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新余市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的通知
余府辦發〔2014〕61號 2014年11月25日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新余市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新余市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
第一條為切實推進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確保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主要目標的實現,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3〕2號)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意見》(贛府發〔2012〕29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平、科學合理、系統綜合、求真務實的原則。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對各縣(區)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情況進行考核,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是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責任主體,政府(管委會)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水資源管理和保護工作負總責。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成立考核組,由市水務局會同市發改委、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市農業局等部門組成,負責具體組織實施。考核組辦公室設在市水務局。
第五條考核內容為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目標任務完成、制度建設和管理措施的落實情況。重點考核用水總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區達標率“三條紅線”控制指標完成情況(見附件)。
第六條考核評定采用評分法,滿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90分以上為優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七條考核采用年度考核方式進行,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于次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工作總結、自評情況以及相關指標數據完成情況,以縣(區)政府(管委會)名義報送市考核組。考核組4月15前完成對各縣(區)自評情況的核查和現場檢查,4月底前形成年度考核報告并上報市人民政府,經市人民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經市人民政府審定的年度考核結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在相關項目、資金安排上優先考慮,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條年度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在考核結果公布后一個月內,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報告,提出整改措施。整改期間,暫停該地區所有涉水項目審批及資金撥付。對整改不到位的,由監察機關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對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謊報的地區,予以通報批評,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各縣(區)用水總量控制目標
2.各縣(區)用水效率控制目標(2015年)
3.各縣(區)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控制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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