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新余市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實施細則的通知
余府辦發〔2016〕47號 2016年7月13日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新余市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實施細則》已經市八屆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新余市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筑牢農村醫療衛生計生服務網底,保障農村居民基本醫療、公共衛生和計生服務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贛府廳發〔2015〕8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指導思想
按照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的要求,加強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建設,改革鄉村醫生服務模式和激勵機制,完善鄉村醫生服務補償、培養培訓和養老保障等政策,穩定和優化鄉村醫生隊伍,強化管理指導,規范醫療衛生服務行為,全面提升村級醫療衛生計生服務水平。
二、工作目標
通過10年左右的努力,力爭使全市鄉村醫生總體取得中專及以上學歷,逐步具備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鄉村醫生合理待遇得到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質較高、適應需要、結構優化的鄉村醫生隊伍,促進基層首診、分級診療制度的建立,更好地為農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醫療衛生計生服務。
三、重點工作
(一)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
1.明確鄉村醫生職責。鄉村醫生(包括在村衛生計生服務室執業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下同)主要負責向農村居民提供公共衛生、基本醫療服務、計生服務,并承擔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托的其他醫療衛生服務相關工作。
2.合理配置鄉村醫生。根據轄區服務人口、農村居民醫療衛生服務現狀和預期需求以及地理條件等因素,在村衛生計生服務室執業的鄉村醫生按村農業人口12‰的比例配置(少于千人的村,按1名鄉村醫生配置),有條件的地方應配備中醫類別鄉村醫生、女鄉村醫生。對邊遠山區、服務人口較少、居住分散、衛生技術力量不足的行政村,通過鄉鎮衛生院派駐醫務人員、設立鄉鎮衛生院醫療衛生服務流動站點、開展巡回醫療等多種形式,實現村級醫療衛生服務全覆蓋。
3.加強村衛生計生服務室建設。各縣(區)要按照《新余市村衛生計生服務室標準化建設實施方案》文件要求,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到2016年,基本實現全市每個行政村建有一個產權公有化、建設標準化、服務規范化、運行信息化、管理一體化的標準化村衛生計生服務室,實現人員、房屋、設備相配套。
4.加強村衛生計生服務室信息化建設。運用移動互聯網技術,建立以農村居民健康檔案和基本診療為核心的信息系統并延伸至村衛生計生服務室。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即時結算管理、健康檔案和基本診療信息聯動、績效考核以及遠程培訓、遠程醫療等功能。
(二)加強鄉村醫生從業管理。
1.嚴格鄉村醫生執業準入。在村衛生計生服務室執業的醫護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并按規定進行執業注冊。新進入村衛生計生服務室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執業(助理)醫師資格。條件暫不具備的縣(區),可采取公開招聘、定向培養等方式充實、優化鄉村醫生隊伍。對公開招聘、定向培養的中專及以上學歷醫學生,由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及我省相關規定經考核后注冊聘用。探索建立將農村具有中醫藥一技之長的人員納入鄉村醫生管理的長效機制。鼓勵城市退休醫生、執業(助理)醫師到村衛生計生服務室工作。
2.規范鄉村醫生服務行為。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切實加強鄉村醫生執業管理和服務質量監管,促進合理用藥,提高醫療衛生服務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落實鄉村醫生考核制度。在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統一組織下,由鄉鎮衛生院定期對鄉村醫生開展考核。考核內容包括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醫療、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計生服務的質量和群眾滿意度,鄉村醫生學習培訓情況以及醫德醫風等情況。考核結果作為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和財政補助的主要依據,對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由原注冊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注銷執業注冊,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4.實施鄉村衛生計生服務一體化管理。各縣(區)要按照《新余市鄉村衛生計生服務一體化管理實施方案》要求,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以縣(區)為單位,2016年實行鄉村衛生計生服務一體化管理達到60%,2017年全市基本實現鄉村衛生計生服務一體化管理。
5.降低鄉村醫生執業風險。各縣(區)要建立適合鄉村醫生特點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可采取縣域內醫療衛生機構整體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等多種方式有效化解鄉村醫生的執業風險,不斷改善鄉村醫生執業環境。
(三)提高鄉村醫生隊伍素質。
1.優化鄉村醫生學歷結構。按照《全國鄉村醫生教育規劃(2011—2020年)》要求,切實加強鄉村醫生教育和培養工作。鼓勵符合條件的在崗鄉村醫生進入中、高等醫學(衛生)院校(含中醫藥院校)接受醫學學歷教育,提高學歷層次。對于按規定參加學歷教育并取得醫學相應學歷的在崗鄉村醫生,縣(區)財政對其學費予以適當補助。
2.實施訂單定向培養。開展村衛生計生服務室訂單定向醫學生(含中醫)免費培養工作,重點實施面向村衛生計生服務室的3年制大學專科或中、高職免費醫學生培養,計劃為全市培養150名左右。免費醫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免除學費、免繳住宿費,并補助生活費,所需經費由省財政給予定額補助。定向醫學生主要招收農村生源,簽訂《定向就業協議書》,定向醫學生獲得相應學歷和相關資格后,承諾到村衛生計生服務室服務不少于6年,如未滿服務期,離開村級衛生服務崗位的,全額收回定向培養期間免除的學費、住宿費及補助的生活費,并將其情況納入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檔案記載。
3.開展鄉村醫生崗位培訓。依托縣級醫療衛生機構或有條件的中心鄉鎮衛生院,開展鄉村醫生崗位培訓。鄉村醫生每年接受免費培訓不少于2次,累計培訓時間不少于2周;各地可選派具有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優秀鄉村醫生到省、市級醫院接受免費培訓;鄉村醫生每3—5年免費到縣級醫療衛生機構或有條件的中心鄉鎮衛生院脫產進修,進修時間原則上不少于1個月。鄉村醫生應學習基本公共衛生知識、傳染病防控知識和慢性病管理知識,切實提高公共服務能力水平,學習中醫藥知識,運用中醫藥技能防治疾病。到村衛生計生服務室工作的醫學院校本科畢業生優先參加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
