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府辦發〔2017〕105號
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新余市
國省道一級公路繞城改建工程(環城路)
項目設計變更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市直有關單位:
經市九屆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將《新余市國省道一級公路繞城改建工程(環城路)項目設計變更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2月8日
(此件依申請公開)
新余市國省道一級公路繞城改建工程
(環城路)項目設計變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新余市國省道一級公路繞城改建工程(環城路)工程建設管理,規范工程設計變更行為,保證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和控制項目投資,根據江西省交通運輸廳《江西省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贛交基建字〔2013〕99號)相關規定,結合環城路一級公路建設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設計變更,是指自項目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之日止,對已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所進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動。
第三條 設計變更堅持“先批準、后變更”的原則,嚴禁未批先變,杜絕指令變更、串通變更和虛假變更,自覺規范設計變更行為,嚴格設計變更過程控制,文化建設管理程序。嚴格設計變更中的設計、監理、施工和管理“四方”職責,突出項目建設單位的責任主體作用。
第二章 設計變更的條件
第四條 原設計文件不完善或存在錯誤而提出的設計變更。
(一)設計文件中存在錯、漏、缺部分;
(二)勘察設計資料不詳盡,導致設計不準確甚至存在重大問題;
(三)原設計與實際自然條件(地質、水文、地形等)不符,無法據實指導施工。
第五條 為合理利用自然資源、提高工程建設成效而提出的設計變更。
(一)為推廣應用先進實用技術,更好地保證工程質量,節省工程投資而提出的設計變更。
(二)在不降低工程質量標準、不降低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減少工程數量、降低工程成本或降低施工工藝難度、不增加相鄰工序的工作量及難度,加快施工進度的設計優化。
(三)有利于確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環境保護,有利于節省占地、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條件的設計調整或修改。
第六條 因農田、水利、生態等項目建設及文物、環境保護的要求,對局部工程提出的設計變更。
第七條 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對工程建設提出新的工程技術要求,如因建設規模、技術標準的改變而提出的設計變更。
第三章 變更的分類和管理權限
第八條 設計變更應嚴格執行變更程序管理,一般實行事前變更立項審批和變更工程實施后的變更費用審批,變更立項未經審批的設計變更不得實施,變更費用未經審批的不得進入決算。
第九條 根據江西省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規定,變更分為:重大設計變更、較大設計變更和一般設計變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重大設計變更:
1.路基寬度發生變化;
2.連續長度5公里以上的路線方案調整的;
3.路面結構類型和寬度發生變化的;
4.特大、大橋的數量和結構型式發生變化的;
5.隧道的數量或方案發生變化的;
6.單項工程費用變化超過500萬元的;
7.超過初步設計批準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較大設計變更:
1.連續長度2公里以上、5公里以下的路線方案調整的;
2.中橋的數量和結構型式發生變化的;
3.特殊不良地質路段處置方案發生變化的;
4.管理、養護和服務設施的數量和規模發生變化的;
5.單項工程費用變化超過200萬元的;
6.超過施工圖設計批準預算的。
(三)一般設計變更是指除重大、較大設計變更以外的其他設計變更。為便于管理,本辦法將一般設計變更細分為A、B兩類:
A類:指單項工程費用變化在200萬元以下,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一般設計變更;
B類:指單項工程費用變化在50萬元以下的一般設計變更。
第十條 重大、較大設計變更實行審批制。
重大、較大設計變更,屬于對設計文件內容作重大修改,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未經審查批準的設計變更不得實施。經批準的設計變更一般不得再次變更。
第十一條 設計變更的審批管理權限規定如下:
(一)重大設計變更由環城路指揮部研究確定(單項工程費用超過2000萬元以上的特別重大的報市政府研究確定)。
(二)較大設計變更由環城路指揮部辦公室研究確定。
(三)A類變更實行審批制,由環城路指揮部工程推進組審查后報環城路指揮部確定。
(四)B類變更實行報告制,由環城路指揮部工程推進組確定,變更結果臺賬定期報告環城路指揮部。
第十二條 設計變更立項審批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計變更立項審批表(附件1)。
(二)會議紀要。
(三)變更工程估價清單(或預算)。
(四)工程量說明(含有關圖紙)。
(五)對設計變更立項的調查核實情況,設計變更的合理性說明,與原設計在技術、經濟及施工可行性方面的論證比較資料。
(六)其他相關材料。
