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新余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余府辦發〔2014〕57號 2014年11月7日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新余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新余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完善和規范本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切實鞏固農村公路建設成果,保障農村公路完好暢通,更好地為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養護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農村公路是指交通運輸部門實施行業管理的縣道、鄉道和村道(含部分專用道路)。
第三條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以縣為主,鄉村配合”的原則,實行“縣道縣管,鄉道鄉管,村道由鄉、村兩級共管”。
第二章養護管理體系
第四條縣(區)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市、縣(區)交通運輸部門及公路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
鄉、村道所在地的鄉(鎮)政府應依法確定鄉、村道路的養護單位,負責對轄區內的鄉、村道路的養護管理。村道可以由沿線轄地行政村,按照依法確定專業養護與群眾養護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養護,鄉(鎮)政府負責組織協調。鄉、村公路的養護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
第五條農村公路年度養護計劃,由縣(區)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編制,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實施。
年度養護計劃應分解為季、月計劃,并根據本區域內公路養護季節性特點,合理組織養護生產。
第六條縣(區)交通運輸部門應按要求向市交通運輸部門上報養護月報表。報表內容應真實完整,不得弄虛作假。
第三章養護管理技術要求
第七條各縣(區)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對縣、鄉、村道加強經常性養護和預防性養護,及時處治各類病害。重要縣道應確定專業養護隊伍負責養護。
農村公路養護的總體要求包括:
(一)保持路基穩定,路面平整堅實,構造物完好,排水暢通;
(二)確保道路處于良好技術狀態,保障車輛通行能力,行車安全順適。
第八條農村公路各類路面和沿線橋梁養護的具體要求包括:
(一)水泥砼路面:
1經常性清掃路面,清理邊溝,及時清除各種雜物、保持路面清潔、排水暢通;
2每年應對縮縫、脹縫、裂縫定期灌縫,做好水泥路面防滲工作,春秋兩季各進行一次;
3對水泥板麻面、露骨、坑洞、唧泥、斷角等嚴重影響行車舒適的板塊,視具體情況進行翻修或表面處置;對板邊板角以及基層薄弱地段拆除維修應設置加強鋼筋;
4對破碎、脫空、沉陷、斷裂、拱起等的砼板,應及時壓漿穩定或翻修;
5水泥面板損壞嚴重的路段,應及時進行大中修;
(二)瀝青路面:
1經常性保持瀝青路面清潔、完好;
2定期對瀝青路面裂縫灌縫,防止滲水;
3瀝青路面出現車轍、泛油、擁包病害或平整度差時應先銑刨或切割后再用熱瀝青或冷補料修補;
4路面出現早期網裂、松散,應用乳化瀝青封面;
5瀝青路面出現坑槽、沉陷、嚴重網裂、波浪、啃邊、松散等應挖除面層和松散基層,補強基層,面層用熱拌料或冷補料修補,并做到小洞大補,圓洞方補,不凸起,不凹陷,壓實后標高與原路面平齊;
(三)砂石路路面:
1對路面進行經常性清掃,及時清除雜物;
2路面出現坑槽、沉陷、翻漿應及時挖補和層層回填夯實,達到設計坡度、強度;
3保持路面排水通暢,以防雨水沖刷;
(四)橋涵養護:
1對橋梁進行經常性清掃,保持泄水孔暢通、伸縮縫無雜物和涵洞不堵塞,加強小修保養;
2.定期檢查橋涵技術狀況,加強橋涵管理,對危險橋涵應設立限載、限行等警示標志;
3保持橋、路銜接平順,無跳車、無隱患,有問題及時處理;
4橋梁欄桿撞斷、砼剝落、橋面鋪裝損壞、“U”型臺漿砌塊石接縫出現裂縫、沉降、外傾應及時維修;
5對橋涵受力構件砼老化、截面變形、構件松動、開裂,影響安全的必須及時局部加固或拆除重建;
6橋梁基礎被河水沖刷淘空,應及時進行加固處理,確保安全。
第九條農村公路所需的養護砂、石料由具體養護單位按照路線等級、路況質量、車流量,提出采備的數量和質量要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公路養護提供便利。
第十條各級交通運輸部門應事先制訂農村公路抗災搶修應急預案,儲備必要的搶修物資。發生水毀、塌方等自然災害時,立即按照預案組織人員、設備、物資及時修復,確保安全暢通。
第十一條農村公路的綠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機構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組織實施。
公路用地上的樹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應當經縣(區)交通運輸部門同意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完成更新補種任務?
