按照規定配備心理健康教育教師、建設心理輔導室,或者通過購買專業社會工作服務等多種方式為未成年學生提供專業化、個性化的指導和服務。發現未成年學生心理或者行為異常的,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對教職員工、未成年學生等開展防治學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訓。
學校及其教職員工發現有未成年學生實施下列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通知實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與欺凌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對相關未成年學生及時給予心理輔導、教育和引導;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給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
(一)拳打、腳踢、掌摑、抓咬、推撞、拉扯等方式侵犯他人身體或者恐嚇威脅他人;
(二)以辱罵、譏諷、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綽號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嚴;
(三)搶奪、強拿硬要或者故意毀壞他人財物;
(四)惡意排斥、孤立他人,影響他人參加學校活動或者社會交往;
(五)通過網絡或者其他信息傳播方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散布謠言或者錯誤信息詆毀他人、傳播他人隱私;
(六)其他對未成年學生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行為。
對實施欺凌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根據欺凌行為的性質和程度,依法加強管教,并對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加強管教的要求。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等嚴重欺凌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主管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工作制度,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及身心發展規律,對未成年人開展適合其年齡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騷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學校、幼兒園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應當立即制止并采取保護措施,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主管部門、人民檢察院報告,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未成年人,學校、幼兒園應當進行心理輔導,提供必要的幫助,不得泄露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未成年人個人及其家庭信息。
第二十三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并制止教職員工以及其他進入校(園)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
(一)與未成年人發生戀愛關系、性關系;
(二)撫摸、故意觸碰未成年人身體特定部位等猥褻行為;
(三)向未成年人作出具有調戲、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
(四)向未成年人展示傳播包含色情、淫穢內容的信息、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
(五)其他構成性侵害、性騷擾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及其教職員工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規范,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對未成年人實施恐嚇、侮辱、歧視、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
(二)違反國家規定向未成年人收取費用;
(三)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索要或者變相索要禮品和財物;
(四)以牟取利益為目的,向未成年人推銷或者要求、指定未成年人購買特定教輔材料或者其他商品、服務;
(五)組織、要求未成年人參加校外有償補課,或者與校外機構、個人合作向未成年人提供其他有償學科類培訓服務;
(六)組織、要求未成年人參加商業性活動或者與其年齡、身心健康不相適應的其他活動;
(七)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教師家訪制度,采取組織建立家長委員會、家長學校等方式,密切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系,討論、協商、通報與未成年人有關的事項,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
對曠課、逃學的未成年人,應當會同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及時教育、規勸,促使其返校上課。對有不良行為或者輕微違法行為的未成年人,應當如實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并加強教育、管理。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二十六條 全社會應當樹立關心、愛護未成年人的良好風尚,為未成年人創造良好的成長環境。
鼓勵、支持和引導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和服務。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宣傳,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營造關愛保護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圍。
第二十七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設置專人專崗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配備未成年人關愛服務場所并保障正常運行;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宣傳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指導、幫助和監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監督未成年人委托照護情況,發現被委托人缺乏照護能力、怠于履行照護職責等情況,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門報告,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幫助、督促被委托人履行照護職責。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下列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門報告: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隱私部位遭受或者疑似遭受非正常損傷的;
(二)不滿十四周歲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害、懷孕、流產的;
(三)十四周歲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害而懷孕、流產的;
(四)未成年人身體存在多處損傷、嚴重營養不良、意識不清, 存在或者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毆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殺、自殘、工傷、中毒、被人麻醉、毆打等非正常原因導致傷殘、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遺棄或者長期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
(七)發現未成年人來源不明、失蹤或者被拐賣、收買的;
(八)發現未成年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生育的;
(九)發現未成年人被組織乞討的;
(十)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者未成年人正在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
第二十九條 公共文化設施及相關服務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鼓勵公共文化設施開設未成年人專場,配備適當的專業人員,為未成年人主題教育、社會實踐、體育鍛煉等提供有針對性的服務。鼓勵和支持具備條件的場館在寒暑假期間增設適合未成年人特點的陳列展覽項目。
