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關于收回已使用過的“市政府令”文號的通知
余府發〔2016〕17號 2016年6月29日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江西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決定,自今年4月1日起賦予我市立法權。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市政府令”屬于地方政府規章的公布形式。為了更好地銜接立法權有關工作,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收回2016年6月30日之前使用過的第1—24號“市政府令”文號,待今后制定政府規章時重新啟用,具體如下:
1.《新余市城市綠化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1號)
2.《新余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細則》(市政府令第2號)
3.《新余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3號)
4.《新余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4號)
5.《新余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市政府令第5號)
6.《新余市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辦法》(市政府令第6號)
7.《新余市物業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7號)
8.《新余市建筑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8號)
9.《新余市仙女湖水質保護辦法》(市政府令第9號)
10.《新余市孔目江水質保護辦法》(市政府令第10號)
11.《新余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市政府令第11號)
12.《新余市行政聽證辦法》(市政府令第12號)
13.《新余市行政問責辦法》(市政府令第13號)
14.《新余市行政執法監督辦法》(市政府令第14號)
15.《新余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5號)
16.《新余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6號)
17.《新余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7號)
18.《新余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市政府令第18號)
19.《新余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9號)
20.《新余市行政調解辦法》(市政府令第20號)
21.《新余市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辦法》(市政府令第21號)
22.《新余市城鄉規劃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22號)
23.《新余市行政聽證辦法》(市政府令第23號)
24.《新余市“五山”山體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4號)
二、上述以“市政府令”文號印發的24件規范性文件除下列6件以“余府發”形式重新印發外,其他18件予以廢止,今后根據工作需要,并經有關部門進行評估和重新擬定后,逐步依法列入地方立法計劃:
1.《新余市行政問責辦法》(市政府令第13號)
2.《新余市行政執法監督辦法》(市政府令第14號)
3.《新余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9號)
4.《新余市行政調解辦法》(市政府令第20號)
5.《新余市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辦法》(市政府令第21號)
6.《新余市行政聽證辦法》(市政府令第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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