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余府辦發〔2016〕23號 2016年5月7日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將《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實施意見》(贛府廳發〔2016〕11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5〕9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全面解決我省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為目標,堅持依法辦理,切實維護每個公民依法登記戶口的合法權益;堅持區別情況,分類實施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政策;堅持綜合配套,將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與健全完善計劃生育、收養登記、流浪乞討救助等相關領域政策統籌考慮、協同推進,切實保障公民依法登記戶口的合法權益。
二、依法為無戶口人員登記常住戶口
(一)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愿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需一并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二)無《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
1.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托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無戶口人員或者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2.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在補辦《出生醫學證明》后,本人或者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三)無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
1.未辦理收養登記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當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憑申領的《收養登記》、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1999年4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施行前,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未辦理收養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按照規定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尚未辦理戶口登記的,可以憑事實收養公證書、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2.不符合收養相關規定,不能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或事實收養公證而私自收留扶養的無戶口人員。應按照有關規定,在履行向社會發布尋親公告等程序,公告期滿仍查找不到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后,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尚未辦理戶口登記,可以在縣(市、區)民政部門指定的地址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四)被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后戶口被注銷人員。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現的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五)因婚嫁等原因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
因婚嫁等原因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可以在原戶口注銷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后,符合現居住地落戶條件的,可以辦理戶口遷移登記。長期在我省居住,且原籍戶口在省內,符合現居住地落戶條件的,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可以在現居住地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六)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
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可以向簽發地公安機關申請補領、換領戶口遷移證件,憑補領、換領的戶口遷移證件辦理戶口遷移登記。不符合遷入地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可以在原籍戶口所在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其他人員可以在戶口遷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七)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
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在國內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國國籍的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說明、我國公民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八)其他無戶口人員。
其他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承擔監護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后,可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三、完善相關配套政策
(一)進一步完善戶口登記制度。公安部門要抓緊按程序修訂戶口登記政策,規范受理審批程序,嚴格工作要求,建立辦理無戶口人員戶口登記的長效機制。升級完善人口信息系統,加強對無戶口人員人像、指紋、DNA等信息備案和比對核驗,確保登記身份信息的準確性和戶口的唯一性。嚴密戶籍檔案管理,對無戶口人員戶口登記材料逐一建檔,確保檔案資料完整有效。
(二)探索建立無戶口人員社會救助制度。各地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無戶口人員或孤兒、孤寡老人等生活無著的無戶口人員,探索建立無戶口人員親子鑒定、DNA信息采集經費救助政策。
(三)進一步健全《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制度。衛生計生部門要在不斷嚴密《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制度,規范辦理流程,提高規范化管理水平的基礎上,建立健全在助產機構外出生和無法核定新生兒母親信息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簽發以及《出生醫學證明》遺失補辦制度。
(四)建立信息溝通協作機制。公安機關應當將辦理無戶口人員戶口登記的情況,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各級公安、民政、衛生計生等部門要建立信息溝通協作機制,定期溝通交流,逐漸實現相關信息聯網和共享。
(五)強化責任追究機制。各有關部門要對與本實施意見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進行一次集中清理,該修改的認真修改,該廢止的堅決廢止,嚴禁設立不符合戶口登記規定的任何前置條件。要進一步分解細化任務,落實責任分工,狠抓各項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公安部門要會同民政、衛生計生等部門加強對各地的督查指導,對責任不落實、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依法登記戶口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事關社會公平正義,事關社會和諧穩定。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無戶口人員落戶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本實施意見精神上來,加強組織領導,周密研究部署,細化政策措施,明確工作要求,確保各項政策落到實處,切實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
(二)落實政策措施。各地要根據本實施意見要求,深入開展摸底調查,認真梳理本地區戶口重點問題,摸清當地無戶口人員底數及有關情況。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衛生計生委等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抓緊制定相關配套政策。
(三)積極做好宣傳引導。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要加強正面宣傳引導,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加大宣傳力度,廣泛宣傳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的各項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記戶口的權利和義務,深入基層、深入農村、深入群眾,努力爭取廣大群眾的支持和配合,積極動員無戶口人員主動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凡以前文件規定與本實施意見規定不一致的,按本實施意見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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