第三十條 公共場所、公共交通站點、旅游景區景點等應當完善便利服務設施配置,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設置母嬰室、嬰兒護理臺、第三衛生間以及方便幼兒使用的坐便器、洗手臺等衛生設施,為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便利。
第三十一條 經營管理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定期對可能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游樂設施進行維護,并在顯著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標明適齡范圍和注意事項。對組織未成年人參加的體育娛樂項目,應當指派專業人員指導,保障未成年人人身安全。
第三十二條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不得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人參與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三條 全社會應當關心重視未成年人防溺水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未成年人防溺水責任制,加強防溺水宣傳教育、設施設備配備、隱患排查整治、巡查管理、應急救援、事故處置等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整合利用各類資源,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學校和社會游泳場地設施建設。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利用現有場地資源對游泳場地進行改建,或者多渠道籌措資金,增加符合安全標準的游泳場所,組織中小學生開展游泳培訓。鼓勵農村建設鄉村游泳池并加強管理,滿足農村適齡未成年人游泳需求。鼓勵學校對適齡未成年人開設游泳課程,鼓勵有關組織和個人為未成年人開展游泳技能培訓和防溺水知識教育提供支持和幫助。
河流、湖泊、山塘、水庫等危險水域的管理者應當在相關水域設置警示標志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防范措施,警示、防范、勸阻未成年人游泳、戲水或者實施其他危險行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展防溺水綜合治理工作,完善相關水域警示標志和防護設施,加強日常安全巡查,及時排查風險隱患。
鼓勵有關組織和個人在危險水域放置溺水搶救設施,組織志愿者在夏季開展防溺水巡護活動。
第三十四條 旅館、賓館、酒店、民宿等住宿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時,應當詢問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系方式、入住人員的身份關系等有關情況,并按照規定做好信息登記。
住宿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入住提醒事項,嚴格核實未成年人年齡等信息。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并及時聯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住宿經營者不得違反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在其經營場所向未成年人提供專業的電子游戲設備和互聯網游戲服務。
第三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周邊二百米范圍內不得設置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設備,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劇本娛樂經營場所使用的劇本腳本應當設置適齡提示,標明適齡范圍,除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劇本娛樂經營服務。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標志,并設專人專崗加強管理;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三十六條 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煙(含電子煙,下同)、酒、彩票銷售網點,具體范圍由省煙草專賣、市場監督管理、民政、體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確定。
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彩票,以及具有賭博性質的刮獎卡、盲盒等商品,或者兌付彩票獎金和刮獎卡禮品、現金。煙、酒和彩票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或者彩票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任何人不得在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吸煙、飲酒。
第三十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不得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文身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未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醫療美容服務。
第三十八條 未經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等方式處理未成年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新聞媒體采訪報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應當客觀、審慎和適度,不得違法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學校、照片、圖像以及其他可能識別出未成年人身份的資料,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譽、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新聞媒體應當對所獲得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等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九條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對工作人員是否具有前款規定的違法犯罪記錄進行查詢。發現其工作人員具有前款規定的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其工作,及時解聘。
第五章 網絡保護
第四十條 政府、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加強未成年人網絡素養宣傳教育,培養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網絡素養,增強未成年人科學、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網絡的意識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網絡空間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 網信、公安、教育、文化和旅游、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依法懲處利用網絡從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網絡環境。
第四十二條 新聞出版、教育、衛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網信等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宣傳教育,監督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履行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義務,指導家庭、學校、社會組織互相配合,采取科學、合理的方式對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進行預防和干預。
鼓勵社會組織和志愿者對沉迷網絡的未成年人提供幫助。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設立公益項目等方式,為有關社會組織開展幫教服務提供資助。
第四十三條 公益性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和設施應當定時向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網服務。
鼓勵和支持學校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及寒暑假期間向未成年人免費開放互聯網上網服務設施。
第四十四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未成年學生的網絡安全教育,培養未成年學生良好網絡使用習慣,增強網絡安全意識;定期開展預防沉迷網絡的宣傳教育,加強對未成年學生使用網絡和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的管理。未經學校允許,未成年學生不得將智能終端產品帶入課堂,帶入學校的應當統一管理。
