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發放對象范圍
根據江西省民政廳、省高院等13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的通知》(贛民發〔2019〕4號)和江西省民政廳、省公安廳等3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的通知》(贛民字〔2021〕3號)文件。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是指父母雙方均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被撤銷監護資格、被遣送(驅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兒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被撤銷監護資格、被遣送(驅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兒童。
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標準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標準為1360元/人/月。
三、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申請審批程序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申請基本生活費,履行以下申請、審批程序:
(一)申請。監護人或受監護人委托的近親屬或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填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申請表》(見附件1),向兒童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二)查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過部門信息比對的方式查驗兒童父母情況,作出查驗結論。無法通過部門信息比對核驗的,可由兒童本人或其監護人、親屬協助提供必要補充材料。對符合條件的,連同申報材料一并報送縣級民政部門。對查驗結論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等方式再次進行核實。
(三)確認。縣級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報材料及查驗結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確認。符合條件的,認定為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錄入“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統”,并從當月起發放基本生活補貼。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四)終止。規定保障情形發生變化的,監護人或受監護人委托的近親屬或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民政部門要加強信息動態管理,對不再符合保障情形的,終止其保障資格,并及時退出信息系統。
附件1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申請表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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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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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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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 免冠 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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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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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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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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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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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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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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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現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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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父母情況 |
關系 |
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現狀況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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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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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 □失蹤□重病 □重殘 □失聯 □服刑在押 □強制隔離戒毒 □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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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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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 □失蹤□重病 □重殘 □失聯 □服刑在押 □強制隔離戒毒 □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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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身體 狀況 |
□健康 □視力殘疾 □聽力殘疾 □言語殘疾 □智力殘疾 □肢體殘疾 □精神殘疾 □多重殘疾 □重病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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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工學 情況 |
□學齡前 □小學 □初中 □高中或職業高中 □技校 □中專 □大專 □失學 □特教 □無就學能力 □待業 □就業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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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監護責任人員情況 |
姓名 |
性別 |
關系 |
身份證 號碼 |
工作單位或家庭住址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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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主要社會關系 |
姓名 |
性別 |
關系 |
身份證 號碼 |
工作單位或家庭住址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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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生活補貼發放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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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方式 |
□現金領取 □銀行轉賬 |
起領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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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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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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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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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人與兒童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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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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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賬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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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救助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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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承諾情況 |
(我保證以上所有信息真實、準確、有效,如有不實,自愿退還已領取的所有生活費并承擔失信后果) (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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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查驗意見 |
經查驗, 符合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條件,建議予以確認。 經辦人: 查驗人: 負責人: (單位蓋章) 查驗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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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民政部門 確認意見 |
經復核, 符合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條件,予以確認, 從 年 月起發放基本生活費補貼。 經辦人: 復核人: 確認人: (單位蓋章) 確認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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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此表一式三份,分別由兒童監護人、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民政部門各存一份。
贛公網安備 360502020000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