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財政局、衛生健康委、醫療保障局、殘聯,贛江新區社會發展局、財政金融局:
根據民政部、教育部等七部門《關于進一步促進殘疾孤兒回歸家庭的通知》(民發〔2024〕6號)精神,為進一步推進殘疾孤兒依法收養,幫助殘疾孤兒回歸家庭,維護殘疾孤兒合法權益,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殘疾孤兒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身患殘疾的兒童,包括社會散居殘疾孤兒和兒童福利機構內撫養的殘疾孤兒。殘疾是指0-18周歲持有殘疾證或0-6歲(不滿7周歲)持有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殘疾診斷證明。
一、依法開展收養工作。縣級民政部門要依法開展殘疾孤兒收養評估、辦理收養登記,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合法權益。各地要加強對所屬兒童福利機構送養殘疾孤兒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兒童福利機構要把促進機構內殘疾孤兒回歸家庭作為工作重點,根據殘疾孤兒健康狀況、年齡以及個人意愿等,遴選合適的收養人,讓更多殘疾孤兒享受家庭溫暖。社會散居殘疾孤兒監護人可以向民政部門提出送養意愿,民政部門可以委托兒童福利機構代為接收送養意愿。被收養人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收養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由公安機關依法辦理。
二、延續基本生活保障。殘疾孤兒被收養后,經向被收養人戶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申請,縣級民政部門核實后,按照當地社會散居孤兒最低生活養育標準,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跨區域戶口遷移的,收養人應當及時向遷入地民政部門提出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申請并同步告知遷出地民政部門。遷出地、遷入地民政部門要做好基本生活費發放銜接,避免出現漏發或重復發放的情況。各地民政部門應當規范被收養殘疾孤兒基本生活發放管理,防止出現虛報冒領、截留挪用等情況。被收養殘疾孤兒年滿18周歲、死亡、殘疾康復、申請不再領取的或者不符合相關保障條件的,應及時停發相關費用。民政部門要規范資金發放管理,建立基本生活費等資金發放檔案管理制度,確保全部資料建檔備查。各地要做好被收養人年滿18周歲后的相關政策的銜接,采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延續享受救助政策。殘疾孤兒被收養后,可繼續納入“孤兒醫療康復明天計劃”項目資助范圍。符合條件的,也可按照規定納入社會救助或享受殘疾人保障相關待遇,但應當做好各項政策銜接,避免重復享受。各地衛生健康、醫保等部門應當按規定落實好被收養殘疾孤兒在醫療衛生機構就診服務和醫療保障等政策。被收養殘疾孤兒需要定期康復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則,由符合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提供延伸康復服務。符合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條件的,由殘疾兒童康復服務準入協議管理機構提供康復服務。兒童福利院和殘疾兒童服務準入協議管理機構應免費為養父母提供康復技能培訓。
四、延續教育資助救助。各地教育部門應根據實際安置被收養人就近入園入學,將符合條件的在籍在校(園)被收養殘疾孤兒納入國家學生資助政策體系范疇享受相應的助學政策。對被收養的殘疾孤兒,要由當地殘疾人教育專家委員會進行能力評估認定,合理安置入學,確保適齡殘疾兒童應隨盡隨、就近就便優先入學。被收養殘疾孤兒年滿18周歲,仍在中等職業學校或高等職業學校、普通全日制專科學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學校等高等院校就讀中專、大專、本科和碩士研究生的,可參照享受“福彩圓夢·孤兒助學工程”政策。
五、依法推進關愛服務。殘疾孤兒被收養后,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殘疾孤兒送養人與收養人可以采取雙方認可的方式,保持經常性聯系,溝通被收養人養育、醫療、康復、教育等情況。民政、衛生健康、殘聯等部門按照相關規定為收養家庭提供心理疏導、養育輔導、臨時照料“喘息服務”、 康復指導、家庭教育指導等形式多樣的關愛服務。積極引導社會組織、專業社工、志愿者等為有需求的被收養殘疾孤兒及其家庭開展關愛服務活動,縣級民政部門要指導鄉鎮兒童督導員、村(居)兒童主任對被收養的殘疾孤兒開展每月不少于一次的探視巡訪,將被收養的殘疾孤兒納入監護評估、心理評估范圍,促進被收養殘疾孤兒融入社會。對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被收養殘疾孤兒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收養關系。收養家庭遭遇重大變故,因經濟狀況、身體條件等原因不具備撫養能力,或者收養人一方死亡、離異,另一方不愿意繼續撫養,申請解除收養關系的,送養的兒童福利機構原則上應當同意解除,并妥善安置殘疾孤兒。養父母雙亡,且無其他親屬撫養的,由兒童福利機構撫養,成年后按照相關規定安置。
六、依法落實履職宣傳。家庭是殘疾孤兒成長的最佳環境,依法收養是殘疾孤兒回歸家庭的主要渠道。各地要充分認識促進殘疾孤兒回歸家庭工作的重大意義,及時研究解決促進孤兒回歸家庭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民政部門要做好牽頭和協調工作,履行好收養登記、資格認定、資金申請、信息共享和監督管理等工作。公安部門要做好棄嬰尋親、入院和收養后落戶等工作。財政部門要加強補助資金保障工作,確保資金及時、足額撥付。教育、衛生健康、醫保、殘聯部門要完善教育、醫療、醫保、康復等保障扶持政策。各地要充分利用報紙、電臺、網絡等媒體,積極開展鼓勵收養殘疾孤兒政策宣傳工作。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宣傳,倡導依法收養觀念,弘揚中華民族慈幼恤孤傳統美德,褒揚收養殘疾孤兒的愛心善舉,引導更多有收養意愿的內地公民收養殘疾孤兒,讓全社會都關心、支持殘疾孤兒回歸家庭工作,為其提供多樣化、個性化服務,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本通知印發前已經辦理殘疾孤兒收養登記的,符合孤兒基本生活費、“孤兒醫療康復明天計劃”“福彩圓滿·孤兒助學工程”政策的,可以憑借《收養登記證》、孤兒殘疾證明到被收養人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申請,經核實符合條件的,從次月領取有關費用。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被收養殘疾孤兒繼續領取孤兒基本生活費申請登記表
(此件主動公開)
(此件有效期:五年)
附件
被收養殘疾孤兒繼續領取孤兒基本生活費
申請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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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養人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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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性別 |
(兒童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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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證 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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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登記證字號 |
收養關系 成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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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養人姓名或機構名稱 |
戶籍所在地或機構住所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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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狀況 |
(請注明殘疾等級和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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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人基本情況 |
姓 名 |
與被收養人關系 |
工作單位 |
公民身份號碼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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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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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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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領意愿 |
(按相關政策規定,申請繼續領取孤兒基本生活費。)
被收養人: 收養人: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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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意見 |
(公章) 主管領導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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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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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被收養人基本情況欄中,送養人為自然人的,填寫自然人姓名、戶籍所在地;送養人為兒童福利機構的,填寫機構名稱、機構住所地。收養人需準備申請登記表、《收養登記證》、收養人及被收養人身份證和戶口本、殘疾證明、銀行卡等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縣級民政部門收到材料后1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民政部門應當書面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釋工作。
贛公網安備 360502020000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