學校應當加強對教師的指導和培訓,提高教師對未成年學生沉迷網絡的早期識別和干預能力。發現未成年學生進入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時,應當及時予以制止、教育;發現未成年學生沉迷網絡的,應當采取家訪、家長會、家長學校等方式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及時告知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共同對未成年學生進行教育引導、科學干預,幫助其恢復正常的學習生活。
第四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提高網絡素養,合理使用并指導未成年人使用網絡,創造良好的網絡使用家庭環境。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通過在智能終端產品上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選擇適合未成年人的服務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觸危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網絡的時間。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使用網絡游戲的情況,監督其以真實身份登錄網絡游戲;謹慎管理成年人所使用的支付賬戶、網絡游戲注冊賬號,避免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的網絡支付賬戶、網絡游戲注冊賬號進行網絡消費或者接觸不適合未成年人的網絡游戲。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并及時發現、制止和矯正未成年人不當網絡行為。在未成年人遭受網絡侵害時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投訴,維護未成年人在網絡空間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六條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機制,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產品和服務。發現產品和服務存在誘導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對相關內容、功能或者規則進行刪除、屏蔽或者修改。
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針對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設置青少年模式,在使用時段、時長、功能和內容等方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提供服務,并為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提供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
對含有可能引發或者誘導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實施違反社會公德行為、產生不良情緒、養成不良嗜好等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網絡產品和服務,應當在信息展示前予以顯著提示,并限制未成年人獲取。
第四十七條 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應當嚴格落實網絡游戲用戶賬號實名注冊和登錄要求,采取有效技術措施,識別參與網絡游戲的未成年人身份,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實名注冊和登錄的未成年人提供游戲服務;已經為其提供服務的,應當立即停止服務,并加強個人信息保護。
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對游戲產品進行分類,在網站和網絡游戲的顯著位置作出適齡提示和警示說明,并采取技術措施,不得讓未成年人接觸不適宜的游戲或者游戲功能。
第四十八條 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不得為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布者賬號注冊服務;為年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布者賬號注冊服務時,應當對其身份信息進行認證,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
禁止違反規定為未成年人提供現金充值、禮物購買、在線支付等網絡直播打賞服務。
第四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通過網絡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形式,對未成年人實施侮辱、誹謗、威脅或者惡意損害形象等網絡欺凌行為。
遭受網絡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網絡欺凌行為,防止信息擴散。
第六章 政府保護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應當明確相關內設機構或者專門人員,負責承擔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或者指定兒童督導員,及時辦理未成年人相關事務,開展法治宣傳、政策咨詢、家庭教育指導、個案處置、服務轉介等工作;支持、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立兒童主任,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展托育、學前教育事業,辦好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幼兒園,加強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農村幼兒園供給,支持社會力量依法興辦母嬰室、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幼兒園。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養和培訓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幼兒園的保教人員,提高其職業道德素質和業務能力。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適合未成年人的文化、體育、科普活動場所和設施建設納入本地區國土空間規劃。縣(市、區)應當配有綜合性、多功能的未成年人活動場所。新建或者改建的居住社區,應當配備適合未成年人的文化體育設施。
未成年人活動場所不得出租或者轉作他用。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未成年人的活動場所和文化體育設施。因城市建設確需占用的,應當就近新建不低于原標準的活動場所和設施。
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適合未成年人活動的文化、體育、科普場所和設施。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保障校園安全,監督、指導學校、幼兒園、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等單位落實安全責任,加強交通、消防、食品藥品、衛生健康、校園設施設備以及周邊環境等方面安全檢查,建立突發事件的報告、處置和協調機制。
第五十四條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幼兒園的安全管理,督促指導學校、幼兒園做好安全事件的處置工作。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中小學校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作為考評學校的重點內容。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科學的教育教學評價制度,指導學校、幼兒園通過教學、實踐、體驗等活動,豐富未成年人在文化、體育、社會及自然等方面的知識,增強未成年人的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不得將升學率與學校工程項目、經費分配、評優評先等掛鉤。
