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新余市電力設備產權用戶用電安全運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余府辦發〔2016〕48號 2016年7月28日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新余市電力設備產權用戶用電安全運行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新余市電力設備產權用戶用電安全運行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公用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維護供用電秩序、安全、合理地供用電,保障供用電雙方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力設備與公用電網連接用電并擁有產權的組織或個人企業(以下簡稱用戶),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市能源局負責電力供用電秩序維護以及用戶產權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職能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電力產權設備安全運行監督管理工作;用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辦法等負責做好自身產權設備的安全運行及管理工作。
第四條供電企業和用戶在供(用)電安全與監督管理過程中,應遵守本辦法規定。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在供電前雙方簽訂供用電合同,未簽訂的用戶供電企業不得供電。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電力設備產權用戶是指在新余市行政區域內用戶的電力設備與公用電網連接,其電力設備的產權(具體見附件:供(用)電設施產權劃分原則)屬于用戶;公用電網是指國網江西省電力公司贛西供電分公司管轄范圍內的電力設備。
第二章管理與服務
第六條市能源局、市安監局及有關職能部門在用戶安全用電管理工作中,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普及安全法律法規常識;
(二)加強對用戶安全用電監督管理、協調指導工作;
(三)調解電力用戶安全用電糾紛;
(四)組織用戶因用電導致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供電企業在用戶安全用電服務工作中,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供電安全的技術標準和規范;
(二)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用戶安全用電和電力法規宣傳工作,普及安全生產用電和電力法規知識;
(三)按照有關規定向用戶提供正常供電,配備公共應急電源,并提供優質服務;
(四)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電能,及時解決供電質量問題;
(五)配合政府職能部門開展的用戶安全用電監督檢查;
(六)根據有關規定的檢查周期對用戶用電安全及電力設備維修情況進行檢查,指導用戶建立安全用電管理制度、編制安全用電事故應急處置預案;
(七)加強與政府部門的溝通,及時將用電檢查情況書面上報政府監管部門,以政府為主導,督促用戶加大用電安全隱患整改力度,確保用戶用電安全隱患通知、報告、服務、督導“四到位”。
第八條用戶因內部故障引發停電時,應當立即通知供電企業,供電企業應當指導用戶排除故障,恢復正常用電。
第三章用戶產權設備運行維護與責任
第九條用戶應對政府職能管理部門和供電企業在用電檢查中發現的設備狀況、電工作業行為、運行管理等方面有不符合安全規定的;或者在電力使用上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安全生產重大隱患的應認真落實整改,當用戶用電設施危及人身和公用電網運行安全時,必須停電整改。
第十條在用戶受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應經過電工專業技能的培訓,必須取得許可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后,方準上崗作業。
第十一條受電裝置電壓等級為10千伏及以上的用戶,應當制定受電裝置安全運行維護管理制度,推行工作票、操作票、交接班、巡視檢查、設備定期試驗等制度。
第十二條用戶產權單位發現用電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告知供電企業并按供電企業要求消除隱患;對未履行告知義務或拒不消除隱患的用戶產權單位,供電企業應書面報請市能源局批準后中止供電。
第十三條用戶接入公用中壓配網的分界點處,應安裝具有切除用戶側故障功能的智能型斷路器,確保公用電網運行正常供電。對拒不加裝智能型斷路器的用戶,供電企業報市能源局備案后有權中止供電;多路電源供電的用戶用電設施應按規定加裝閉鎖裝置。對拒不加裝閉鎖裝置的用戶,供電企業有權中止供電。
第十四條用戶對產權設備安全隱患整改完畢后,需經供電企業驗收合格后方可送電。
第十五條供電企業和用戶的供(用)電設備計劃檢修做到相互配合,統一檢修。
第十六條用戶應定期對自身產權的電力設備、保護裝置、輔助設備、線路通道、運行環境等進行檢查、檢修和試驗,確保消除設備隱患,預防電氣設備事故和誤動作發生。用戶自身無法完成上述工作的可以通過自行委托或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有資質的單位對其產權設備進行檢修和試驗。
第十七條用戶可以委托供電企業對其提供有償技術指導服務,委托供電企業定期對其用電設施維護人員進行技術培訓。
第四章責任
第十八條用戶用電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供電企業有權制止,電力管理部門應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拒絕改正的,可以中止供電,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用戶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安全用電責任造成電力安全生產事故或者未按照要求進行整改的,由有關部門按職責依法給予處罰,并通知供電企業中止供電;造成供電企業或者其他權利人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暫行辦法由市發改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暫行辦法自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施行。
附件:供(用)電設施產權劃分原則
附件
供(用)電設施產權劃分原則
第一條供電企業和用戶根據平等協商的原則,按照國務院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有關規定,以供(用)電合同的書面形式明確供(用)電設施的產權分界點,確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第二條公用低壓線路380V供電的,以用戶在供電企業分電箱電源搭接處或公用低壓線路“T”接處為產權分界點;公用低壓線路220V供電的,以用戶在供電企業分電箱電源搭接處或電能表出線后漏電保護器上樁頭為產權分界點,漏電保護器屬用戶。
第三條10kV及以上公用高壓線路供電的,公用高壓線路以供電電源“T”接處為產權分界點,供電電源“T”接處后供電設施屬用戶。
第四條從10kV及以上專線間隔架空出線的,以供電企業變電站出線構架耐張線夾或T接管、T線夾向線路側1米處為界。
第五條從10kV及以上專線間隔電纜出線的(含先電纜后架空出線),以供電企業變電站該間隔內線路側刀閘為產權分界點,線路側刀閘接線樁頭屬用戶。
第六條供(用)電協議有產權分界點界定的,以供用電協議為準。

贛公網安備 360502020000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