第十二條農村公路養護或水毀修復需在荒山、荒地和河道取土、取砂、采石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或者非法收取費用。
第十三條農村公路應當完善公路交通標志(包括警告、禁令、指示、指路標志等)、標線的設置,確保行車安全、暢通。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十四條市、縣(區)交通運輸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依法履行農村公路路政管理的職責,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的農村公路路產路權保護工作。
第十五條農村公路路政管理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無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行為;
(二)無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行為;
(三)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圍內無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堆放雜物、違章作業、挖溝引水等行為;
(四)無擅自開設交叉道口、人行路口行為;
(五)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無違章建設行為。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有權檢舉和控告破壞、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和影響公路安全的行為。
第五章資金籌措與管理
第十七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籌措與管理遵循事權與財權相統一、多方籌集、分級管理、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十八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應納入養護費年度計劃和各級財政年度預算,并隨著農村公路里程增加和技術標準提高及地方財力增長,逐步增加養護資金,保證農村公路的正常養護。
第十九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應專款專用。市、縣(區)財政部門按年初農村公路日常養護和養護工程計劃安排預算資金,將資金撥入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根據對公路日常養護的檢查、考核情況和養護工程完成情況進行支付,財政、審計和交通運輸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農村公路養護資金。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使用情況必須公開。
第二十條全面實行農村公路大、中修養護工程費統籌制度。除市專項安排外,不足部分由縣(區)、鄉(鎮)各級財政統籌解決。
第二十一條農村公路日常養護費由各級財政安排以及從縣(區)成品油和稅費轉移支付中按比例籌措,其標準為:
(一)縣道每年每公里6000元;
(二)鄉道每年每公里2500元;
(三)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前款所指日常養護費按下列比例籌措:
(一)縣道日常養護費按“三三四”比例負擔,即市、縣(區)兩級財政各負擔30%,縣(區)成品油和稅費轉移支付中負擔40%;
(二)鄉道日常養護費按“二二三三”比例負擔,即市、縣(區)兩級財政各負擔20%,鄉(鎮)財政與縣(區)成品油和稅費轉移支付中各負擔30%;
(三)村道日常養護費按“二二三三”比例負擔,即市、縣(區)兩級財政各負擔20%,鄉(鎮)財政與縣(區)成品油和稅費轉移支付中各負擔30%。
除第一、第二款規定外,可以利用“一事一議”政策,引導公路沿線村民投工投勞養護農村公路;鼓勵社會和公路沿線受益單位、個人,以組織義務勞動、支援設備材料、自愿捐資等方式支持農村公路養護事業。
第六章檢查考核
第二十二條市交通運輸部門每年對全市農村公路養護計劃實施情況、路政管理工作和養護管理資金的到位、使用情況進行一次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向全市通報。
第二十三條縣(區)交通運輸部門對農村公路的路況質量、構造物狀況、路政管理等工作每季度進行一次抽查,對存在的隱患及時提出整改意見;由鄉、村養護的應及時向鄉(鎮)政府通報抽查結果,督促鄉(鎮)政府及時整修,并給予技術指導。
第七章獎懲和責任
第二十四條經市、縣(區)交通運輸部門檢查認定并經市財政局審核,農村公路養護工作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由市對養護工作先進單位予以表揚或獎勵:
(一)全面完成養護管理任務,養護質量穩步提高的;
(二)路況等級標準提高的;
(三)養護工程全部達到優良的;
(四)對公路養護管理作出重大貢獻的;
(五)路政案件及時查處,路產路權未被侵犯的;
(六)鄉村道路養護管理達到年度目標責任要求的;
(七)養護管理資金到位及時,專款專用,使用合理的。
第二十五條經市、縣(區)交通運輸部門檢查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在全年檢查中,好路率或綜合值達不到養護計劃指標或全年路況質量明顯下降的,給予通報批評;
(二)不按時上報養護報表或報表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的,給予通報批評;
(三)發生水毀、塌方、滑坡等自然災害后等待觀望、不及時搶修,造成損失進一步擴大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從嚴追究行政責任;
(四)列養路線有失養現象或路況質量差,造成通行能力明顯下降甚至中斷交通的,停撥或按比例扣撥該路線養護經費,責令其立即整修,恢復路況,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五)各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不設養護資金專戶,并擅自挪用或擠占養路費導致養護質量達不到要求的,責令其設立養護資金專戶,立即追回被占資金,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六)鄉村道路路面、路基及構造物破壞、損毀,鄉(鎮)政府未及時進行修復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
(七)路政案件未能及時查處,路產路權侵犯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
(八)縣級財政用于農村公路正常養護所列支的專項資金沒有到位的,扣罰次年市級下撥日常養路費的10%。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由交通運輸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未經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
第二十七條未經批準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恢復原狀,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可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建筑者、構筑者承擔。
第二十九條市、縣(區)交通運輸部門、公路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14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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