第五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學校、幼兒園周邊的治安管理,明確責任民警,加強裝備配備,完善學校、幼兒園周邊公共安全視頻監控;將學校、幼兒園周邊地區作為重點治安巡邏區域,在治安情況復雜的城區(城鎮)學校、幼兒園或者其周邊設立警務室,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治安隱患,預防和制止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公安、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在學校、幼兒園門口或者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及其周邊道路規劃、設置交通警示標志,施劃人行橫道線,根據需要設置交通信號燈、減速帶等設施,并加強維護和管理。在交通復雜路段的學校、幼兒園上學放學期間,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協管人員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藥品監督管理、生態環境、應急管理、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學校、幼兒園周邊生產、經營、服務、建筑施工等行為的監督管理,優化學校、幼兒園周邊環境,維護學校、幼兒園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五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衛生保健和營養指導,提供衛生保健服務。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的疫苗預防接種進行規范,防治未成年人常見病、多發病,加強傳染病防治和監督管理,做好傷害預防和干預,指導和監督學校、幼兒園、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開展衛生保健工作。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建立未成年人心理問題的早期發現和及時干預機制。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未成年人心理治療、心理危機干預以及孤獨癥等精神障礙早期識別和診斷治療等工作。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托12345政務服務熱線開通未成年人保護專席,及時受理、轉介有關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投訴、舉報和建議,提供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咨詢、幫助;依托12355青少年服務臺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健康、法律維權、安全保護等咨詢服務。
民政、公安、教育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有效溝通機制,及時掌握相關熱線信息。對情況緊急、應當立即采取救助保護措施的,應當先采取救助保護措施,并及時轉介處置。
第七章 司法保護
第五十八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未成年人保護聯席會議制度,健全工作聯動機制,實現信息共享,并加強與民政、教育等部門以及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人民團體的聯系和協作,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第五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設置專門機構或者配備專門人員,依法及時處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設立未成年人檢察機構或者指定專門辦案組、專門人員,依法及時處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確定少年法庭或者指定專門的合議庭、審判團隊,依法及時審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辦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員應當經過專門培訓,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專門機構或者專門人員中,應當有女性工作人員。
第六十條 對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員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務。對遭受性侵害的女性未成年被害人,應當由女性法律援助人員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檢察權,對涉及未成年人的訴訟活動等依法進行監督。
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相關組織和個人未代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訴訟,也可以通過幫助申請法律援助、提供咨詢服務、提交書面意見、協助調查取證等方式支持其提起訴訟;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社會調查,并制作社會調查報告,作為辦案和教育的參考;必要時可以委托有關社會組織進行社會調查。開展社會調查,應當依法保護相關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第六十三條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對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分別關押、管理、教育。對未成年人的社區矯正,應當與成年人分別進行。對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
對被決定不起訴或者附條件不起訴、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免予刑事處罰、暫予監外執行、裁定假釋等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制定幫教措施,共同做好幫助、教育、復學、就業培訓和矯正等工作。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處罰后,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不得歧視。
第六十四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依法予以封存。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依法被封存的,除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外,不得向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相關記錄信息予以保密。
未成年人接受專門矯治教育、專門教育的記錄,以及被行政處罰、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和不起訴的記錄,適用前款規定。
第八章 特別保護
第六十五條 本省對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實行特別保護。
本條例所稱的留守未成年人,包括下列未滿十六周歲的人員:
(一)因父母雙方外出務工不能隨父母共同生活的未成年人;
(二)因父母一方外出務工另一方無監護能力的未成年人;
(三)因其他原因父母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完全履行監護職責的未成年人。
本條例所稱的困境未成年人,包括下列人員:
(一)因家庭貧困導致生活、就醫、就學等困難的未成年人;
(二)因自身殘疾導致康復、照料、護理和社會融入等困難的未成年人;
(三)因家庭監護缺失或者監護不當遭受虐待、遺棄、意外傷害等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者侵害的未成年人;
(四)因其他原因導致基本生存、發展和受保護危機等困難需要救助的未成年人。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留守未成年人關愛保護和困境未成年人保障工作體系,健全工作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民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教育、公安等部門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信息共享、動態監測、分析預警、轉介處置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開展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信息采集、調查評估、監護指導、關愛幫扶等工作,建立信息臺賬,實行動態管理、精準施策。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定期開展排查、走訪,及時了解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家庭、監護、就學等情況,建立信息檔案并給予關愛幫扶。
第六十七條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社會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發現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或者失蹤、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者不履行監護職責、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意外傷害或者不法侵害等情況,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門報告。
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發現未成年人有前款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十八條 公安、民政等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和應急處置,對未成年人的家庭情況、安全處境、監護情況、身心健康狀況等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情況,及時采取保護措施。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標準自然增長機制。艾滋病病毒感染未成年人、事實無人撫養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標準,按照當地孤兒保障標準執行。
