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新余市鄉村教師支持計劃(2015—2020年)實施細則的通知
余府辦發〔2016〕43號 2016年7月2日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新余市鄉村教師支持計劃(2015—2020年)實施細則》已經市八屆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新余市鄉村教師支持計劃(2015—2020年)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鄉村教師支持計劃(2015—2020年)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西省鄉村教師支持計劃(2015—2020年)實施辦法的通知》精神,切實加強我市鄉村教師隊伍建設,縮小城鄉師資水平差距,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我市鄉村教師(指鄉鎮及以下中小學、幼兒園的教師,不含縣區中心城區學校教師,下同)。
第三條以“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要求為指導,優化鄉村教師隊伍結構,提高鄉村教師待遇,提升鄉村教師能力,增強鄉村教師職業吸引力,逐步形成“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良好局面。到2020年,努力培育一支師德高尚、素質優良、數量充足、結構合理、甘于奉獻、扎根鄉村的鄉村教師隊伍,為基本實現教育現代化提供強有力的師資保障。
第二章主要措施
第四條全面加強鄉村教師師德建設
(一)建立健全鄉村教師政治理論學習制度。鄉鎮中心學校應結合實際,制訂政治理論學習計劃,增強思想政治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不斷提高鄉村教師的理論素養和思想政治素質。
(二)加強鄉村教師職業道德教育。將教師職業理想、職業道德、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職前培養、準入、職后培訓和管理的全過程。探索過程性考評與年終考核相結合的師德考核辦法,突出師德考核結果的運用,將師德考核結果與教師的晉職、晉級、評優、評模相掛鉤。
(三)大力宣傳鄉村教師敬業精神。注重挖掘師德典型,弘揚高尚師德,在全社會大力營造關心支持鄉村教師和鄉村教育的濃厚氛圍。
(四)加強鄉村學校基層黨組織建設。黨員人數在3人以上的鄉鎮中心學校應建立完善基層黨組織機構,配備專職黨務干部,重視從優秀鄉村教師中發展黨員,加強黨員鄉村教師日常管理,嚴格黨內組織生活,充分發揮黨員鄉村教師的先鋒模范作用。
第五條有效拓寬鄉村教師補充渠道
(五)加大公開選拔鄉村教師工作力度,持續為鄉村學校輸送“下得去、留得住”的師資,鄉村教師服務鄉村年限不少于5年。
(六)各縣(區)要結合實際,積極爭取“特崗教師計劃”招聘名額,適時提高特崗教師工資性補助標準。要采取切實有效措施,確保三年服務期滿,考核合格且愿意留任的特崗教師全部入編,落實工作崗位。
(七)實施優秀退休教師鄉村支教講學計劃。各縣(區)要選聘一定數量的城鎮退休特級教師、高級教師到鄉村學校支教講學,爭取并落實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對“三區”人才支持計劃中教師專項計劃的有關政策。
(八)建立健全師范生支教和頂崗實習制度。鼓勵新余學院等高校與縣(區)政府和鄉村學校合作建立支教實習基地或協作區,擴大鄉村教師到高校脫產培訓和高校師范生到鄉村學校頂崗實習的規模。
第六條大力提高鄉村教師生活待遇
(九)提高鄉村教師收入水平。落實好我市艱苦邊遠地區農村中小學教師特殊津貼、鄉鎮工作補貼等津貼補助政策,依據學校艱苦邊遠程度實行差別化補助,重點向村小學和教學點傾斜。符合規定條件的鄉村教師,可重復享受上述津貼補貼。
(十)依法依規落實鄉村教師工資待遇政策。依法為教師繳納住房公積金和各項社會保險費,公積金繳納標準不低于當地公務員水平。在現行制度架構內,對因遭遇突發事故或突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鄉村教師進行救助幫扶。鼓勵企業和社會力量積極為學校捐助資金,用于教師幫扶。各縣(區)要切實做好鄉村教師定期體檢工作。