審批單位應在自受理變更立項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是否同意設計變更。
第十三條 設計變更費用審批需提交以下材料及其PDF格式文件一套:
(一)設計變更費用審批表(附件2)。
(二)變更工程量清單。
(三)工地會議紀要(含工程量核查)。
(四)工程量來源計算、對比、說明等。
(五)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圖紙及原設計相應圖紙。
(六)該變更立項申請的審批手續。
(七)變更工程實施的影像其他相關資料。
審批單位應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批。需要專家評審或造價管理機構審查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限內。
第四章 變更程序
第十四條 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等單位可向項目推進組提出設計變更的建議。設計變更的建議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變更理由。指揮部工程推進組也可直接提出設計變更的建議。
第十五條 指揮部工程推進組對設計變更的建議及理由應當進行審查核實,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有關專家對設計變更建議進行經濟、技術論證,決定是否同意或上報變更立項。
第十六條 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一般因由原勘察設計人承擔。經征求原勘察設計人同意后,環城路指揮部辦公室(項目主管單位)也可委托其他有相應資質的設計人承擔。勘察設計人應當及時完成設計變更的勘測設計,形成設計變更圖紙或資料,并對設計變更文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 設計變更子目單價一般按以下方法和原則確定:
(一)如果本項目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含變更工程子目,則應采用該子目單價。
(二)如果本項目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不含變更工程子目但含類似子目,可在合理范圍內參照類似子目的單價,由監理人商定或確定變更工程子目單價,并報環城路指揮部工程推進組審核。
(三)如果本項目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不含變更工程子目及類似子目,則應按照現行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由承包人提出,報監理人商定或確定變更工程子目的單價,報環城路指揮部工程推進組審核后,將變更預算報市發改委及市財政局備案。
(四)項目通車后產生的變更,變更工程子目單價可以由監理人根據實際情況綜合考慮設備進出場以及交通維護費用重新商定或確定,報環城路指揮部工程推進組審核。
第十八條 必要時,環城路指揮部辦公室可委托造價、咨詢等專業機構對設計變更進行審查咨詢,審查咨詢費用由環城路指揮部承擔,其標準按市財政相關規定執行,專業機構出具的審查結果將作為設計變更審批的主要依據。
第十九條 環城路指揮部審查設計變更時,工程費用按項目合同文件等有關規定核定;環城路指揮部的設計變更費用審批實行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環城路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召開,市發改、財政、交通、公路、項目管理公司和設計、監理等相關單位參加。
第二十條 對需要進行緊急搶險的工程設計變更,環城路指揮部工程推進組可口頭或書面報告后先進行緊急搶險處理,同時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設計變更審批手續,并附相關的影像資料說明緊急搶險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因承包人施工不當引起的設計變更仍應按規定程序報批。但廢棄工程不予計價,因變更造成的增加費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擔,不得進入工程決算。
第二十二條 由于勘察設計、施工等有關單位的過失引起設計變更并造成損失的,有關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費用和相關責任。
由于設計變更發生的勘察設計費和監理費等費用的變化,按照有關合同約定執行。
由于設計變更發生的征地拆遷費等費用的變化,按照項目征地拆遷標準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環城路指揮部辦公室應當加強設計變更的建檔歸檔和臺賬管理工作、建立設計變更管理臺賬和管理檔案,定期及時對設計變更情況進行分類匯總,強化過程控制與過程管理,確保設計變更臺賬和檔案的可追溯性與完整性。
設計變更的批文、圖表、各級簽署意見或試驗憑證等,應裝訂成冊,納入工程檔案管理和驗收。
第二十四條 環城路指揮部辦公室應每2個月將變更匯總臺賬報環城路指揮部。
第二十五條 環城路指揮部將變更辦理進行抽查或不定期組織專項督查,對在抽查中發現的變更辦理不及時、依據不充分、資料不齊全、程序不到位、費用計算不準確等問題,將要求予以糾正。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環城路指揮部負責解釋。
抄送:市委、市紀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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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科
2017年12月1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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