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象: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2.標準:福利機構養育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標準為1600元/人/月,散居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標準為1200元/人/月。
3.申請審批程序:
(1)申請。由孤兒監護人(撫養人)向孤兒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2)查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和社會散居孤兒情況進行初步核實。符合條件的,由申請人填寫《孤兒基本生活費申報審批表》,連同有關證明材料的復印件一并上報縣級民政部門。
(3)審批。縣級民政部門對符合條件的,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并將審批結果函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福利機構集中供養孤兒申請基本生活費,由福利機構負責匯總孤兒信息、證明材料,報所屬民政部門審批。
符合條件的,認定為孤兒,錄入“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統”,并從當月起發放基本生活補貼。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4.申請材料:
(1)孤兒身份證明材料:孤兒本人戶口本或身份證、
孤兒本人出生證明、孤兒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張。
(2)父母相關證明材料:公安機關出具的孤兒父母死亡戶口簿銷戶頁或證明;或醫院出具的孤兒父母死亡證明;或殯儀館出具的孤兒父母死亡火化證;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宣告死亡法律文書。
(3)監護人相關材料:監護人(撫養人)身份證或戶口本、監護人或孤兒社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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