(十一)加快鄉村學校教師周轉宿舍建設。爭取上級財政支持,各縣(區)政府要統籌規劃,按規定將符合條件的鄉村教師住房納入城鎮住房保障范圍,同等條件下優先分配。鼓勵縣(區)政府為符合條件的鄉村教師建設公租房。
第七條保障鄉村教師編制
(十二)統一城鄉教職工編制標準。鄉村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按照省里標準統一核定。結合實際,合理規劃教學點布局,科學配置教學點師資,村小學、教學點編制按照生師比和班師比相結合的方式核定,成班率較低的村小、教學點編制按照班師比不低于1:15予以保障。對工勤崗位、部分管理崗位實行政府購買服務,不占用教職工編制。通過編制傾斜、加強人員配備等方式加大對人口稀少的教學點、村小學的支持力度,重點解決教師全覆蓋問題,確保鄉村學校開足開齊國家規定課程。
(十三)完善鄉村學校教職工編制動態調整機制。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核定的編制總額內,按照班額、生源等情況統籌分配鄉村學校教職工編制,并報同級機構編制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根據鄉村學校布局結構調整、不同學段學生規模變化等情況進行動態調整,提高編制使用效率。
(十四)切實加強編制管理。嚴禁在有合格教師來源的情況下“有編不補”、長期使用臨時聘用人員;嚴禁任何部門和單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變相占用鄉村教職工編制,任何機關和部門不得從鄉村學校借用教師。落實教育部《幼兒園教職工配備標準(暫行)》規定,逐步補足配齊鄉村公辦幼兒園教師。
第八條優先考慮鄉村教師職稱(職務)評聘
(十五)貫徹落實好鄉村教師職稱(職務)評聘政策,嚴格執行鄉村教師職稱(職務)評聘條件和程序辦法。堅持“重師德、重奉獻、重堅守”的原則,注重教育教學工作業績、教育教學方法和教育教學一線實踐經歷,評聘職稱時外語和發表論文不作為必備條件。
(十六)增加鄉村學校中高級崗位數量,切實向鄉村教師傾斜,實現縣域內城鄉學校教師崗位結構比例總體平衡。
第九條確保城鄉教師流動有序
(十七)積極推進義務教育教師隊伍“縣管校聘”管理體制改革。縣(區)要采取定期交流輪崗、跨校競聘、學區一體化管理、組建學校聯盟、對口支援、鄉鎮中心學校教師走教等多種途徑和方式,推動縣城學校教師到鄉村學校交流,鄉鎮范圍內重點推動中心學校教師到村小學、教學點交流,實現縣域內教師校長交流的制度化、常態化。
(十八)支持鄉村教師回原籍任教。對在原籍以外縣任教滿5年的在編在崗公辦學校教師,因解決夫妻兩地分居等問題,申請調回原籍鄉村學校任教的,縣(區)要優先安排編制、崗位,開辟綠色通道予以辦理,保持鄉村教師隊伍穩定。
第十條全面提升鄉村教師教育教學能力
(十九)完善教師繼續教育體系。整合高等學校、縣級教師進修學校和中小學校優質資源,建立鄉村教師、校長專業發展支持服務體系。鼓勵鄉村教師在職學習深造,提高學歷層次。
(二十)把鄉村教師培訓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縣(區)政府要切實履行實施教師校長全員培訓的主體責任,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經費5%的標準,保障教師培訓經費投入。2020年前,對全體鄉村教師和校(園)長進行建立在自主選學基礎上的360學時全員培訓。
(二十一)加強縣級鄉村教師培訓基地建設。各縣(區)要積極推動縣級教師進修學校與縣級教科研、電教等相關教育培訓資源的整合,使縣級教師培訓機構建成“多功能、大服務”的鄉村教師培訓基地,提高縣級教師培訓能力。
(二十二)全面提升鄉村教師信息技術應用能力。加快鄉村學校教育信息化設施建設,積極利用遠程教學、數字化課程等信息技術手段,破解鄉村優質教學資源不足的難題。建立支持學校、教師使用相關設備的激勵機制,并提供必要的保障經費。
(二十三)積極參與“國培計劃”和“省培計劃”。組織參與“萬名鄉村音體美教師培訓計劃”,為每所村小至少培訓合格的音體美教師1名。“國培計劃”、“省培計劃”項目主要向鄉村教師傾斜。
(二十四)改進鄉村教師培訓模式。積極實施教師培訓推薦課程與自選課程相結合的學習模式,按照鄉村教師的實際需求改進培訓方式,采取骨干培訓團隊置換脫產研修、網絡研修、校本研修、送教下鄉、鄉村教師訪名校、校園長培訓等多種形式,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鄉鎮學校應推行集體備課、集體研討等制度,并制訂中、高級教師幫扶年輕教師計劃,從聽評課等方面量化要求,結合實際以多種方式不斷提高鄉村教師教育教學水平。