4.逐步建立鄉村全科醫師隊伍。做好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和全科醫生隊伍建設的銜接。在現行的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中增設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按照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相關規定,由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制定考試大綱,統一組織,單獨命題,考試合格的發放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限定在鄉鎮衛生院或村衛生計生服務室執業。取得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可以按規定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四)增強鄉村醫生崗位吸引力。
1.拓寬鄉村醫生發展空間。各縣(區)要采取有效措施,進一步吸引執業(助理)醫師和醫學院校畢業生到村衛生計生服務室工作,在同等條件下,鄉鎮衛生院優先聘用獲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
2.建立輪崗交流機制。在實行鄉村衛生計生服務一體化管理的地區,建立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計生服務室人員定期交流機制。具有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村衛生計生服務室人員,每季度定期到鄉鎮衛生院工作,提高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能力;鄉鎮衛生院衛生技術人員每季度定期到村衛生計生服務室工作,指導鄉村醫生開展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并幫助完善相關制度。
(五)轉變鄉村醫生服務模式。
各縣(區)要結合實際,開展鄉村醫生契約式服務,有序推進鄉村醫生和農村居民的簽約服務。進一步轉變鄉村醫生服務模式和服務理念,提高服務能力。鄉鎮衛生院業務骨干和鄉村醫生組成服務團隊與農村居民簽訂服務協議,建立相對穩定互信的服務關系,為簽約居民提供連續、綜合、規范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鄉村醫生開展簽約服務,按規定收取服務費。服務費由醫保基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和簽約居民分擔,具體標準和保障范圍由各地根據當地醫療衛生服務水平、簽約人群結構以及醫保基金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鄉村醫生提供簽約服務,除按規定收取服務費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費用。加大適宜技術的推廣力度,鼓勵鄉村醫生提供個性化的健康服務,并按有關規定收取費用。未開展鄉村醫生和農村居民簽約服務的地方,對于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通過設立一般診療費等措施,由醫保基金和個人分擔。各地要將符合條件的村衛生計生服務室和個體診所納入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管理。
(六)保障鄉村醫生合理收入。
1.落實鄉村醫生多渠道補償機制。進一步建立健全鄉村醫生多渠道補償機制,綜合考慮鄉村醫生的服務資質、服務能力、工作年限和工作條件等因素,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保障鄉村醫生合理的收入水平。對于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根據核定的任務量和考核結果,將相應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撥付給鄉村醫生。在2014年和2015年將農村地區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全部用于鄉村醫生的基礎上,未來新增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繼續重點向鄉村醫生傾斜,用于加強村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工作。對于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村衛生計生服務室,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逐步提高村醫實施基藥零差率銷售補助標準。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動態調整鄉村醫生各渠道補助標準,逐步提高鄉村醫生的待遇水平。
2.提高艱苦邊遠地區鄉村醫生待遇。對在艱苦邊遠地區服務的鄉村醫生,財政給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補貼,所需資金由市、縣(區)政府按4:6比例分擔解決。(艱苦邊遠地區界定以行政村為單位,指的是鄉鎮所轄的邊遠村,具體由衛計委會同各縣(區)管委會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分管領導審定。)
(七)建立鄉村醫生養老和退出機制。
1.完善鄉村醫生養老政策。支持和引導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按照《新余市注冊鄉村醫生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方案》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與鄉鎮衛生院等單位建立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注冊鄉村醫生,應按規定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鄉村醫生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提高老年鄉村醫生養老生活補貼標準。對離崗退出的老年鄉村醫生養老生活補貼標準在原每月80元的基礎上增加到每月300元,新增所需經費由縣(區)財政承擔,原每月80元的補貼按原渠道解決(省、縣財政按6:4比例分擔)。
2.建立鄉村醫生退出機制。各縣(區)要結合實際,建立鄉村醫生退出機制,確有需要的,村衛生計生服務室可返聘已到齡退出的鄉村醫生繼續執業。
四、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要高度重視鄉村醫生在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中的重要作用,各縣(區)和市直相關職能部門要將鄉村醫生隊伍建設作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完善配套政策,強化職責分工,加強協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導力度,確保各項工作扎實推進。
(二)落實資金保障。各縣(區)要進一步加大對本地區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財政扶持力度,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逐步提高鄉村醫生待遇水平,及時下達相關補助資金,確保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擠占。
(三)制定實施細則。各縣(區)要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細化、實化相關政策措施,在本實施方案印發后60個工作日內,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并報市醫改辦、市衛計委、市發改委、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備案。
(四)定期督導檢查。各縣(區)和市直相關職能部門要建立督查和通報機制,加強日常督促檢查,確保鄉村醫生相關政策落到實處、取得實效。嚴禁以任何名義向鄉村醫生收取、攤派國家規定之外的費用,切實維護鄉村醫生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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