民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困境未成年人納入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對因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不法侵害等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家庭的未成年人,給予臨時救助。
第七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困境未成年人醫療康復保障制度,統籌實施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慈善救助等政策,減輕困境未成年人醫療康復費用負擔。
納入特困供養人員的未成年人、孤兒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按照規定給予全額資助;納入城鄉低保對象的未成年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按照規定給予定額資助;重度殘疾未成年人按照定額資助標準給予資助。其他困境未成年人參保繳費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殘疾未成年人康復救助制度,保障殘疾未成年人獲得基本康復服務。
第七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在學校就讀的經濟困難未成年人納入國家學生資助保障體系,將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依法保障隨遷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殘疾未成年人特殊教育支持保障系統,保障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能適應校園生活的殘疾未成年人就近就便在普通學校、幼兒園接受教育,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殘疾未成年人入學;通過興辦特殊教育學校(班)、幼兒園,保障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未成年人在特殊教育學校(班)、幼兒園接受教育。
教育、民政、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人民團體應當支持特殊教育學校、兒童福利機構、殘疾兒童康復機構開展學前教育、特殊教育,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為殘疾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服務。
第七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完全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具有照護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代為照護,并及時將委托照護情況書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學校、幼兒園和實際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與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聯系和交流一次,關心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學習情況,并給予未成年人親情關愛。發現未成年人心理、行為異常或者接到被委托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幼兒園等關于未成年人心理、行為異常的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干預措施,并視情況返回未成年人身邊履行監護職責,必要時向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尋求專業幫助。
留守未成年人比較集中的地區,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留守未成年人托管機構,為留守未成年人的學習、生活提供指導和幫助。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監察機關、司法行政、衛生健康等部門在首次接觸行政拘留的被處罰人、采取刑事拘留等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留置人員、服刑人員、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治療人員以及其他被限制人身自由人員時,應當主動詢問其是否有未成年人需要委托照護或者臨時監護,并及時提供幫助。
應急管理部門在突發事件救援過程中應當主動詢問被救援對象的未成年人的監護狀況。存在未成年人監護缺失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未成年人居住地的民政主管部門通報;存在與未成年人失散情形的,應當及時向失散地的公安機關通報。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未成年人保護中心、兒童福利院,將需要臨時監護的未成年人交由未成年人保護中心、兒童福利院進行收留、撫養,或者采取委托親屬撫養、家庭寄養等方式進行安置。
承擔撫養職責的機構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未成年人生活照料、醫療救治和預防接種、教育、心理疏導、情感撫慰等工作,保護未成年人人身安全。
第七十五條 對存在監護缺失或者監護不當情形的家庭,民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應當根據需要,按照有關標準和規范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開展監護評估。評估結果作為監護能力認定、采取監護干預措施、實施家庭教育指導或者恢復監護人監護資格的參考依據。
第七十六條 臨時監護期間,經民政主管部門評估,監護人重新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民政主管部門可以將未成年人送回監護人撫養。
未成年人的父母被撤銷監護權的,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未成年人真實意愿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
民政主管部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對監護人的監護情況、未成年人的學習、生活等情況進行隨訪。
第七十七條 對需要長期監護的未成年人,民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保障受監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民政主管部門對收養申請人的道德品行、健康狀況、經濟及住房條件、家庭氛圍、鄰里關系、有無違法犯罪記錄以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相關情況等進行綜合評估后,可以依法將長期監護的未成年人擇優交由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收養;加強收養后續跟蹤評估,動態掌握被收養人成長狀況。相關收養程序參照孤兒收養登記程序執行。
民政主管部門承擔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財政、教育、衛生健康、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予以配合。
第七十八條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殘疾人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等群團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為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假期日間照料、課后輔導、心理疏導等關愛服務。
支持和引導社會工作專業服務機構、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志愿服務組織為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監護指導、心理疏導、行為矯治、社會融入和家庭關系調適等專業服務。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情節嚴重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公安機關接到報告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應當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第八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職責,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對提起申訴、檢舉、控告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章 附 則
第八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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