第十一條增強鄉村教師榮譽感
(二十五)加大鄉村教師獎勵力度,對長期扎根農村,為農村教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鄉村教師,給予獎勵。縣(區)政府要對在鄉村學校任教30年以上并仍在鄉村學校教學一線的教師實行每人每月獎勵200元,獎勵經費由市級財政承擔40%,縣(區)財政承擔60%。在教育系統各類評比表彰活動中,單列鄉村教師指標并予以傾斜,評優比例為城區教師評優比例的2倍,建立評選“全市最美鄉村教師”活動長效機制。縣(區)要逐步加大支持力度,并積極鼓勵引導企業、社會團體、非政府組織和有關國際組織捐資助學,對長期在鄉村學校任教的優秀教師給予物質獎勵,并適時提高獎勵標準。
(二十六)建立教師休養制度。每年選派一批優秀鄉村教師代表到省內職工療養點休假療養。每年安排作出突出貢獻的鄉村教師休假療養。
第三章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加強組織領導
各縣(區)政府要嚴格實行一把手負責制,認真謀劃支持辦法,統籌安排推進步驟,有效推動相關工作。各級教育、發改、財政、編制、人社等部門要加強銜接溝通,密切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統籌推進實施細則的貫徹落實。
第十三條明確責任分工
教育部門要總體謀劃和部署鄉村教師發展工作,為精準支持提供依據;編制部門要加強鄉村學校編制管理,確保鄉村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滿足教育教學實際需求;發改、教育部門要加快教師周轉宿舍規劃,進一步改善鄉村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人社、財政部門要完善并督促落實鄉村教師補助政策,著力提高鄉村教師待遇;人社、教育部門要進一步完善落實鄉村教師職稱評聘改革辦法,加大對鄉村教師傾斜支持力度。
第十四條落實經費保障
市級財政將加大資金統籌力度,重點支持貧困地區鄉村教師隊伍建設。各縣(區)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把鄉村教師隊伍建設作為重點保障領域之一,將所需經費納入公共財政保障范圍,形成穩定投入機制,確保各項鄉村教師支持政策落實到位。要制定嚴格的經費監管制度,規范經費使用,加強經費管理,強化監督檢查,堅決杜絕截留、克扣、虛報、冒領等違法違規行為,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要積極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支持鄉村教師隊伍建設。
第十五條積極宣傳引導
各地要加強宣傳引導,爭取廣大教師和社會各界對鄉村教師支持計劃的理解和支持,著力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圍;要大力宣傳廣大鄉村教師為人師表、愛崗敬業、無私奉獻的崇高精神,積極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鄉村教師和鄉村教育的濃厚氛圍,努力在全社會形成尊師重教的良好風尚。
第十六條嚴格督導考核
市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要對各地貫徹落實鄉村教師支持政策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并納入對縣級政府教育工作督導評估重要內容,及時通報督導結果并適時公布。對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要及時推廣經驗做法,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對工作不力、政策落實不到位的,要依紀依規嚴肅問責。
縣、鄉級政府要制定具有針對性和操作性的具體實施細則,因地制宜提出符合自身實際的鄉村教師支持政策和有效措施。各縣(區)政府要于2016年7月底前將本地的具體實施細則報市教育局備案,同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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