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余府發〔2016〕18號 2016年6月30日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和《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贛府發〔2014〕45號),經市八屆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務會研究,現就進一步推進我市戶籍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適應推進新型城鎮化和城鄉一體化發展需要,落實放寬戶口遷移政策,創新戶籍管理工作,統籌戶籍制度改革與相關經濟社會領域改革,引導農村人口向城鎮轉移,促進有能力在城鎮就業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努力實現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積極穩妥、規范有序。立足新余實際,積極穩妥推進,優先解決存量,有序引導增量,合理引導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的預期和選擇。
(二)堅持以人為本、尊重群眾意愿。尊重城鄉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不得強迫辦理落戶。
(三)堅持因地制宜、區別對待。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能力,實施差別化落戶政策。
(四)堅持統籌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統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不斷擴大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
三、工作目標
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進一步放寬戶口遷移政策,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穩步推進義務教育、就業服務、基本養老、基本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完成12萬左右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窘⑴c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有效支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依法保障公民權利,以人為本、科學高效、規范有序的新型戶籍制度。
四、主要內容
(一)實行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
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各地、各部門嚴格執行戶口登記有關政策規定,不得為戶口登記設置任何前置條件。
(二)進一步放寬城鎮戶口遷移政策。
1.全面放開市中心城區、縣城及建制鎮的落戶限制。凡在市中心城區、縣城及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的人員,實行戶口自愿遷入政策,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2.妥善解決新生兒落戶問題。新生兒應在出生后一個月內,由其父母或監護人持《出生醫學證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說明)等證明材料向新生兒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各地不得自行設立限制新生兒落戶的規定,不得將戶籍登記與社會撫養費征收、落實長效節育措施相掛鉤。
3.簡化戶口遷移辦理程序。居民辦理市內戶口遷移,憑有關手續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公安機關要簡化辦理程序,實行戶口遷移“一站式”服務。
(三)創新人口管理。
1.建立健全居住證制度。凡在我市居住登記半年以上,且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和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流動人口,憑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申領居住證。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可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居住證暫行條例》規定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并根據自己的意愿,可將常住戶口遷入居住地落戶。
2.建立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制度,加強和完善人口統計調查,全面、準確掌握人口規模、人員結構、地區分布等情況。建設和完善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唯一標識、以人口基礎信息為基準的人口基礎信息庫,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收入、社保、房產、信用、衛生計生、稅務、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統,逐步實現跨部門、跨地區信息整合和共享。
五、完善相關配套政策
(一)完善農村產權制度。加快推進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探索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辦法和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保護成員的集體財產權和收益分配權。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范運行。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引導農業轉移人口有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二)建立健全教育保障機制。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將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各級政府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范疇;逐步完善并落實隨遷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和普惠性學前教育的政策以及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高考的實施辦法。
(三)建立健全就業促進制度。完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制度,面向農業轉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補貼職業技能培訓服務,加大創業扶持力度,促進農村轉移勞動力就業。未就業農業轉移人口,有就業愿望和勞動能力的,與城鎮居民一樣納入城鎮就業失業登記范圍,享受同等的公共就業服務。
(四)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制度。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養老保障體系,在農村參加的養老保險規范接入城鎮養老保障體系。加快實施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落實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加快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促進基本養老服務均等化。
(五)建立健全醫療保險制度。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醫療保障體系,在農村參加的醫療保險規范接入城鎮醫療保障體系。完善并落實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和異地就醫結算辦法,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加快實施統一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
(六)完善基本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制度。將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納入社區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體系,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加快縣級醫院、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建設,優化衛生機構布局,建立覆蓋城鄉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在居住地享有國家規定的公共衛生服務。
(七)建立健全社會救助制度。完善以低保制度為核心的社會救助體系,實現城鄉社會救助統籌發展。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符合當地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政策的,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原農村五保對象納入城鎮“三無”人員保障范圍,需要集中供養的進入當地福利機構集中供養。
(八)建立健全優撫安置制度。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其子女服兵役期間落戶城鎮的,子女退役后享受所在地城鄉一體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享受撫恤和生活補助的優撫對象,其撫恤和生活補助從其落戶城鎮后次年開始執行城鎮標準。
(九)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機制。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采取多種方式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全面推進“三房合一、租售并舉”,鼓勵支持民間資本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運營,拓寬住房保障渠道,重點解決已穩定就業并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住房問題。
(十)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務財力保障機制。建立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機制。完善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公共財政體系,逐步理順事權關系,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各級政府按照事權劃分相應承擔和分擔支出責任。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加大財力均衡力度,保障各級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財力。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戶籍制度改革,是一項涉及千家萬戶切身利益的系統工程,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戶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重大意義和工作的艱巨性、復雜性,切實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強化責任,狠抓落實。市政府成立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負責研究指導全市戶籍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發改委。
(二)明確部門責任。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戶籍制度改革相關政策措施的協調統籌;公安部門負責落實戶籍管理政策規定,做好具體實施工作;財政部門負責籌措資金,為順利推進改革提供保障;住建部門根據城鎮發展需要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房管部門做好住房保障工作;農業、林業、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制定土地、林地、林木的承包經營和農村宅基地、農房處置的相關政策,引導依法流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落實就業和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相關政策,促進新落戶人員就業,及時參保;民政部門負責健全社會救助體系,落實最低生活保障等有關政策;教育部門負責安排城鎮新落戶人員子女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和高中教育;衛計部門負責加強城鎮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積極落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公共衛生服務的相關政策,為城鎮新落戶人員提供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建立規范的工作機制,切實保障涉及轉戶居民的合法權益,確保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的落實。各相關部門必須根據本《實施意見》確定的原則,結合本部門職能盡快制訂相應的配套實施細則。
(三)積極宣傳引導。宣傳部門要對新的戶籍制度政策進行廣泛宣傳報道,準確解讀戶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及相關政策措施。大力宣傳在解決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戶城鎮、保障其合法權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等方面的好做法、好經驗,以正確的輿論導向引導社會各界達成共識,形成合力,為順利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四)強化督導檢查。要加大指導、檢查力度,切實保障在城鎮落戶人員的合法權利,確保在城鎮落戶的人員與當地原有城鎮居民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確保改革各項工作舉措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與本《實施意見》相抵觸的相關政策,以本《實施意見》為準。本《實施意見》相關規定如與國家新出臺的有關政策不一致的,按國家最新規定執行。
本《實施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重點任務分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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